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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環評報告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將被退回

時間:2018-08-13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郄建榮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流于形式、弄虛作假等問題或將從根本上被遏制。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今天透露,新版《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以下簡稱《參與辦法》)已經公開發布,其中,公眾參與已納入環評審批的受理要件,環評報告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將被退回。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施行以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全面開展,極大調動了公眾保護環境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但是,項目環評公參實踐中存在的責任主體不明、定位不清、紙質問卷調查流于形式、公眾意見反饋機制不健全、公參過程弄虛作假、違法成本低等問題突出。

生態環境部環評司負責人指出,新版《參與辦法》主要針對建設項目環評公參相關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更加明確地規定了建設單位主體責任,由其對公參組織實施的真實性和結果負責;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定,將聽取意見的公眾范圍明確為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優先保障受影響公眾參與的權利,并鼓勵建設單位聽取范圍外公眾的意見,保障更廣泛公眾的參與權利。針對弄虛作假提出了懲戒措施,確保公眾參與的有效性和真實性。

這位負責人說,通過修訂,進一步優化了建設項目環評公參,解決公眾參與主體不清、范圍和定位不明、流于形式、弄虛作假、違法成本低、有效性受到質疑等突出問題。

為保障公眾參與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參與辦法》要求建設單位單獨編制公眾參與說明,并納入環評審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和舉報,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真對待公眾意見。

同時,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審查義務,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公眾參與說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眾參與程序是否符合《參與辦法》規定進行審查。

這位負責人說,《參與辦法》將嚴懲違法和失信行為,對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情形,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成建設單位重新征求公眾意見,退回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單位違反規定,公參過程中弄虛作假,致使公眾參與說明內容嚴重失實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該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失信信息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

《參與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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