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水協 | 協會機構 | 協會動態 | 水業新聞 | 熱點專題 | 行業手冊 | 招標信息 | 會展信息 | 學術論壇
企業之窗 | 求職招聘 | 行業論文 | 行業專家 | 書籍下載 | 工程范例 | 行業分析 | 下載專區 | 會員專區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工作報告

   
     協會簡介
     協會章程
     協會制度
     組織機構
     第一屆理事會
     主要領導
     省級協會
     協會會員
     聯系方式
    水協機構           更多
 秘書處
 科學技術委員會
 供水專業委員會
 排水專業委員會
 節約用水工作委員會
 設備材料工作委員會
 編輯出版工作委員會
 企業文化工作委員會
    協會會員            更多
北京市城鎮供水協會
遼寧省城鎮供水協會
天津市供水管理處
天津市城鎮供水協會
河北省城鎮供水協會
太原市自來水公司
呼和浩特市自來水公司
包頭市供水總公司
    地方水協            更多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
  天津市水協
  上海市供水行業協會
  內蒙古水協
  山西省城鎮供水協會
  黑龍江水協
  吉林省城鎮供水排水協會
  江蘇省城鎮供水協會
關于印發《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的通知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  發布時間: 2013-02-22  【進入論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文件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建城[2012]57

                                                                                                                                   

 

關于印發《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

和《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務局)、發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務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改革委:

進一步加強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的指導,規范國家節水型城市管理,切實提高城市用水效率、改善城市水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對《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進行了再次修訂,現將《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加大城市節水工作力度,并組織做好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復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與我們聯系。原《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建城[2006]140號)同時作廢。

2012年度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延長至830,對“獲得省級節水型城市一年以上”的要求,暫不作為此次節水型城市的考核內容。

 

聯系電話:

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建司水務處  010-58934352

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節水處  010-68505568

 

 

附件:1、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

2、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章)

一二年四月十二

 

抄送:水利部

 

 

附件1:
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推動節約型社會建設,加強對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的指導,規范國家節水型城市的申報與考核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修訂了《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節水型城市的申報、考核、復查及管理。
二、申報范圍
全國設市城市。
三、申報條件
  申報國家節水型城市,須獲得省級節水型城市稱號滿一年(含)以上。被撤銷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的城市,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四、申報時間和考核年限
  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考核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接受申報為雙數年;復查自命名之日起每四年進行一次。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組織考核和復查評審當年的6月30日前受理申報與復查材料。
  五、申報程序
 。ㄒ唬┥陥蟪鞘邪凑铡秶夜澦统鞘锌己藰藴省芬筮M行自審,達標后分別報所在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與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廳)進行初審。
  (二)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與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廳)按照《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總分達90分以上的城市,可聯合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
直轄市自審達標后,申報材料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
  六、申報材料
書面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并附電子版光盤兩份。材料要全面、簡潔,每套材料按申報書、基本條件、基礎管理考核指標、技術考核指標分4冊裝訂。各項指標支撐材料的種類、出處及統計口徑要明確、統一,有關資料和表格填寫要規范。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書;
