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質督察工作回顧與展望
邵益生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秘書長
2006年,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我們的奮斗目標是,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氣、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2007年,針對無錫發生的飲用水危機,溫家寶總理作出重要批出: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開展多年,但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太湖水污染事件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事實上,松花江、北江、太湖等流域相繼發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已一再告誡我們水源污染的嚴重性、復雜性和長期性,同時也提醒我們,要“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的水”并不容易,飲用水安全保障的任務非常艱巨,僅靠供水企業的力量是不夠的,需要全社會齊心協力共同應對,而政府應在其中起主導作用。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就是一項以政府為主導的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盡管開展的時間不長,但已取得明顯成效,并正在發展完善之中。
一、城市供水水質督察的能力建設
1999年,建設部以第67號部長令發布了《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明確了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城市供水水質監管中的職責,初步形成了“企業自檢、行業監測和行政監督相結合”的城市供水水質管理體制,建立了供水水質監督檢查和通報、公告制度,完善了以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和36個重點城市(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供水水質監測站為主要成員的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到目前為止,各監測站均通過了國家級計量認證,部分監測站已經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已形成一支在國內具有領先水平的供水水質專業監測隊伍。地方城鎮供水水質監測網建設也初具規模。
2001-2004年,建設部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合作開展了
“中國城市供水水質督察體系”的專項研究,并在在北京、深圳、烏魯木齊三個城市進行示范。項目針對城市供水行業改革出現的投資來源多樣化、企業主體多元化、運營模式市場化等特點,借鑒了英國等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研究提出了建設“城市供水水質督察體系”的改革建議和行動方案,促進了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的出臺,推動了三個試點城市水質督察能力的建設。此外,在項目的影響下,天津市修訂了相關法規,并組建了專門機構開展水質督察工作,每年發布《天津市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報告》;濟南市組建了全國第一個隸屬于政府的城市供水排水監測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專門行使水質督察職能。
2005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45號)精神,建設部以建城[2005]158號文下發了“關于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市政府城市建設、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等有關機構,加強水質督察工作,確保居民飲用水安全。同年,建設部還頒布了《城市供水水質標準》,編制了《2010年城市供水行業技術進步發展規劃和2020年遠景目標》,明確提出城市供水的總目標是“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水質,優化供水成本和改善供水服務”。
2006年,建設部組織修訂了《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增加了水質督察、應急管理、公眾參與等內容,明確了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供水)主管部門在城市供水水質督察中的職責分工和工作機制,進一步強化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政府監管職能。
二、城市供水水質督察的實踐探索
2004年,建設部組織開展了我國第一次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工作,對全國36個重點城市(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水質狀況進行了監督檢查,結果顯示,城市供水水質總體狀況不容樂觀,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質管理相對薄弱,水質合格率較低,有些城市的自建設施供水企業未采取任何處理措施,嚴重威脅著居民的飲水安全。
2005年,根據中央及國務院領導的批示精神,建設部又組織了一次對全國45個重點城市的水質檢查,檢查的重點是飲用水及其水源中的有機污染物,檢查結果顯示,50%的城市飲用水地表水源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水源污染已對飲用水安全構成了威脅,出廠水中的氨氮、高錳酸鹽指數超標現象較為嚴重。
200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建設部、衛生部等部門開展對全國120多個城市飲用水源有機物進行了調查。與此同時,建設部還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城鎮供水預警和應急救援工作機制,成立應急指揮機構,建立技術、物資和人員保障系統,落實重大事件的值班、報告、處理制度,制定好城鎮供水緊急情況應對預案。
近年來,天津、山東、安徽等省市也相繼開展了水質督察工作,并取得明顯成效。
三、城市供水水質督察的發展展望
1、健全督察體系,創新監管體制。城市供水水質督察是在現行供水管理體制框架下的一項制度創新,需要進一步健全包括法律法規、組織機構、標準規范和技術規程等在內的督察體系,健全政府、行業、企業和公眾之間的相互約束機制,建議在現行“企業自檢、行業監測和行政監督相結合”的基礎上,建立“企業自檢、行業自律、行政督察、公眾參與相結合”的新的監管體制。
2、強化督察機構,明確職能分工。為保證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工作的順利開展,應當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形成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三級督察的組織機構,明確職能分工,確保各級城市供水水質督察機構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行使督察權。當前,要按照《關于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工作的通知》和新修訂的《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的要求,進一步落實職能,明確分工,各司其職。
3、推動督察立法,加強部門協作。為了加強“從水源到龍頭”的全過程的水質督察工作,需要提高水質督察的法律地位,建議盡快修訂《城市供水條例》或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督察條例》,進一步明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工作,同時明確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4、鼓勵公眾參與,維護公平公正。城市供水是公共產品,城市供水企業向消費者提供的是公共服務,供水水質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關系到社會和諧和穩定,因此,要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渠道,維護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在鼓勵公眾參與水質監管的同時,也要督促公眾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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