近年來,階梯式計量水價開始在深圳、廈門、銀川等城市試行并推廣,北京市也擬議對城鎮居民家庭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階梯式計量水價已成為我國城市今后供水價格結構改革的發展趨勢。
一、階梯式水價的概念及定價
階梯式計量水價是將水價分為兩段或者多段,每一分段用水量范圍內都有一個單位水價,單位水價在分段內保持不變,但單位水價隨著分段而增加。
1998年,原國家計委、建設部聯合頒布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指出,階梯式計量水價可分為三級,級差為1:1.5:2。
階梯式計量水價計算公式如下:
階梯式計量水價=第一級水價×第一級水量基數十第二級水價×第二級水量基數+第三級水價×第三級水量基數
居民生活用水計量水價第一級水量基數=每戶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計劃平均消費水量
具體比價關系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的第一級水量基數,根據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則制定;第二級水量基數,根據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原則制定;第三級水量基數,根據按市場價格滿足特殊需要的原則制定。
二、水商品定價目標
階梯式計量水價是否是一個有效的水價結構,可以從對水商品定價目標的實現程度來衡量。由于水商品定價過程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其定價目標也表現出多元性,但其主要目標可歸結為以下4點:
1.有效性
價格是市場機制的中心環節,是調節資源配置的有效杠桿。有效的水價格應成為指導生產和消費的信號,促進水資源高效合理配置。首先,有效的水價格變動調節稀缺水商品在眾多需求者中的分配。其次,有效的水價格能夠反映水的需求變化。價格作為一種信號,能夠反映社會對其需求的程度和需求的變化,促使水商品的供給者適應水的需求變化。再次,有效的水價格能夠反映提供水商品條件的變化。由于水資源是有限的,生產某一水商品用于滿足一部分用戶,則只能限制另一部分用戶的需求,由此影響到其取得水商品的成本。水商品取得成本的變化則可通過價格信號向消費者發出信息,使消費者決定為了支付這些提高的成本而決定對水商品消費的程度。
2.公正性和公平性
公正性是支付能力問題,公平性是成本合理分擔的問題。水是人類生產和生活的必需晶,為了滿足基本生活的需要,每一個人都有享受純凈的水資源的權利。因此,供水價格的制定必須是滿足所有人的需要,無論是低收入者還是高收入者,都應該有足夠承擔生活所必需的用水費用的能力。但是,由于不同富裕程度的用戶在享受用水時所得到的價值也是不同的,存在意愿支付與支付能力的區別。意愿支付反映了消費者可以根據價格決定購買某一商品或服務,在水商品消費中表現為愿意為更多水量消費或更高的水質服務支付較高的費用。而支付能力則反映了消費者的承受能力,特別是低收入消費者的承受能力。因此,在保證所有人都能有水用的基礎上,公平性和平等性在不同用戶之間也應有所體現,需要通過價格差別加以確定,保證低收入者的支付能力,讓高收入的意愿支付者承擔較多的成本,使水商品成本在各用水戶之間公平、公正地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