(二)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和發展改革(經信、工信)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三)國家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組織與實施方案;
  (四)國家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總結;
(五)《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各項指標匯總材料及說明、自評結果及有關依據資料;
  (六)城市節水工作考核范圍示意地圖;
(七)城市概況,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城市水環境概況、產業結構特點、主要用水行業及單位等;
(八)考核年度的《城市統計年鑒》、《城市建設統計年鑒》等有關內容復印件;
(九)省級節水型城市、節水型企業(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稱號的命名批復文件。
(十)國家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影像資料(15分鐘內);
(十一)其他能夠體現城市節水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資料。
七、考核評審組織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組建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專家委員會,其成員由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
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專家委員會負責對申報城市進行創建工作技術指導、申報材料預審、現場考核及綜合評審等具體工作。
參與申報城市所在省、自治區組織的省內初審工作,或為申報城市提供技術指導的專家,原則上不能參與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的對該申報城市的現場考核。
申報城市要實事求是準備申報材料,數據資料要真實可靠,不得弄虛作假;若發現造假行為,取消當年申報資格。申報城市要嚴格按照有關廉政規定協助完成考核工作。
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和復查的日常工作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建司負責。
八、考核評審程序
  考核工作程序為:
申報材料預審à現場考核à綜合評審à公示à通報命名。
(一)申報材料預審
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專家委員會負責完成材料預審,形成預審意見,并提出現場考核城市的建議名單,報兩部委審核。
(二)現場考核
對通過預審的城市,兩部委將組織現場考核組進行現場考核。申報城市至少應在考核組抵達前兩天,在當地不少于兩個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布考核組工作時間、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便于考核組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F場考核主要程序如下:
1、聽取申報城市的創建工作匯報;
  2、查閱申報材料及有關的原始資料;
  3、現場隨機抽查節水型企業及一般企業、單位和居民小區的節水措施落實情況,以及節水器具推廣應用情況(抽查企業、單位、居民小區各不少于5個);
  4、考核組專家成員在獨立提出考核意見和評分結果的基礎上,經專家組集體討論,形成專家組考核意見;
5、就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及建議進行現場反饋;
6、現場考核組將書面考核意見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綜合評審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組織綜合評審,根據現場考核情況,審定通過考核的城市名單。
(四)公示及通報命名
綜合評審審定通過的城市名單及其創建工作基本情況將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公示無異議的,由兩部委正式通報命名。
  九、動態管理及復查工作
    獲得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的城市,在非復查年份,需按要求每年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上報上一年度城市節水工作統計數據,每兩年上報工作報告。材料上報截止日期為當年的6月30日。
在復查年份,需按規定上報被命名為國家節水型城市(或上一復查年)以后的節水工作總結,以及表明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有關要求的各項匯總材料和逐項說明材料,并附有計算依據的自查評分結果。復查程序如下:  
(1)復查年的6月30日前,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廳)組織對本省的國家節水型城市進行復查,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委派1-2名專家委員會成員專家參加省內復查工作。各省于同年7月15日前將復查報告(附電子版)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
(2)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省級復查情況進行抽查,也可視情況直接組織對城市進行復查。
(3)直轄市于6月30日前將自查材料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兩部委組織復查。
(4)對經復查不合格的城市,兩部委將給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銷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對不按期申報復查、連續兩次不上報節水統計數據或工作報告的城市,撤消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
、縣城節水工作考核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會同發展改革(經信、工信)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一、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附件2:
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
 
