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推動節約型社會建設,加強對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的指導,規范國家節水型城市的申報與考核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修訂了《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節水型城市的申報、考核、復查及管理。
二、申報范圍
全國設市城市。
三、申報條件
申報國家節水型城市,須獲得省級節水型城市稱號滿一年(含)以上。被撤銷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的城市,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四、申報時間和考核年限
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考核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接受申報為雙數年;復查自命名之日起每四年進行一次。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組織考核和復查評審當年的6月30日前受理申報與復查材料。
五、申報程序
。ㄒ唬┥陥蟪鞘邪凑铡秶夜澦统鞘锌己藰藴省芬筮M行自審,達標后分別報所在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與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廳)進行初審。
(二)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與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廳)按照《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總分達90分以上的城市,可聯合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
直轄市自審達標后,申報材料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
六、申報材料
書面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并附電子版光盤兩份。材料要全面、簡潔,每套材料按申報書、基本條件、基礎管理考核指標、技術考核指標分4冊裝訂。各項指標支撐材料的種類、出處及統計口徑要明確、統一,有關資料和表格填寫要規范。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書;
(三)國家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組織與實施方案;
(四)國家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總結;
(五)《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各項指標匯總材料及說明、自評結果及有關依據資料;
(六)城市節水工作考核范圍示意地圖;
(七)城市概況,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城市水環境概況、產業結構特點、主要用水行業及單位等;
(八)考核年度的《城市統計年鑒》、《城市建設統計年鑒》等有關內容復印件;
(九)省級節水型城市、節水型企業(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稱號的命名批復文件。
(十)國家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影像資料(15分鐘內);
(十一)其他能夠體現城市節水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資料。
七、考核評審組織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組建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專家委員會,其成員由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
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專家委員會負責對申報城市進行創建工作技術指導、申報材料預審、現場考核及綜合評審等具體工作。
參與申報城市所在省、自治區組織的省內初審工作,或為申報城市提供技術指導的專家,原則上不能參與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的對該申報城市的現場考核。
申報城市要實事求是準備申報材料,數據資料要真實可靠,不得弄虛作假;若發現造假行為,取消當年申報資格。申報城市要嚴格按照有關廉政規定協助完成考核工作。
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和復查的日常工作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建司負責。
八、考核評審程序
考核工作程序為:
申報材料預審à現場考核à綜合評審à公示à通報命名。
(一)申報材料預審
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專家委員會負責完成材料預審,形成預審意見,并提出現場考核城市的建議名單,報兩部委審核。
(二)現場考核
對通過預審的城市,兩部委將組織現場考核組進行現場考核。申報城市至少應在考核組抵達前兩天,在當地不少于兩個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布考核組工作時間、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便于考核組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F場考核主要程序如下:
1、聽取申報城市的創建工作匯報;
2、查閱申報材料及有關的原始資料;
3、現場隨機抽查節水型企業及一般企業、單位和居民小區的節水措施落實情況,以及節水器具推廣應用情況(抽查企業、單位、居民小區各不少于5個);
4、考核組專家成員在獨立提出考核意見和評分結果的基礎上,經專家組集體討論,形成專家組考核意見;
5、就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及建議進行現場反饋;
6、現場考核組將書面考核意見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組織綜合評審,根據現場考核情況,審定通過考核的城市名單。
(四)公示及通報命名
綜合評審審定通過的城市名單及其創建工作基本情況將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公示無異議的,由兩部委正式通報命名。
九、動態管理及復查工作
獲得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的城市,在非復查年份,需按要求每年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上報上一年度城市節水工作統計數據,每兩年上報工作報告。材料上報截止日期為當年的6月30日。
在復查年份,需按規定上報被命名為國家節水型城市(或上一復查年)以后的節水工作總結,以及表明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有關要求的各項匯總材料和逐項說明材料,并附有計算依據的自查評分結果。復查程序如下:
(1)復查年的6月30日前,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廳)組織對本省的國家節水型城市進行復查,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委派1-2名專家委員會成員專家參加省內復查工作。各省于同年7月15日前將復查報告(附電子版)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
