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調整供水價格,盡快理順水價結構
。ㄈ⿺U大水資源費征收范圍并適當提高征收標準。凡未征收的地區要盡快開征水資源費,并根據水資源緊缺程度,逐步提高征收標準。要綜合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產業結構調整進展和企業承受能力,逐步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的自備水費高于自來水價格。地下水嚴重超采的地區,應加大水資源費調整力度,以限制地下水過度開采,促進再生水的利用。要將水資源費調整與供水價格調整結合起來,合理調節供水單位和政府間的收益。
(四)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價。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將非農業用水價格盡快調整到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在大力整頓水價秩序,完善水費計收機制,取消不合理加價和收費,并降低管理成本基礎上,合理調整農業用水價格,逐步達到保本水平。
。ㄎ澹┖侠碚{整城市供水價格。城市供水價格是終端水價。要綜合考慮上游水價、水資源費情況,以及供水企業正常運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質、管網和計量系統改造等因素,在審核供水企業運營成本、強化成本約束基礎上,合理調整城市供水價格。
。﹥炏忍岣叱鞘形鬯幚碣M征收標準。各地區要限期開征污水處理費。已開征污水處理費的城市,在調整供水價格時,要優先將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調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暫時達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區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成本,制定城市污水處理費最低收費標準,確保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ㄆ撸┖侠泶_定再生水價格。缺水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使用再生水,加強水質監測與信息發布,確保再生水使用安全。再生水費由生產供應單位向用戶按用水量計收。再生水價格要以補償成本和合理收益為原則,結合再生水水質、用途等情況,與自來水價格保持適當差價,按低于自來水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引導工業、洗車、市政設施及城市綠化等行業使用再生水。對再生水生產用電實行優惠電價,不執行峰谷電價政策,免征水資源費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研究制定鼓勵生產和使用再生水的稅收政策,降低再生水生產和使用成本。同時,各地區要適時制定辦法,擴大再生水使用范圍,強制部分行業使用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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