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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價依然偏低且結構不合理,科學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亟待建立 水價改革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還存在許多問題,突出表現在水價形成機制不合理、水價標準仍然偏低上。據了解,目前全國水利工程供水平均水價只占供水成本的57.5%。 現行的水費計收辦法是1985年國務院頒布的《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該《辦法》從理論上確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屬于商品的概念,在促進我國水利發展上發揮了重要作用,現在仍是中央和地方各級有關政府部門規范管理水利工程有償供水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但是該《辦法》至今年已有16年了,國家的經濟政策發生了很大變化,有關水價的政策也應隨之改變,使作為商品的水真正按價值規律定價。 我國目前的水價定價模式基本上都是政府定價。政府在充分考慮用戶(特別是農民)承受力的情況下,以供水單位的成本補償為基本定價原則且標準較低。這種價格形成機制是在計劃經濟的制度環境下產生的,已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其缺點是一方面不能真正反映水的供求關系,不能真正反映水資源的稀缺程度;另一方面也不能形成對水管單位有效的成本約束,導致水管單位存在人為擴大成本的動機和傾向,增加了政府調控價格的壓力。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價格是調節市場供求關系和資源配置的最重要手段,因此水價的形成應該更多地讓市場發揮作用。 汪恕誠部長在分析什么是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時說,首先要看這個機制是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改革進程相適應。此外,至少還應有以下幾個標準:其一,是否有利于促進節約用水、水資源保護和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其二,是否有利于水利工程的可持續利用;其三,是否有利于正確處理供水單位、用水戶、投資者及相關各方的利益關系。 如何建立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呢?汪部長曾經分析指出:第一,要盡快修訂和完善水價法規和政策,首先要著力完善水價的確定原則,明確水價是由資源水價、工程水價和環境水價三部分組成,要圍繞這三個部分制訂和完善水價的法規和政策。第二,要完善水價的確定程序,充分體現用水戶參與管理的原則。第三,要調整水價的決策機制,要使水價的確定逐步走上政府宏觀調控、涉水各方民主協商、水市場調節三方有機結合的路子。 談到水價和水價形成機制問題,就不得不談到水權。水權理論是水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一些國家的實踐證明,水權的確認以及水市場的建立,不但保證了水資源的高效利用,而且促進了供水價格的合理確定。為此,當前我們要重視水權理論的研究與應用。值得一提的是,水權理論已經得到社會有關各界的重視,并已在研究和實踐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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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金慧 中國水利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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