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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發布時間:2011-7-25 16:57:47 發布人:濮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供用水管理,優化城市供水發展環境,在借鑒周邊地市先進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廣泛深入調研,立足我市供水行業實際,《濮陽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頒布施行。該《辦法》分為總則、規劃建設、設施管理、供水和用水、二次供水、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七章六十三條。
根據新《辦法》規定,城市供水應當遵守統一規劃、科學管理、保障供應、確保安全的原則;工業、農業用水與城市生活用水發生矛盾時,應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依法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經批準的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應當嚴格執行,非經原批準程序不得變更或撤銷;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建立水質監測制度,保證供水壓力和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二次供水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二次供水水質每月至少檢測一次,供水設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對水質不達標和未按規定交納水費、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等行為,城市供水主管部門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并可處以罰款。
1998年7月16日發布的《濮陽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相比之下,新《辦法》的內容更加豐富、措施更加具體、程序更加明朗、執行更為有力,既符合我市實際,又維護了供用水雙方的正當利益,為我市供水行業管理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濮陽市公用事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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