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概 述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籌集南水北調基金,適當緩解供水及污水處理價格矛盾,經履行價格聽證程序,決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調整水價。
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每立方米由3.40元調整為3.90元,提高0.50元;工業、行政事業和經營服務用水價格每立方米由6.20元調整為6.70元,提高0.50元;特種用水價格每立方米由20.60元調整為21.10元,提高0.50元。
具體收費辦法是:對工業、經營服務業、行政事業等非居民用水,調整后的價格自2009年5月1日抄見水量起執行。對居民生活用水,凡每月抄表的,調整后的價格自2009年5月1日抄見水量起執行;凡每兩個月抄表的,調整后的價格自2009年6月1日抄見水量起執行。對使用IC磁卡水表的用戶,調整后的價格自2009年4月1日購買水量起執行。
內 容 全 文
津價商〔2009〕65號
關于調整水價的通知
市水利局、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市自來水集團公司,各區、縣物價局: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籌集南水北調基金,適當緩解供水及污水處理價格矛盾,經履行價格聽證程序,決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調整水價。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部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供市自來水公司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每立方米由1.03元調整為1.05元,提高0.02元。
二、調整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每立方米由0.80元調整為0.82元,提高0.02元。工業、行政事業、經營服務業等非居民用水的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不做調整,維持現行每立方米1.20元不變。
三、根據市物價局、財政局《關于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津價商[2009]64號)有關規定,市自來水公司供居民用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為每立方米0.63元,供非居民用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為每立方米1.41元。
四、根據《天津市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征收管理辦法》(津政發[1998]88號)有關規定,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仍按基本水價的10%征收。
五、相應調整市自來水集團公司的自來水銷售價格。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每立方米由3.40元調整為3.90元,提高0.50元;工業、行政事業和經營服務用水價格每立方米由6.20元調整為6.70元,提高0.50元;特種用水價格每立方米由20.60元調整為21.10元,提高0.50元。
上述自來水價格為用水戶的終端價格,均含水資源費(南水北調基金)、污水處理費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
六、具體收費辦法是:對工業、經營服務業、行政事業等非居民用水,調整后的價格自2009年5月1日抄見水量起執行。對居民生活用水,凡每月抄表的,調整后的價格自2009年5月1日抄見水量起執行;凡每兩個月抄表的,調整后的價格自2009年6月1日抄見水量起執行。對使用IC磁卡水表的用戶,調整后的價格自2009年4月1日購買水量起執行。
七、為確保水價調整順利實施,各供排水單位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嚴格執行價格政策。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努力提高服務水平和安全供水質量。
八、以上規定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饋。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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