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全國各地多個城市調整水價,引來眾多媒體及評論人士的嘩然。在筆者看來,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人人心中對水價調整的看法各自都有一桿秤,但萬變不離其宗,那秤砣就是水價調整需合情合理合法。
首先要合情。
一是要考慮社會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來自國家統計局官方網站2009年7月27日的消息,上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56元,同比增長9.8%;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11.2%。上半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5979元,同比增長8.9%;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10.3%。而城市供水價格在各地來說,基本上是每隔二三年,有的甚至是十年、八年才調整一次,并且增幅不大,況且,在城鎮居民消費支出比例中,相對于電費、通信費、燃氣費等來說,水費所占比例甚小。
二是要考慮供水企業的員工工資。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09年5月21日發布的《關于發布山西省2009年企業工資指導線的通知》(晉勞社廳發[2009]50號)規定:2009年我省企業貨幣工資增長基準線為12%;增長上線為20%;增長下線為4%。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增長的企業,應圍繞基準線安排工資增長;經濟效益增長較快、工資支付能力較強的企業可在基準線和上線區間內安排工資增長(壟斷企業工資增長幅度原則上不得突破基準線);經濟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業可按下線安排工資增長。作為城市經濟建設生命線的供水企業在保障了社會的安全用水的同時也證明了其生產經營之正常,而其員工工資并未見有多大增長,這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供水企業管理者和員工的積極性。
其次要合理。
一是為水價正名。水價≠水費,水價的全名為城市供水價格,1998年9月23日原國家計委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第三條:城市供水價格是指城市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凈化、消毒處理,使水質符合國家城市的標準后供給用戶使用的商品水價格。而在實際中,人們一來并未把水當作“商品水”而是看成“自來水”,二來把水價與水費的概念混為一談,把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以及一些替財政代收的費用已認同為水價,這需要在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進行大量的宣傳與解釋,促使大家在觀念上的轉變。
二是要清理、整頓隨水價一并收取的各種收費,制止亂收費和亂加價,尤其是物業小區捆綁收水費的現象。7月24日,一則來自上海《青年報》題為《要充值水費?先繳物業費!物業捆綁收費引不滿》的文章寫到,佘山鎮翠谷小區的業主肖阿姨拿著IC卡到給水服務社充值自來水費,卻再一次被告知,欲充值,先繳納物業費。翠谷小區管理方蘭筍物業吳經理告訴記者,物業工作人員上門收繳,經常發生業主不在家的情況。在充水費的窗口同時設繳納物業費窗口,是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收費。蘭筍物業管理著佘山鎮蘭翠、東霞、佘山新苑、翠谷4個小區,物業費每平方米0.12元至0.45元,物業費和水費“捆綁”后,收繳率達到70%左右。瞧瞧,這是什么話,供水企業成了物業的替罪羊了,如果業主不吃水,不交水費的話,物業就收不齊物業費了。
另外還要合法。
早在2004年4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國辦發[2004]36號)規定:城市供水價格是終端水價。要綜合考慮上游水價、水資源費情況,以及供水企業正常運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質、管網和計量系統改造等因素,在審核供水企業運營成本、強化成本約束基礎上,合理調整城市供水價格。
一是抄表到戶。該《通知》還規定:抄表到戶是實施階梯式水價的前提。各地區要切實加強領導和協調,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計量系統改造計劃和實施方案,供水企業因此增加的改造、運營和維護等費用,可計入供水價格,引導和支持供水企業推行抄表到戶。
二是水表檢定。2009年1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適當降低計量檢定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34號)規定:各級計量檢定機構應嚴格按照計量檢定規程開展計量檢定工作,不得向城鄉居民收取水表、電能表、燃氣表和熱能表的檢定費用,委托檢定除外。如此說來,水表周期檢定和維修更換費用可攤入水價中,供水企業可安排專項資金,每年進行水表的維修、校驗和更換,這樣,既保障了水表運轉的準確性,減少了水表計量糾紛,避免了在水表校驗和更換過程中的費用糾紛,同時也營建了一個和諧的供用水關系。
三是管網改造。2003年9月14日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網改造的意見》(建城[2003]188號)規定:“要加大城市供水價格的改革力度,管網改造的投資費用允許計入水價,充分利用水價機制加快城市供水管網的改造!惫┧髽I遵照這一文件精神,既減輕了政府的負擔,也使得管網水少受污染,保障了市民的用水安全。
以上愚見,僅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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