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用資產管理局:
你局《關于水價調整的申請》(城市公字[2005]59號)收悉。根據河北省政府《關于深化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實施意見》(冀政[2005]66號)文件精神,為促進我市城市供水事業的健康發展,增強全社會節水意識,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需要,我局經過前期的調查研究、分析測算、成本審核、價格聽證等法定程序并報經政府第十一屆三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同意對我市城市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關于市區水價調整的意見:
1、居民生活用水由現行每立方米1.60元調至2.20元。
2、行政事業用水由現行每立方米2.60元調至3.60元。
3、工商企業用水由現行每立方米3.60元調至4.80元。
4、賓館、餐飲等服務用水由現行每立方米5.00元調至7.00元(星級以上賓館按此次調價標準的50% 執行,特行除外)。
5、特行用水由現行每立方米10.00元調至15.00元。
6、暫不能以表計量的包費戶收費標準:樓房每人*每月3立方米,平房每人*每月2立方米定額收取。
7、對城市特困群體,憑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明,仍執行調價前價格。
8、按《河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對供水企業不能直供,由物業公司或房屋開發企業實行躉售的供水價格在保證居民生活用水價格不改變的前提下,由供水企業與物業公司或房屋開發企業在居民生活用水價格上扣減4%—10%協商議定,報物價部門備案執行。
二、關于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調整意見: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處理費由現行每立方米0.2元調至0.5元。
2、其它各類用水污水處理費由現行每立方米0.4元調至0.8元。
3、位于城市規劃范圍內、暫不向城市排水管網排污的單位污水處理費由現行每立方米0.2元調至0.5元。
4、對使用公共水拴無法計量實際用水量的用戶按當時供水價格的20%征收。
5、污水處理費征收辦法仍執行《承德市污水處理費征收辦法》(承市政字[2004]11號)文件精神不變。
三、關于水資源費的征收意見:
同意水務局向供水企業按取水量征收水資源費,根據目前我市供水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和關閉自備井的進展情況,可按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20元征收,其它用水每立方米0.30元征收。
四、調價時間:二○○六年九月一日執行新水價。在此之前兩公司要向社會做好廣泛宣傳解釋工作。
二○○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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