(2)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省級復查情況進行抽查,也可視情況直接組織對城市進行復查。
(3)直轄市于6月30日前將自查材料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兩部委組織復查。
(4)對經復查不合格的城市,兩部委將給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銷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對不按期申報復查、連續兩次不上報節水統計數據或工作報告的城市,撤消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
十、縣城節水工作考核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會同發展改革(經信、工信)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一、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附件2:
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
一、基本條件
基本條件共五條,是國家節水型城市所應具有的必備條件。如有任何一條不符合要求,不具備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資格。
(一)法規制度健全 具有本級人大或政府頒發的有關城市節水管理方面的法規、規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節水管理制度和長效機制。
(二)城市節水機構規范 根據市編委文件專門設立城市節水管理機構,職責明確、人員配置齊備;依法對供水用水單位進行全面的節水監督檢查、指導管理;組織城市節水技術與產品推廣。
(三)建立城市節水統計制度 實行規范的城市節水統計制度,按照國家節水統計的要求,建立科學合理的城市節水統計指標體系,定期上報本市節水統計報表。
(四)建立節水專項財政投入制度 有穩定的年度政府節水專項財政投入,確保節水基礎管理、節水技術推廣、節水設施改造與建設、節水宣傳教育等活動的開展。
(五)全面開展創建活動 成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和實施創建工作計劃;全面開展節水型企業(單位)及節水型居民小區等創建活動;獲得省級節水型城市稱號滿一年以上;廣泛開展節水宣傳日(周)及日常城市節水宣傳活動。
二、基礎管理指標
(六)城市節水規劃 有經本級政府或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城市節水中長期規劃,節水規劃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編制。
(七)城市節水資金投入 城市節水資金投入占本級財政支出的比例≥1‰。
(八)計劃用水與定額管理 在建立科學合理用水定額的基礎上,對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與定額管理,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計劃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強化用水監控管理。
(九)自備水管理 自備水全面實行計劃管理,自備水計劃用水率不低于90%;機井建設審批管理規范,有逐步關停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自備水井的計劃并實施,自備水供水量占城市供水總量的比重逐年降低。在地下水超采區,禁止各類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
(十)節水“三同時”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備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均必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和使用節水器具,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十一)價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應征收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處理費(含自備水)收繳率不低于95%,收費標準不低于國家或地方標準。有限制特種行業用水、鼓勵使用再生水的價格指導意見或標準。建立供水企業水價調整成本公開和定價成本監審公開制度。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
三、技術考核指標
綜合節水指標
(十二)萬元地區生產總值(GDP)用水量(單位:立方米/萬元)低于全國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統計范圍為市區,不包括第一產業。
(十三)城市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率 ≥20%或年增長率≥5%。
(十四)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澇 重視雨水收集利用,有逐步推廣雨水利用工程與項目的政策、計劃并實施。新建城區建設推行低沖擊開發模式,除干旱地區外,建成區雨污分流排水體制管道覆蓋率占60%以上。完成對建成區范圍內易澇易淹片區排水及雨水利用設施改造。
(十五)城市污水處理率 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高出全國同級城市平均水平5個百分點;地級市高出全國同級城市平均水平10個百分點;縣級市高出全國同級城市平均水平15個百分點。
(十六) 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 低于CJJ92《城市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準》規定的修正值指標。
考核范圍為城市公共供水。
(十七)水環境質量達標率(%)100%。
生活節水指標
(十八)節水型居民小區覆蓋率 ≥5%。
(十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單位:升/(人·日)) 不高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的指標。
(二十)節水器具普及率 100%。
(二十一)特種行業(洗浴、洗車等)用水計量收費率 100%。
工業節水指標
(二十二)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單位:立方米/萬元) 低于全國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統計范圍為市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二十三)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 ≥80%(不含電廠)。
(二十四)工業取水定額 達到國家頒布的GB/T18916定額系列標準或地方標準。
(二十五)節水型企業(單位)覆蓋率 ≥20%。
(二十六)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 100%。
五、名詞解釋及指標計算公式
1. 考核年限 首次申報和復查考核城市的考核年限為申報或復查年之前2年的資料和數據。
2. 考核范圍 各指標除注明外,考核范圍均為市區,節水器具普及率考核范圍是城市建成區。市區是指設市城市本級行政管轄的地域,不包括市轄縣和市轄市;城市建成區是指城市行政區規劃范圍內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區域。
3. 節水專項財政投入 政府財政設立專項,用于節水宣傳、節水獎勵、節水科研、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產品推廣、非常規水資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設施建設,公共節水設施改造與建設(不含城市供水管網改造)等的投入。