一、基本條件
基本條件共五條,是國家節水型城市所應具有的必備條件。如有任何一條不符合要求,不具備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資格。
(一)法規制度健全  具有本級人大或政府頒發的有關城市節水管理方面的法規、規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節水管理制度和長效機制。
(二)城市節水機構規范  根據市編委文件專門設立城市節水管理機構,職責明確、人員配置齊備;依法對供水用水單位進行全面的節水監督檢查、指導管理;組織城市節水技術與產品推廣。
(三)建立城市節水統計制度  實行規范的城市節水統計制度,按照國家節水統計的要求,建立科學合理的城市節水統計指標體系,定期上報本市節水統計報表。
(四)建立節水專項財政投入制度  有穩定的年度政府節水專項財政投入,確保節水基礎管理、節水技術推廣、節水設施改造與建設、節水宣傳教育等活動的開展。
(五)全面開展創建活動  成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和實施創建工作計劃;全面開展節水型企業(單位)及節水型居民小區等創建活動;獲得省級節水型城市稱號滿一年以上;廣泛開展節水宣傳日(周)及日常城市節水宣傳活動。
二、基礎管理指標
(六)城市節水規劃  有經本級政府或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城市節水中長期規劃,節水規劃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編制。
(七)城市節水資金投入  城市節水資金投入占本級財政支出的比例≥1‰。
(八)計劃用水與定額管理  在建立科學合理用水定額的基礎上,對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與定額管理,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計劃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強化用水監控管理。
(九)自備水管理 自備水全面實行計劃管理,自備水計劃用水率不低于90%;機井建設審批管理規范,有逐步關停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自備水井的計劃并實施,自備水供水量占城市供水總量的比重逐年降低。在地下水超采區,禁止各類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
(十)節水三同時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備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均必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和使用節水器具,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十一)價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應征收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處理費(含自備水)收繳率不低于95%,收費標準不低于國家或地方標準。有限制特種行業用水、鼓勵使用再生水的價格指導意見或標準。建立供水企業水價調整成本公開和定價成本監審公開制度。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
三、技術考核指標
綜合節水指標
(十二)萬元地區生產總值(GDP)用水量(單位:立方米/萬元)低于全國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統計范圍為市區,不包括第一產業。
(十三)城市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率  ≥20%或年增長率≥5%。
(十四)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澇 重視雨水收集利用,有逐步推廣雨水利用工程與項目的政策、計劃并實施。新建城區建設推行低沖擊開發模式,除干旱地區外,建成區雨污分流排水體制管道覆蓋率占60%以上。完成對建成區范圍內易澇易淹片區排水及雨水利用設施改造。
(十五)城市污水處理率  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高出全國同級城市平均水平5個百分點;地級市高出全國同級城市平均水平10個百分點;縣級市高出全國同級城市平均水平15個百分點。
(十六) 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  低于CJJ92《城市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準》規定的修正值指標。
考核范圍為城市公共供水。
(十七)水環境質量達標率(%)100%。
生活節水指標
(十八)節水型居民小區覆蓋率  ≥5%。
(十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單位:升/(人·日))  不高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的指標。
(二十)節水器具普及率  100%。
(二十一)特種行業(洗浴、洗車等)用水計量收費率  100%。
工業節水指標
(二十二)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單位:立方米/萬元)  低于全國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統計范圍為市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二十三)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  ≥80%(不含電廠)。
(二十四)工業取水定額  達到國家頒布的GB/T18916定額系列標準或地方標準。
(二十五)節水型企業(單位)覆蓋率  ≥20%。
(二十六)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  100%。
五、名詞解釋及指標計算公式
1. 考核年限  首次申報和復查考核城市的考核年限為申報或復查年之前2年的資料和數據。
2. 考核范圍  各指標除注明外,考核范圍均為市區,節水器具普及率考核范圍是城市建成區。市區是指設市城市本級行政管轄的地域,不包括市轄縣和市轄市;城市建成區是指城市行政區規劃范圍內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區域。
3. 節水專項財政投入 政府財政設立專項,用于節水宣傳、節水獎勵、節水科研、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產品推廣、非常規水資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設施建設,公共節水設施改造與建設(不含城市供水管網改造)等的投入。
4. 節水資金投入 政府和社會資金對節水宣傳、節水獎勵、節水科研、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產品推廣、非常規水資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設施建設,公共節水設施改造與建設(不含城市供水管網改造)等的投入總計。
5. 城市公共供水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類建筑提供用水。
