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篇論述供水企業普遍虧損和水價上調必要性的文章——《中國多省市醞釀水價上調水價調整成為大勢所趨》出現在國內各大網站上。
當前,伴隨各地水價“漲”聲四起和一些專家針對水價上調發表的諸如“不能因為有些人喝不起水,就不提高水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水費支出,占家庭平均收入的2%~3%是比較適宜的”等觀點見諸報端,又引發了人們對水價問題的關注。其中,反對水費提價和質疑專家觀點的觀點占據了網絡民意的主流。專家與網民的觀點沖突表明,人們對水價調整依據、供水虧損原因及水的福利、商品屬性,還存在較大分歧或認識上的偏差。
鑒于百姓對城市供水的高度依賴及供水行業的長期虧損局面,筆者認為,城市供水面臨的已不單單是該不該漲價和漲幅多大的問題,而是亟待明確水的社會屬性、行業性質、落實相關政策及完善與供水行業性質相適應的價格機制問題;蛘哒f,在人們心目中,供水單位是負有重大民生責任的公用事業,還是以盈利為目的純企業。對于公益事業的政策性虧損政府有責任提供支持;而對于企業,在原材料、人員工資等成本都在上漲的情況下沒有理由不提高水價。這也是能否科學、合理地處理民生與供水單位合法權益的關系問題。供水企業的虧損與水價偏低,不過是情況不同的供水單位不同問題的直觀、集中體現,單純的水價調整固然可解暫時的經營困局,但不能解決供水行業亟待解決的所有問題。
長期以來,供水行業的性質和隸屬關系五花八門,處境相差懸殊:就性質而言,有事業、企業、合資等類型,還有實行企業管理卻不享有企業權益的介于企業與事業之間的模糊類型;在隸屬關系上,有的隸屬建設部門,有的隸屬于水務部門,還有的隸屬于公用事業局或直屬于政府等。由于性質、隸屬關系的不同,其經費來源、社會重視程度、運營順暢程度和享有的政策也不同。這表明,供水行業還缺乏科學、成熟的運行機制、寬松的社會環境及平穩均衡的效益保障,在價格等方面也就難免存在較多的問題和混亂。單說供水經費來源就存在以下類型:一種是自收自支與政府補貼相結合,即供水單位主要以水費收入作為自來水生產成本的支出,不足部分由財政定額或差額補貼;一種則完全靠水費收入維持運行。對于第一種情況,水價高低不會明顯影響供水單位的生存,水價低財政補得就多,水價是否上提不在于成本高低而取決于財政扶持程度。而對于第二種情況水價就顯得尤為重要:水價低,供水單位就會因收入低而虧損,供水單位虧損就難以保證供水正常運行,這是地方政府、供水單位和百姓都不愿看到的。而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措施是水價隨成本的上漲而上調,也就必然會出現居民承受能力與水價上調的矛盾。綜上,水價高的企業不一定不虧損,不虧損的企業水價卻不一定高。不搞清不同情況的供水單位所面臨的不同問題,真正虧損的企業未必能合理上調水價,民生問題也未必得到實質性解決。
對于水價的制定、調整,《城市供水條例》規定“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規定“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而實際上,在地方政府對城市供水不投入或投入不到位并且還強調降低居民承受能力的情況下,雖然供水價格也呈上調趨勢,但很難實現保本微利和補償成本。這說明,供水單位的盈虧在很大程度上不取決于經營管理而取決于政府支持力度。
按照科學發展觀來看待水價調整,筆者認為水價是否該漲或漲到什么程度,不應取決于百姓是否喝得起水或水費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而取決于相關政策的落實程度、政府對供水單位的扶持程度。如果各級政府既關心居民的承受能力、又注重供水運行狀況,最好的辦法是以保證供水正常運行為前提,加大對城市供水的投入,減輕供水負擔,抑制水價上調,將國家供水政策落到實處,實現水價到位,還供水企業應有的合法權益。至于專家對供水虧損原因的疑問以及網民關于“人員冗腫、水漏失嚴重”等管理不到位引發供水虧損的猜疑,最終還得由政府相關部門去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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