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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技術導則(試行)》發布

時間:2020-06-08 16:00:19 來源:水工業市場雜志 作者:

7.4 儀 表

7.4.1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應設置氨、硫化氫、甲烷監測儀表和報警裝置,宜設置氧氣測量儀和溫/濕度測量儀,設置區域應包括下列內容:

1預處理區域、生物處理區、污泥處理區域;

2管廊、輔助車間、集水坑等巡檢區域;

3其他人員活動較密集區域、臭氣易聚集區域、廠內低洼處。

7.4.2進出口均應設置水量、水質監測儀表,工藝段也應設置氧化還原電位計、污泥濃度計、液位計和溶解氧儀等工藝參數監測儀表。

7.4.3 集水坑、提升泵房等區域最低處應設置液位監測儀表和報警裝置。

7.4.4檢測儀表應選用帶現場顯示變送器的智能化儀表。

7.4.5 所有儀表選型應按照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久耐用的原則并根據現場的工況、環境以及介質要求選取。

7.5 照 明

7.5.1地下箱體內設置正常照明和應急照明。燈光照明設備應選用具有防潮、防腐蝕功能的低溫節能型照明燈具,對有防爆要求的地方應采用防爆燈具。宜設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統,對不同工況的不同照度進線控制,提高照明效率及有效節能。

7.5.2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各區域照明標準應符合表7.5.2的規定。

7.6 供暖與空調

7.6.1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內部熱濕環境保障宜優先采用通風方式,當通風不能保障室內環境要求時,應設置空調或供暖系統。

7.6.2 二次沉淀池等未加蓋池體所在區域宜設置暖風機或預熱送風,防止墻體結露、設備腐蝕。

7.6.3 空氣濕度較大的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宜對變電所、配電室、中央控制室等含有電氣設備的房間除濕。

7.6.4 當技術經濟條件合理時,宜進行余熱回收。

7.6.5 通風、空調及制冷設備在下列情況下應設置備用設備:

1 防毒、防爆通風設備,設備停止運行會造成安全事故,或僅允許設備短時間停止運行時;

2 通風、空調及制冷設備,設備停止運行會造成所負擔區域工藝系統運行異常,且會造成經濟損失甚至事故,危害較大時。

7.7 消 防

7.7.1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結構耐火等級應為一級,火災危險性分類和防火分區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7.7.2全地埋式污水處理廠的防火設計應經消防專項評估,并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操作巡視層的單個防火分區的面積應取不大于5000m2,同時最遠疏散距離取70m;

2 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大于3人的分區可只設置一個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防火門;

3 對于管廊層的防火分區的面積應取不大于5000m2,同時最遠疏散距離取200m。

7.7.3 爆炸危險性場所應采用可燃氣體濃度檢漏報警裝置。

7.7.4 防爆區內工藝儀表應采用安全型儀表及隔爆型一次組件。

7.7.5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應設置集中式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7.7.6 消防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應設地面積水收集和排水系統。

7.7.7 當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重要區域應設置事故后機械排煙設施。

7.8 除臭與通風

7.8.1 應對臭氣源頭采取控制措施,格柵池、沉砂池、生化處理池、脫水機及料倉等主要臭氣源,應作除臭處理。各區域計算除臭風量應符合表7.8.1的規定。

7.8.2 臭氣收集風管應合理布置,管路系統應進行阻力平衡計算,各分支管路阻力的不平衡率不應大于15%。

7.8.3 可采用生物洗滌過濾、生物洗滌、霧化噴灑、活性炭吸附和高能離子處理等技術進行臭氣處理。

7.8.4 臭氣源所加的防護蓋、罩及支撐件應采用耐腐蝕材料,臭氣收集風管應采用難燃玻璃鋼或不銹鋼等耐腐蝕材料,生物除臭裝置主體框架及外殼應選用玻璃鋼、不銹鋼等耐腐蝕材料。

7.8.5 臭氣收集處理應選用噪音小、能耗低的高效引風機,風機殼體和葉輪材質應選用玻璃鋼等耐腐蝕材料。

7.8.6 通風系統宜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氣體檢測儀表聯動控制,同時宜采用遠程集中控制系統進行監測與控制。

7.8.7 通風系統風管材料應選用不燃材料。

7.8.8 各區域通風量可采用換氣次數法計算,鼓風機房等房間可按排除余熱計算通風量,各區域換氣頻率取值宜符合表7.8.9的規定。

7.8.10進水及預處理區、生物處理區、污泥區等區域應封閉并保持微負壓狀態。

7.9 噪聲控制

7.9.1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地下廠區設備宜選用噪聲低、振動小的設備。

7.9.2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將管理用房與機房分開,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鼓風機房、污泥脫水機房等機房內應采取降噪措施。

7.9.3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未加蓋池體應通過優化水力設計來降低噪聲。未加蓋池體所在空間區域較大時,宜采用局部設置吸聲體或對壁面進行聲學處理的措施消除混響。

7.10 防 護

7.10.1防腐防水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水等級不得低于二級,防腐等級應根據介質的腐蝕性等級和防護層使用年限等因素綜合確定;

2宜采用同一種材料同時滿足防腐和防水要求;

3 宜選用柔性無縫防水方案進行防腐防水設計;

4 應對電氣元件進行防腐防水處理。

7.10.2地下廠區應設計良好的排水系統,防洪標準不得低于城鎮防洪標準。地下廠區出入口應設置雨水排水溝渠,連接處可設置遮雨棚,防止雨水進入地下廠區。

7.10.3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防澇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應提高進水區域操作標高;

2應設置進水速閉措施,設置速閉閥門和電動閘門雙重安全保障措施;

3 應設置排水設施及應急超越管道;

4 地面層設計場坪宜高于場外道路0.5m。

7.10.4地下廠區應考慮防斷電措施,配備柴油發電機等備用供電設施。

08 施工與調試

8.0.1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施工與調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GB 50141和《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施工規范》GB 51221的規定。

8.0.2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深基坑施工應結合地質條件和基坑周邊環境,并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GB 50141、《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 311和《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的規定。

8.0.3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地下廠區的施工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城鎮供排水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程》DB33/T 1149 的規定。

8.0.4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池類構筑物施工完畢交付安裝前,必須進行滿水試驗。

8.0.5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設備安裝完成后,應分別進行設備試運行和系統聯動調試。

09

工程驗收

9.0.1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程驗收應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組織,施工、監理、勘察、設計、運營等單位參加。

9.0.2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程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4的規定。

9.0.3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驗收時應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地面層廠界處氨、硫化氫、臭氣濃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的規定,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的規定。

9.0.4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驗收時功能性試驗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功能性試驗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污水、污泥處理構筑物的嚴密性試驗;

2 管線工程的嚴密性試驗、強度試驗;

3 廠區配套工程及其他工程涉及的功能性試驗等。

9.0.5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驗收時,污水、污泥處理設備聯合試運轉應連續、穩定,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 50093的規定,工藝過程應符合設計及設備技術文件的要求,運行指標應達到工藝要求。

本導則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導則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導則中指明應按其他相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 50053

《35kV~110kV變電站設計規范》GB 50059

《給水排水工程構筑物設計規范》GB 50069

《巖土錨桿與噴射混凝土支護工程技術規范》GB 50086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 50093

《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GB 50141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 50187

《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4

《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 50838

《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施工規范》GB 51221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GB 15562.1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

《城鎮排水系統電氣與自動化工程技術標準》CJJ/T 120

《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 311

《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

《城鎮供排水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程》DB33/T 1149

《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排放標準》DB/33 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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