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確定再生水價格。缺水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使用再生水,加強水質監測與信息發布,確保再生水使用安全。再生水費由生產供應單位向用戶按用水量計收。再生水價格要發補償成本和合理收益為原則,結合再生水水質、用途等情況,與自來水價格保持適當差價,按低于自來水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引導工業、洗車、市政設施及城市綠化等行業使用再生水。對再生水生產用電實行優惠電價,不執行峰谷電價政策,免征水資源費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研究制定鼓勵生產和使用再生水的稅收政策,降低再生水生產和使用成本。同時,各地區要適時制定辦法,擴大再生水使用范圍,強制部分行業使用再生水。
對于水價計價方式改革和征收管理,《通知》作了如下規定:
加快推進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未實施階梯式水價的地區要爭取在2005年底前實施。已實施的地區,要依據本地情況,合理核定各級水量基數,在確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時,適當拉大各級水量間的差價,促進節約用水。實行用水包費制的地區,要限期實行計量計價制度。
切實推進抄表到戶工作。抄表到戶是實施階梯式水價的前提。各地區要切實加強領導和協調,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計量系統改造計劃和實施方案,供水企業因此增加的改造、運營和維護等費用,可計入供水價格,引導和支持供水企業推行抄表到戶。
科學制定各類用水定額和非居民用水計劃。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實施超計劃、超定額加價收費方式,缺水城市要實行高額累進加價制度。同時,適當拉大高耗水行業與其他行業用水的差價。對城市綠化、市政設施等公共設施用水要盡快實行計量計價制度。
完善農業水費計收辦法。要將農業供水各環節水價納入政府價格管理范圍,推行到農戶的終端水價制度。切實加大農業灌溉設施改造力度,對末級渠系改造進行試點。改革農業供水管理體制和水費計收方式,降低管理成本,創造條件逐步實行計量收費,推行超大型定額用水加價等制度,促進節約用水,減輕農民水費負擔。
加大污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征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污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的收繳率,切實加大對自備水用戶污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的征收力度。嚴禁用水單位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擅自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規避交納污水處理費。自備水用戶水資源費要按其實際取水量計收,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取水設施上安裝符合標準的計量設施,無計量設施的,可按取水設施的最大實際取水能力計收。同時,加強對污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為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以及節水設施建設和節水技術推廣提供資金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