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協函[2006]13號
關于對《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試行)》(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由你委價格司組織起草的《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監審辦法》),在全國城市供水行業引起了極大的關注,一些地方和企業以各種不同形式紛紛向我們反映意見,提出建議,并要求我們向你委報告。為了全面反映城市供水企業和廣大會員單位的意見,為國家制定相關政策提供更廣泛的參考,經研究,對《監審辦法》提出以下意見:
一、為實施有效的供水價格監管,進一步規范、約束和控制企業成本,科學、合理地確定供水價格,提高供水企業的經營效益,制定全國統一的價格成本方面的監審辦法很有必要,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侗O審辦法》的起草作了大量調查研究,并提出了十分詳細的規定,體現了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對城市供水行業發展的高度重視和認真負責的態度。
二、目前我國城市供水行業的改革正處于關鍵階段,各地在政府的管理體制和供水企業經營模式上有很大的差異,國有獨資,中外合資,國有和私營及股份合作制等,還有政府直接領導的事業單位,各種模式都有,這種情況在世界上其他國家是絕無僅有的,同時各地政府在對供水企業的管理方式上也有很大的不同。近十幾年來的改革在推動供水設施建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對于一個關系廣大群眾切身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業來說,當前的主要矛盾是要盡快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的形式,對改革的方向及改革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進行規范,糾正已經出現的偏差,并使改革能夠沿著正確的方向推進,使我國城市供水行業科學健康的發展,進一步保證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維護行業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工作十分重要,但是根據當前供水行業的現狀,很難對有關內容在全國進行統一規范,即使作了規定,也難以得到有效執行。因此,建議結合當前行業改革的現狀,對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統籌考慮。
三、建設部2004年頒布的第126號令《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明確了在我國城市供水等市政公用行業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的有關規定。特許經營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政企行為,并引入市場機制,實現政企分離,有利于優化和降低企業成本,提高經營效益和管理水平,改善服務。目前這項制度還沒有在全國各地得到廣泛和有效的實施,后續和相關的一些配套政策也有待于進一步制定和完善!侗O審辦法》應當與實施特許經營制度過程中,政府需要實施監管的準入、定價、投資及績效評價體系等內容相互銜接和協調,也有必要進行系統研究,統籌規劃,全面規范。
四、根據我國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現狀,各地在許多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城市供水行業的發展也同樣存在地區差別,因此,在一些具體指標上作出統一的、一刀切的規定,很難符合各地的實際,也難以得到有效的執行。建議對一些具體指標不作統一規定,可適當提出范圍和要求,具體由各地方(主要是省級)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行業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以便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
五、對幾個主要問題的具體意見
1、關于供水設施超前建設問題。目前一些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生產能力存在過,F象,這需要針對不同城市進行具體的分析。據我們了解,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個別城市根據前幾年經濟發展水平和用水量情況,在規劃用水指標時預計偏高,與實際情況差別較大;二是各地進行了工業結構的調整,工業用水量大幅度下降;三是加大了節約用水力度,工業和生活用水量均無大的增長;四是也有一些城市在建設公共供水設施的同時,不但沒有壓縮自備水源的規模,反而還在不斷地批準建設新的自備井,既不利于合理有效的利用水資源,也使已建成的公共供水設施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加大了供水企業的成本。此外,各地新建公共供水工程的決策權都在政府,也是經過各級發展改革委員會批準才立項的,因此,超規模建設的責任在各級政府,不在企業,不能將政府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由企業和消費者來承擔。建議由于超規模建設而增加的部分成本不進入水價,由當地政府予以合理的補貼。
2、設施生產能力利用率問題。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城市供水設施的能力需要有一定的超前系數,但是,根據城市的規模和性質的不同,對超前系數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一般不應低于20%。因此,統一按20%要求不盡合理,也不利于保障供水安全。建議《監審辦法》中不做具體規定,或只規定幅度,具體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并依據有關標準規范確定。
3、關于有效供水量和產銷差率問題。有效供水量在《城市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準》(CJJ92-2002)中已有明確規定,同時產銷差率應改為漏損率更規范,因此,對于有效供水量及產銷差率等不必在《監審辦法》中重新規定。城市供水管網漏損涉及的因素很多,各地差別也很大,不宜于在全國統一規定,可以明確最高不得超過按《城市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準》核定后的指標,并規定在此范圍內允許進入供水成本。
4、關于供水企業人員定編及工資標準問題。這既是關系供水企業成本效益,也是關系到人員穩定與安全供水的問題。1985年建設部頒布的《城市建設各行業編制定員試行標準》至今已二十多年,目前的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完全按該標準定員已經不現實,此外,各地供水企業的自動化程度,人員結構等情況差別也很大,對此不宜在全國統一規定?梢悦鞔_,在當前沒有新的標準出臺之前,各地應根據《城市建設各行業編制定員試行標準》的要求,結合當前實際情況和企業的現狀來確定。關于工資標準,也應由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地區工資水平,并參照同行業工資水平確定,也可以考慮確定一個上下限。
5、關于供水服務與成本效益及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問題。作為企業,城市供水與其他行業一樣需要對企業的成本進行控制和約束,但必須看到供水企業與其他企業不同的是它所提供的是不可替代的公共產品,關系公眾利益,影響公共安全,在遇到類似2005年11月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緊急情況下,每個城市和企業都會不惜任何代價和不計任何成本地來保證供水安全,因此,單純地強調成本控制而忽視供水的服務水平與效果,不利于企業改善服務和提高供水安全保障程度。此外,每到敏感和關鍵時期,為全面保障供水安全,各地政府都要對供水企業提出一些額外的和更高的要求,由此而造成的成本增加,都是由企業自行承擔,也包括城市需要擴大供水規模和新建供水管道等設施而產生的成本,多數也都是由企業自行承擔。這些成本增加的因素,在《監審辦法》中也應予以考慮。
附上浙江省城市水業協會和部分供水企業對《監審辦法》的匯總意見,對其他的具體修改意見,請參考這兩個材料。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