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水價計價方式落后且呈單一,全成本水價、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超定額用水加價、豐枯季節差價等一系列科學、合理的水價制度,還沒有真正在實際中全面推行:我國大部分地區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不區分用水量的計價方式,有的地區還實行按月包費制或規定用戶月用水底數等事實上鼓勵用水的政策。在水資源嚴重不足的北方地區,沒有考慮豐枯期的水量差別而實施季節性水價來緩解供需矛盾。
1.3
水價構成不合理,水價調整緩慢,沒有建立起根據市場供求和物價變化及時調整的機制:水價構成缺乏現實的指導意義,水價根本不體現水的真正價格,也無法反映水的價值。長期以來,由于受水資源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傳統思想的影響,在人們的意識深處根本沒有水資源商品性概念,盡管近幾年來,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和有關專家學者的不斷呼吁,人們對水資源短缺有了一定的認識,對水資源具有商品屬性有了不同程度的認可,但用戶特別是農民對此認識還有一定的滯后性,“水從地前過.不用白不用”的思想在短時間內還難以消除,提高水價,盡管在可承受的范圍之內,一時間抵觸情緒很大,接受也要有一段過程。
1.4
中間加價、收費以及截留、挪用水費的現象還很嚴重:各地附加在供水價格上的附加費、基金、建設費等政府性收費較多,個別地方還存在亂收費和搭車加價的現象。由于許多地方的水費尚沒有從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性收費,財政仍把水費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水費被挪用的現象時有發生。
1.5
水費實收率總體來說還很低:(1)建國以來,國家采取蘇聯模式,對農產品和工業晶實施剪刀差,所以長期以來,農產品價格一直徘徊在低價位,這樣農民很少把水費計入生產成本(實際上是政府沒有把水費計人農產品生產成本);(2)建國以來,我國采取的是計劃經濟,用的是“大鍋水”,根本不考慮水資源的有償使用,用水要交水費的觀念極其淡薄。
1.6
城市污水處理費尚未完全納入水價的計價范疇:許多城市都在嘗試著實現將污水處理費納入城市水價范疇,但是根深蒂固的傳統思想在作祟,許多市民尚未意識到水價提價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而且大部分人僅從個人私利考慮,使得在這一措施的付諸實踐中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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