4. 節水資金投入 政府和社會資金對節水宣傳、節水獎勵、節水科研、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產品推廣、非常規水資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設施建設,公共節水設施改造與建設(不含城市供水管網改造)等的投入總計。
5. 城市公共供水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類建筑提供用水。
6.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計劃用水率 城市公共供水中,節水管理部門制定下達用水計劃的非居民用水單位實際用水量與非居民用水單位用水總量的比值。
計算公式:(已下達用水計劃的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單位實際用水量÷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單位的用水總量)×100%
7. 自備水計劃用水率 自備水用水中,節水管理部門制定下達用水計劃的自備水用水戶的實際用水量與自備水用水總量的比值。
計算公式:(已下達用水計劃的自備水用水戶的實際用水量÷自備水用水總量)×100%
8. 水資源費征收率 實收水資源費與應收水資源費的比值。
計算公式:(實收水資源費÷應收水資源費)×100%
9. 污水處理費(含自備水)收繳率 實收污水處理費(含自備水)與應收污水處理費(含自備水)的比值。
計算公式:[實收污水處理費(含自備水)÷應收污水處理費(含自備水)]×100%
應收污水處理費(含自備水)是指各類用戶核算污水排放量與其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之積的總和。
10. 萬元地區生產總值(GDP)用水量 年用水量(按新水取用量計)與年地區生產總值的比值,不包括第一產業。
計算公式:(不包括第一產業的年用水總量÷不包括第一產業的年地區生產總值)×100%
11. 城市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率 再生水、海水、雨水、礦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總量與城市用水總量的比值。
計算公式:(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總量÷城市用水總量)×100%
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是指污水經處理后出水水質達到相應水質標準的再生水,包括城市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和建筑中水用于工業、生態環境、市政雜用、綠化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業企業內部的回用水。
城市雨水利用量是指經工程化收集與處理后達到相應水質標準的回用雨水量,包括回用于工業、生態環境、市政雜用、綠化等方面的水量。建筑與小區雨水回用量參照《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50555)計算。
用于直流冷卻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納入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總量。
12. 城市污水處理率 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城市污水處理量與城市污水排放總量的比值。
計算公式:(達標排放的城市污水處理水量÷城市污水排放總量)×100%
城市污水處理水量包括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廠和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水量。
13. 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 城市公共供水總量和有效供水總量之差與供水總量的比值。管道長度以《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統計口徑為準。
計算公式:〔(城市公共供水總量-有效供水總量)÷城市公共供水總量〕×100%
有效供水量是指水廠將水供出廠外后,各類用戶實際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費供水量。售水量指收費供應的水量,免費供水量指無償供應的水量。
14. 水環境質量達標率 城市轄區地表水環境質量達到相應功能水體要求的比例。市域跨界(市界、省界)斷面出境水質達到國家或省考核目標,且市轄區范圍內無黑臭水體。數據來源由城市環境監測部門提供。
15. 節水型居民小區覆蓋率 省級節水型居民小區居民戶數與城市居民總戶數的比值。
計算公式:(省級節水型居民小區居民戶數÷城市居民總戶數)×100%
16.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使用公共供水設施或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水量。
計算公式:(城市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城市用水人口數)
17. 節水器具普及率 指在用用水器具中節水型器具數量和采用節水措施改造的用水器具數量之和與在用用水器具總數的比值。公共場所用水必須使用節水型用水器具,居民家庭應當使用節水型用水器具或采取節水措施改造的用水器具。
計算公式:〔(節水型器具數+采取節水措施的用水器具數)÷用水器具總數)〕×100%
18. 特種行業(洗浴、洗車等)用水計量收費率 洗浴、洗車、水上娛樂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特種行業用水單位,用水設表計量并收費的單位數與特種行業單位總數比值。
計算公式:(設表計量并收費的有關特種行業單位總數÷有關特種行業單位總數)×100%
19. 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 在一定的計量時間(年)內,工業用水新水取水量與工業增加值的比值。
計算公式:年工業用水新水取水量÷年工業增加值
工業用水
新水取水量是指工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卻(包括火電直流冷卻)、空調、凈化、洗滌等方面的用水量,按新水取用量計,不包括企業內部的重復利用水量。
20.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 在一定的計量時間(年)內,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重復利用水量與用水總量的比值。
計算公式:〔年工業生產重復利用水量÷(年工業用水新水取水量+年工業生產重復利用水量)〕×100%
21. 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執行。
22. 節水型企業(單位)覆蓋率 省級節水型企業(單位)年用水量之和與非居民用水量的比值(按新水取水量計)。
計算公式:(省級節水型企業(單位)年用水總量÷非居民用水總量)×100%
23. 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 工業廢水達到排放標準的水量與工業廢水排放總量的比率。排入城市下水道的工業廢水在滿足相應排放標準要求的同時,也應滿足《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的要求。
計算公式:(工業廢水達標排放水量÷工業廢水排放總量)×100%
注:計算過程中應優先采用《城市統計年鑒》、《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或地方其他年鑒等統計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