6.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計劃用水率 城市公共供水中,節水管理部門制定下達用水計劃的非居民用水單位實際用水量與非居民用水單位用水總量的比值。
計算公式:(已下達用水計劃的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單位實際用水量÷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單位的用水總量)×100%
7. 自備水計劃用水率 自備水用水中,節水管理部門制定下達用水計劃的自備水用水戶的實際用水量與自備水用水總量的比值。
計算公式:(已下達用水計劃的自備水用水戶的實際用水量÷自備水用水總量)×100%
8. 水資源費征收率 實收水資源費與應收水資源費的比值。
計算公式:(實收水資源費÷應收水資源費)×100%
9. 污水處理費(含自備水)收繳率  實收污水處理費(含自備水)與應收污水處理費(含自備水)的比值。
計算公式:[實收污水處理費(含自備水)÷應收污水處理費(含自備水)]×100%
應收污水處理費(含自備水)是指各類用戶核算污水排放量與其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之積的總和。
10. 萬元地區生產總值(GDP)用水量  年用水量(按新水取用量計)與年地區生產總值的比值,不包括第一產業。
計算公式:(不包括第一產業的年用水總量÷不包括第一產業的年地區生產總值)×100%
11. 城市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率  再生水、海水、雨水、礦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總量與城市用水總量的比值。
計算公式:(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總量÷城市用水總量)×100%
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是指污水經處理后出水水質達到相應水質標準的再生水,包括城市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和建筑中水用于工業、生態環境、市政雜用、綠化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業企業內部的回用水。
城市雨水利用量是指經工程化收集與處理后達到相應水質標準的回用雨水量,包括回用于工業、生態環境、市政雜用、綠化等方面的水量。建筑與小區雨水回用量參照《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50555)計算。
城市海水、礦井水、苦咸水利用量是指經處理后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地方相應水質標準并利用的海水、礦井水、苦咸水,包括回用于工業、生態環境、市政雜用、綠化等方面的水量。
用于直流冷卻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納入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總量。
12. 城市污水處理率  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城市污水處理量與城市污水排放總量的比值。
計算公式:(達標排放的城市污水處理水量÷城市污水排放總量)×100%
城市污水處理水量包括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廠和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水量。
13. 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  城市公共供水總量和有效供水總量之差與供水總量的比值。管道長度以《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統計口徑為準。
計算公式:〔(城市公共供水總量-有效供水總量)÷城市公共供水總量〕×100%
有效供水量是指水廠將水供出廠外后,各類用戶實際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費供水量。售水量指收費供應的水量,免費供水量指無償供應的水量。
14. 水環境質量達標率  城市轄區地表水環境質量達到相應功能水體要求的比例。市域跨界(市界、省界)斷面出境水質達到國家或省考核目標,且市轄區范圍內無黑臭水體。數據來源由城市環境監測部門提供。
15. 節水型居民小區覆蓋率  省級節水型居民小區居民戶數與城市居民總戶數的比值。
計算公式:(省級節水型居民小區居民戶數÷城市居民總戶數)×100%
16.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使用公共供水設施或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水量。
計算公式:(城市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城市用水人口數)
17. 節水器具普及率 指在用用水器具中節水型器具數量和采用節水措施改造的用水器具數量之和與在用用水器具總數的比值。公共場所用水必須使用節水型用水器具,居民家庭應當使用節水型用水器具或采取節水措施改造的用水器具。
計算公式:〔(節水型器具數+采取節水措施的用水器具數)÷用水器具總數)〕×100%
18. 特種行業(洗浴、洗車等)用水計量收費率  洗浴、洗車、水上娛樂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特種行業用水單位,用水設表計量并收費的單位數與特種行業單位總數比值。
計算公式:(設表計量并收費的有關特種行業單位總數÷有關特種行業單位總數)×100%
19. 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  在一定的計量時間(年)內,工業用水新水取水量與工業增加值的比值。
計算公式:年工業用水新水取水量÷年工業增加值
工業用水新水取水量是指工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卻(包括火電直流冷卻)、空調、凈化、洗滌等方面的用水量,按新水取用量計,不包括企業內部的重復利用水量。
20.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  在一定的計量時間(年)內,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重復利用水量與用水總量的比值。
計算公式:〔年工業生產重復利用水量÷年工業用水新水取水量+年工業生產重復利用水量)〕×100%
21. 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執行。
22. 節水型企業(單位)覆蓋率  省級節水型企業(單位)年用水量之和與非居民用水量的比值(按新水取水量計)。
計算公式:(省級節水型企業(單位)年用水總量÷非居民用水總量)×100%
23. 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  工業廢水達到排放標準的水量與工業廢水排放總量的比率。排入城市下水道的工業廢水在滿足相應排放標準要求的同時,也應滿足《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的要求。
計算公式:(工業廢水達標排放水量÷工業廢水排放總量)×100%
注:計算過程中應優先采用《城市統計年鑒》、《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或地方其他年鑒等統計數據。


