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問題通報,我深受教育和警醒,我作為市政府分管這項工作的領導,應該進行深刻檢討,廣州市政府作為屬地政府負有重要責任,應該進行深刻反省。” 5月11日,在生態環境部機關里舉行的約談會上,廣州市副市長馬文田就該市多家企業非法轉移傾倒危險廢物、政府部門監管失職表態。
這樣的環保約談已實行多年。新組建的生態環境部取代原環保部后,約談力度依然不減。5月前兩周已密集約談了多個地方政府。5月3日,約談山西省晉城、河北省邯鄲和山西省陽泉3市政府;5月11日,約談廣州等7市政府。
記者根據公開報道統計,截至目前,已有61個地方政府被生態環境部(原環保部)約談。
從2014年下半年原環保部正式啟動對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的約談以來,已有以下地方上過約談名單。
2014年,被約談的地方政府有6個,分別是湖南省衡陽市、河南省安陽市、貴州省六盤水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遼寧省沈陽市、云南省昆明市。
2015年,是新環保法實施的第一年,除了1月和10月沒有約談外,其余每個月都約談了地方政府。
其中,2月約談了吉林省長春市、河北省滄州市、山東省臨沂市、河北省承德市;3月約談了河南省駐馬店市;4月約談了河北省保定市;5月約談了山西省呂梁市;6月約談了四川省資陽市、江蘇省無錫市、安徽省馬鞍山市;7月約談了河北省邢臺隆堯縣、河北省邢臺任縣、河南省鄭州市;8月約談了河南省南陽市、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9月約談了甘肅省張掖市;11月約談了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2月約談了山東省德州市。
2016年,約談了山西省長治市、安徽省安慶市、山東省濟寧市、河南省商丘市、陜西省咸陽市、山西省陽泉市、陜西省渭南市、山西省呂梁市。從約談的城市可以看出,山西成為約談的重點。
2017年,約談了山西省臨汾市、天津市北辰區、河北省石家莊趙縣、河北省邯鄲永年區、河北省衡水深州縣、山西省運城河津縣、河北省唐山開平區、吉林省四平市、吉林省公主嶺市、江西省景德鎮市、河北省衡水市、山東省淄博市、河南省滎陽市、山西省長治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天津市東麗區、河北省邯鄲市、河北省保定清苑區、河南省新鄉牧野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黑龍江省佳木斯市、黑龍江省雙鴨山市、黑龍江省鶴崗市等。
2018年,5月上旬,已約談山西省晉城市,河北省邯鄲市,山西省陽泉市,廣東省廣州市、江門市、東莞市,江蘇省連云港市、鹽城市,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和浙江省溫嶺市。
顯而易見,2015年新環保法實施后,原環保部對地方政府的約談開始加速。
2014年總共約談6個地方政府,2015年、2016年、2017年這一數字分別為18個、8個和23個。
今年5月,被環保約談的地方城市數量已達到10個。
從約談城市所屬的省份來看,被約談的城市已經覆蓋了23個省(市、區)。
在各省的約談城市數量上,河北省位居第一,先后有滄州、承德、保定等12個市(縣)被約談,占總數的近20%;并列第二名的是河南省和山西省,各有7個城市被約談;接下來是各有4個城市被約談的山東省和黑龍江省。
從被約談城市的行政級別來看,被約談最多的是地級市,超過總數的五成。
縣級市也有被約談的,如河北省邢臺市下屬的隆堯縣和任縣。對縣級市的約談體現了環保壓力從中央向基層政府的傳導。
省會城市也有被約談的。目前已有哈爾濱、沈陽、昆明、長春、鄭州、廣州6個省會城市被約談,占總數的10%。東三省的省會全部被約談過。
此外,河北省邯鄲市、山西省陽泉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山西省呂梁市等城市已經被約談過兩次。
在約談形式上,通常包括非公開約談和公開約談,單獨約談和集體約談,由生態環境部直接進行的和由生態環境部委托各個督察局進行的約談,前者通常在北京,后者一般在督察局所在城市或被約談城市舉行。
以《環境保護部約談暫行辦法》實施后第一個被約談的衡陽市政府為例。2014年9月15日,因為污水處理廠建設嚴重滯后,當時的衡陽市市長周海兵被原環保部華南環保督查中心約談,這是一次單獨的和非公開的約談。
從2017年開始,原環保部開始啟動大規模集中約談,將被約談城市的政府主要領導請到了位于北京的部機關里,城市數量有時候達到了7個,而且基本都是公開約談。這種趨勢變化反映了約談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當然,盡管組織的難度加大,但好處也是顯而易見的。
“從被約談的兄弟城市那里,我們學到了整改的好經驗和好做法;對于他們出現的問題,我們會堅決避免。”這是多名被約談官員表態時說過的一句話。
至于被約談原因,要分多種情況。
在環保領域,涉及大氣污染問題出現頻率最高,空氣質量指數“爆表”的地方頻繁被約談。接下來是水環境、土壤環境和自然保護區破壞問題。最近對廣州等7市的約談是關于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這是生態環境部首次因非法轉移傾倒危險廢物問題集體約談地方政府。
從點出的問題來看,政府監管不到位、重污染天氣應對流于形式、企業違法排污問題突出、“散亂污”企業污染整治不力、環保基礎設施建設落后、未批先建、監測數據造假等都是高頻問題。
北青報記者梳理發現,具體約談原因通常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類是中央環保督察或其他專項督查發現問題較多且整改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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