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學合理的水價體系,需要做好以下幾點:一是實行不同的水價形式。即根據供水的社會公益性、有償服務性和生產經營性三種類型,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價三種價格形式。二是實行不同的計價辦法。包括①階梯式累進水價:根據某一標準(如在城鎮按家庭人口,在農村按耕地面積,在工業企業按萬元產值)等核定基本用水量,在基本用量內實行基本水價,以保證用戶最起碼的生存和基本發展用水的需要.又不使其負擔過重。在此前提下,對超過定額用水部分實行加價,并使水價隨著用水量的增加而分級加價。②兩部制水價。即把水價分為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兩部分,其中容量水價是指用戶無論用水與否都要交納的水費,以保障供水工程所需人工費用和維修養護費用,實現供水生產的連續性。計量水價是指按實際用水水量計算的收費。實行這一辦法,需要合理安排兩者的比例,本著鼓勵節水為重的原則,計量水價應占較大比重。③實行浮動定價。根據實際需求情況,不同季節的豐枯情況和不同年際來水情況,以及產業政策的需要,通過降價或加價來調節不同的用水。④對地下水實行保護性高價。三是區分不同類用水實行政策水價。即對生活用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商業用水、養殖用水、市政用水、生態用水,實行不同的定價辦法和定價標準。如對農業用水原則上保本,生活用水價格高于農業用水價格,工業用水價格高于生活用水價格,特種行業用水實行更高的價格。在農業用水中,還可作進一步區分,對農業結構調整、發展高效農業的,實行優先供水:對水資源奇缺、灌溉用水矛盾大的,實行限額灌溉,采用累進加價、超量加價辦法。工業方面,也要對重工業、輕工業和其他工業用水,區分不同情況實行不同的定價標準。在供水水源方面,要區分地表水、地下水、主水、客水,實行不同的定價標準和定價辦法。
3.4 法律手段
頒布專項法律作為水價改革的依據以及權衡水價改革得失的依據,全國上下都以體現區域性和時間性的水法作為水價改革的準繩。使得水價改革有法可依。如濟南的《濟南市水資源管理辦法》,經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于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辦法)旨在把對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納入法制軌道,明確規定:水資源要統一規劃,統一調度,統一管理,實現優化配置。按照先客水后當地水,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用水次序,對城鄉用水實行以需定供、合理開發、確保重點、科學利用。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強化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對未經水資源論證和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項目,嚴格把關,不得審批立項,不予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對未經批準擅自建設取水設施和亂打井、亂取水、亂引濫采水資源的現象要依法嚴懲。通過這些地方和國家法規,依法治水、科學治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