 

附表:            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評分表
附表1:基本條件評分表

序號
指標
考核內容(指標標準)
考核標準
分數
1
法規制度健全
具有本級人大或政府頒發的有關城市節水管理方面的法規、規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節水管理制度和長效機制。
有城市節約用水,水資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護,非常規水利用方面的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一票否決
有城市節水管理規定等文件;有城市節水獎懲辦法、近兩年獎懲臺帳及通告等材料。
2
城市節水機構規范
根據市編委文件專門設立城市節水管理機構,職責明確、人員配置齊備;依法對供水用水單位進行全面的節水監督檢查、指導管理;組織城市節水技術與產品推廣。
有城市節水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變更批準文件、主管部門、機構內部設置、人員編制、工作職責等材料。
一票否決
考核年限內,有城市節水的日常培訓和管理記錄。
考核年限內,有城市節水技術與產品推廣臺帳及證明材料。
3
建立城市節水統計制度
實行規范的城市節水統計制度,按照國家節水統計的要求,建立科學合理的城市節水統計指標體系,定期上報本市節水統計報表。
有用水計量與統計管理辦法或者關于城市節水統計制度批準文件,城市節水統計年限至少2年以上。
一票否決
城市節水統計內容符合地方文件要求,全面、詳盡。
考核年限內,有齊全的城市節水管理統計報表和全市基本情況匯總統計報表。
4
建立節水專項財政投入制度
有穩定的年度政府節水專項財政投入,確保節水基礎管理、節水技術推廣、節水設施改造與建設、節水宣傳教育等活動的開展。
有財政部門用于節水基礎管理、節水技術推廣、節水設施改造與建設、節水宣傳教育等活動的年度預算和批復文件。
一票否決
5
全面開展創建活動
成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和實施創建工作計劃;全面開展節水型企業(單位)及節水型居民小區等創建活動;獲得省級節水型城市稱號滿一年以上;廣泛開展節水宣傳日(周)及日常城市節水宣傳活動。
成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創建目標和創建計劃。
一票否決
 
開展節水型企業(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創建活動。
獲得省級節水型城市稱號滿1年以上。
有全國城市節水宣傳周、世界水日等節水宣傳活動資料;經常開展日常宣傳,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較大規模的城市節水工作會議。

附表2:基礎管理指標評分表

序號
指標
考核內容(指標標準)
評分標準
分數
6
城市節水規劃
有經本級政府或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城市節水中長期規劃,節水規劃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編制。
有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機構編制、并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城市節水中長期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得3分。
10
城市節水規劃的規劃期限為5-10年,內容應包含現狀及節水潛力分析、規劃目標、任務分解及措施保障等,得3分。
城市節水規劃執行并落實到位,得4分。
7
城市節水資金投入
城市節水資金投入占本級財政支出的比例≥1‰。
建立節水專項財政投入制度,城市節水專項財政投入占本級財政支出的比例≥0.5‰,得4分。
8
城市節水資金投入占本級財政支出的比例≥1‰,得4分。
8
計劃用水與定額管理
在建立科學合理用水定額的基礎上,對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與定額管理,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計劃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強化用水監控管理。
全市用水量排名前10位(地級市)或前5位(縣級市)的主要行業有用水定額標準,且不低于國家或省級標準,得2分。每缺少一項行業用水定額標準扣0.25分,本項指標扣完為止。
8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實行計劃用水與定額管理,用水計劃核定辦法科學合理,計劃用水率達90%以上,得3分。每低5%扣0.5分,本項指標分數扣完為止。
有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具體實施辦法或細則并實施,得2分。
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有用水監控措施,得1分。
9
自備水管理
自備水全面實行計劃管理,自備水計劃用水率不低于90%;機井建設審批管理規范,有逐步關停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自備水井的計劃并實施,自備水供水量占城市供水總量的比重逐年降低。在地下水超采區,禁止各類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
自備水實行計劃開采和取用,機井建設審批、驗收等手續齊全,得2分。
7
自備水全面實行計劃用水管理,自備水計劃用水率達90%以上,得1分;自備水實行超計劃累進加價,得1分。
有逐步關停公共供水服務范圍內自備水(特別是地下水)的計劃且實施,得1分;自備水供水量占城市供水總量的比重逐年降低,得1分。
在地下水超采區,連續兩年無各類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得1分。
10
節水“三同時”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備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均必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和節水器具,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有市有關部門聯合下發的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管理的文件,得3分。
7
有“三同時”制度的實施程序,得2分。
考核年限內,有市有關部門對節水設施項目審核、竣工驗收資料,得2分。

附表2:基礎管理指標評分表(續)

序號
指標
考核內容(指標標準)
評分標準
分數
11
價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應征收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處理費(含自備水)收繳率不低于95%,收費標準不低于國家或地方標準。有限制特種行業用水、鼓勵使用再生水的價格指導意見或標準。建立供水企業水價調整成本公開和定價成本監審公開制度。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
考核年限內,水資源費征收率不低于95%,得2分;每低2%扣1分,分數扣完為止。
10
考核年限內全面征收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含自備水)收繳率不低于95%,得4分,每低5%扣1分,分數扣完為止;收費標準不低于國家或地方標準,得1分。
加強特種行業用水管理,有特種行業(洗浴、洗車等)價格指導意見或價格標準,得1分。
鼓勵使用再生水,有再生水價格指導意見或價格標準,得1分。
建立水價調整成本公開和定價成本監審公開制度,得0.5分。
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得0.5分。

