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供水成本的降低 對于供水公司近年來的虧損是由于成本增長過快還是水價未能提高而引起的,人們尚有爭議。有證據表明,不良投資、成本控制乏力和經營管理欠佳也是造成虧損的重要原因。對供水公司來說,要獲得完全的成本回收,不再依靠政府補貼,除了水價調整外,成本控制也是解決問題的必由之路。 近年來,我國城市供水公司的總成本平均以每年20%~40%的速度增長。在組合成本中,勞動力成本及其他成本(包括行政、稅收、利息和各種正常開支)增長速度很快,其余成本也顯示出相對較快的增長速度。 從單位成本的角度分析,勞動力成本、折舊費和售水費是引起供水成本增加的最主要因素。在成本增加的背后,機構因素也在起作用,比如有關部門及地方政府根據各地的社會目標對供水公司制定了明顯偏高的人員定額,加上職工的實際收入水平往往明顯高于社會平均水平,因此供水公司難以控制自身的勞動成本,減員將是最主要的增效途徑之一。 在大型基建項目融資、折舊費和售水費等方面也存在著同樣的問題,造成成本偏高。由于供水工程往往由政府負責籌資和建設,加上工程決策過程的監督指導機制不健全和缺乏切實有效的科學決策支持,造成工程投資偏高、不良資產增加和工程設施有效利用率低,使供水服務的資本成本明顯增加。對于政府決策不合理所造成的資本成本增加,由用水客戶來承擔具有不合理性,因此在供水服務的凈資產核定或水價核定中,應對此加以考慮。 在許多城市,供水水源受到污染,解決的方法通常是更改水源或水處理工藝,前者往往大幅度增加資金投入,資本成本明顯提高,后者資本成本和直接運行成本均增加。這種情況實質上屬于環境污染治理成本的一種轉嫁,完全由用水客戶來承擔也是不合理的。 明確管理者的權利和義務將有助于促進供水公司的成本控制。建立供水過程的成本標準定額,有利于加強對供水公司的評價和約束,減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對于供水企業內部的成本控制,供水公司必須有獨立的財務和運行管理權,并承擔相應的責任。采取目的與實物相結合的成本分類方式,以及層層分解的成本責任分擔方式,將有助于供水運營成本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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