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供水價格調整的法規化、制度化 供水價格調整的法規化、制度化可以為水價調整提供法律依據和基礎,是水價改革的最重要保證手段之一。 深圳市是我國第一個制定關于水價的具體法規的城市,在深圳特區供水與用水條例中論述了水價確立的過程,確定了自來水公司積累資金及法律所允許的利益范圍,建立了價格調整基金,制定了價格調整的原則,并且闡明了水費收取程序。實踐表明,深圳市的做法是成功的,其經驗值得借鑒和推廣。
2.3 供水價格審批程序的改革 目前調價審批過程既復雜又費時,且涉及到政府每一級部門的好幾個機構,所需時間較長,因此有必要進一步變革現有的水價調整申請和審批程序: 、佟∷畠r的管理權仍歸屬當地政府,將審批過程簡化為一級、最多兩級; 、凇≌{價申請應包括對預期成本和用水需求的分析,調價的目標是避免虧損; 、邸≌{價申請中應列出價格計算過程,表明推薦采用的水價如何能回收成本、達到利潤目標以及滿足未來的需求; 、堋≌{價申請應重點放在成本、與供水直接相關的問題以及完整詳細的預算上; 、荨≌{價申請應系統地列出所要求的全部信息,這將有助于提高調價申請過程的透明度。
2.4 價格調整的頻率 價格的調整應有助于保證自來水公司實現完全成本回收。在我國,隨著成本的上升使得自來水公司不得不要求調價,但調價的批準和實施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和主觀性。在建立水價調整制度中,水價應與預算保持一致,在批準過程效率足夠高的情況下,可以采用每年進行調整的辦法,每年的調價應根據預算成本進行詳細的價格計算。如果價格批準過程較長,可以按每3~5年準備一個完整的調價申請,每次的價格調整應根據物價上漲的指數進行計算,或根據預測確定中期水價,并通過水價調整基金平衡不同年度的收益。申請中應回顧自上一次調價以來的財務狀況、現行水價的計算和預期價格的計算等。
2.5 水價結構的確定 通過價格計算來支持價格調整,但計算價格并非一定都能得到調整。在實際水價確定過程中,所批準的價格還反映了政府在考察了當地經濟的具體條件和價格趨勢之后所持的態度,以及政府投入和回報的核定準則。目前普遍采用的是簡單的計量水價,水價中沒有包含固定收費(但部分城市收取接管費之類的費用),自來水公司為回收成本和籌集資金在水費賬單中加入了許多其他收費,這種狀況應當改變。在確定水價結構時應充分注意: ① 計量水價有利于節約用水,并且容易管理,應繼續采用; 、凇「鶕┧⻊杖^程的成本構成,理順和規范水價的明細構成; ③ 供水公司應主要靠基本水費回收成本,水費賬單中應清楚地列出基本水費和其他收費,而其他收費應盡量減少; ④ 有必要繼續實行超額用水罰款制度或設立節約用水費用的構成組分,作為控制用水的重要經濟手段,這部分收入由政府專門機構單獨管理,用于節水設施和其他管理行為,而不應用于供水; ⑤ 兩部制水價(包括計量水價和固定收費),可促進供水公司收入的穩定和加強節約用水,值得推廣,但這種價格結構難于管理,核算較復雜; 、蕖≠Y本成本中有必要根據前、后有別的原則包含政府資本投入和回報,以體現真實的制水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