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水價形成機制。進一步明確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性質,按照“成本補償、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在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制定和調整水價。要嚴格按照國家現行財務制度和成本管理的有關規定,核算和確定供水成本,鼓勵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通過內部挖潛、節能降耗、強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時要建立正常的水價調整機制,及時調整水價,以反映供水成本和水資源供求關系的變化。
2.加快水價管理法制化建設。盡快制定和出臺《甘肅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使水價管理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3.理順水價管理體制,水價形式多樣化。水利工程水價根據工程規模、隸屬關系和供水對象實行分級管理。原由地、市定價的2萬hm2以上的大型灌區,水價審批權限劃歸省級,增強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對水價的調控力度,促進全省水價改革全面發展。進一步明確水價由各級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和調整,完全將水價納入價格管理軌道,政府不再直接實施水價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水價繼續實行政府定價,已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民辦、民營中小型水利工程,水價要逐步放開,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水價由經營者與用水戶協商確定,物價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分區分類核定最高限價,予以宏觀調控。通過價格形式的改革,調動國有、集體、個體經濟和農民個人興辦小型水利工程和經營管理中小型水利工程的積極性,激活中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和投入機制的改革。
4.推行科學的水價分類和水價制度。按照國家《水利產業政策》的要求,對不同用戶,區別不同的用途,實行不同的水價。如農業用水原則上保本,生活用水價格高于農業用水價格,工業用水高于生活用水價格,特種行業用水水價可以更高一些。對水源豐枯變化較大、用水矛盾較為突出或夏秋作物比例不合理、人為造成夏季用水緊張的,可分季節制定水價或實行浮動水價,依靠價格杠桿調整用水結構,緩解用水矛盾。對進行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發展高效農業的,實行優先供水,優質優價。對水資源奇缺、灌溉用水矛盾大的,要實行限額灌溉,采用累進計價、超量加價的計價辦法,促進節約用水。水價改革要為產業結構調整、農業結構調整、生態建設做好服務。
5.進一步加大水價改革的力度。各類水利工程在重新核實供水成本的基礎上,自流灌區供水成本在0.15元/m3以下的,應一次到位,供水成本在O.15元m3以上的,應根據用水戶承受能力分2~3年逐步調整到位;提水灌區供水成本在0.20元/m3以下的應一次調整到位,供水成本在0.20元/m3以上的,應根據用水戶承受能力,區別不同的情況,在2~4年內調整到位。
6.整頓水價秩序。要加強水價管理,尤其是農業水價的計收管理,實行“水價、水量、水費”三公開,規范計收手段,完善計量設施,清理整頓一切不合理的加價和搭車收費,減輕農民的負擔,給正常的水價調整留出空間。要清理整頓支渠以下工程群管組織在水費計收上亂加價、亂收費的現象,規范基層群管工程水價計收標準,做到合理核算,公平負擔。
7.保持農灌用電電價平衡。高揚程提灌是甘肅的一大特色,是解決甘肅省中部干旱地區農業發展和人民群眾脫貧致富的關鍵性工程措施,為當地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電費支出是高揚程提灌工程供水成本的主要構成項目,農電價格直接影響供水成本。據調查統計,高揚程提水灌區電費支出占年供水成本的30%左右。以景電工程為例,電價每千瓦時提高1分,相當于每立方米的水供水成本增加2分。甘肅省高揚程提水灌區經濟實力比較薄弱,現行水價(0.19~0.24元/m3)已基本接近農戶能夠承受的極限(按目前農產品價格),水價調整空間有限,近期水價如再作較大調整,勢必造成大量棄耕和移民返遷,為確保灌區生產穩定,省里應繼續對農灌用電給予優惠政策,保持電價相對平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