附表3:技術考核指標評分表

分類
序號
指標
考核內容
(指標標準)
評分標準
分數
綜合節水
 
12
萬元地區生產總值(GDP)用水量(立方米/萬元)
低于全國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考核年限內,未達標準不得分。
4
13
城市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率
≥20%或年增長率≥5%。
考核年限內,達到標準得3分。每低5%或增長率每低1%,扣1分,分數扣完為止。
4
用于工業的非常規水量占非常規水利用總量40%以上得1分,低于20%不得分。
14
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澇
重視雨水收集利用,有逐步推廣雨水利用工程與項目的政策、計劃并實施。新建城區建設推行低沖擊開發模式,除干旱地區外,建成區雨污分流排水體制管道覆蓋率占60%以上。完成對建成區范圍內易澇易淹片區排水及雨水利用設施改造。
有雨水收集利用推廣政策與計劃,得0.5分;下凹式綠地、滲透鋪裝、滲透管溝、滲透井、綠色屋面、屋面集水溝等雨水利用工程項目不少于10個,得0.5分;新建城區建設推行低沖擊開發模式,除干旱地區外,建成區雨污分流排水體制管道覆蓋率達到60%以上,得0.5分; 完成對建成區范圍內易澇易淹片區排水及雨水利用設施改造,得0.5分。
2
15
城市污水處理率
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高出全國同級城市平均水平5個百分點;地級市高出全國同級城市平均水平10個百分點、縣級市高出全國同級城市平均水平15個百分點。
考核年限內,達到同級城市平均水平,得2分;達到相應指標值或城市污水處理率達95%,得4分。
4
16
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
低于CJJ92《城市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準》規定的修正值指標。
考核年限內,達到標準得4分,每降低1%加1分,降低2%以上加2分。高于標準不得分。
6
17
水環境質量達標率
100%。
考核年限內,達到標準得2分,低于60%不得分。
2
生活節水
18
節水型居民小區覆蓋率
≥5%。
考核年限內,每降低1%扣 1分,本項指標分數扣完為止。
3
19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升/(人•日))
不高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的指標。
超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的不得分。
3
20
節水器具普及率
100%。
以現場抽查為評分依據:1、有使用淘汰用水器具的不得分;2、公共場所用水使用非節水型用水器具不得分;3、節水器具普及率,每低3%扣1分,本項指標分數扣完為止。
3
21
特種行業(洗浴、洗車等)用水計量收費率
100%。
考核年限內,每降低5%扣0.5分,本項指標分數扣完為止。
2
工業節水
22
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萬元)
低于全國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考核年限內,未達標準的不得分。
4
23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
≥80%(不含電廠)。
考核年限內,每低5%扣1分,本項指標分數扣完為止。
4
24
工業取水定額
達到國家頒布的GB/T18916定額系列標準或地方標準。
考核年限內,每有一個行業取水指標超過定額扣1分,本項指標分數扣完為止。
3
25
節水型企業(單位)覆蓋率
≥20%。
考核年限內,達到10%得1分;達到15%得2分;達到20%得3分。
3
26
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
100%。
考核年限內,每低1%扣1分,本項指標分數扣完為止。
3

 
注:1.考核總分為100分。2.基礎管理指標50分。3.技術考核指標50分;其中綜合節水考核指標22分,生活節水考核指標11分,工業節水考核指標17分。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中國水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城鎮水務發展戰略國際研討會指定網站 國際水協會中國委員會工作網站
全國中長期科技發展十六項專項之一、中國十六大中長期重點專項-中國水體污染防治重大專項發布網站
承辦: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3-2011 版權所有 京ICP備12049164號-1 京ICP備12049164號-2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北附樓312室(100835)
Email:water@chinacitywater.org Fax:010-88585380 Tel:010-88585381-805
版權所有: 水世界-中國城鎮水網.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服務條款 - 網站導航 - 投稿 - 友情鏈接
免费a级毛片18以上观看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