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深度處理
5.5.1污水深度處理工藝單元主要包括:混凝、沉淀、過濾、消毒,必要時可采用活性炭吸附、膜過濾、臭氧氧化和自然處理等工藝單元。
5.5.2 尾水排放管路較長的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宜采用次氯酸鈉消毒。
5.5.3 反洗氣量大及反硝化工藝的濾池宜加強通風換氣。
5.6 污泥處理
5.6.1污泥的濃縮脫水可采用真空過濾機、板框壓濾機、螺旋式脫水機等設備。
5.6.2污泥處理處置應根據污水專項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確定,處理過程應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產生,工藝選擇應符合本導則第3.0.3條的規定。
5.6.3宜采用污泥料倉貯存脫水污泥,使用污泥柱塞泵輸送污泥。
5.7 尾水再生利用
5.7.1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應考慮尾水再生利用,利用方式及水質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再生水水質標準》SL 368的規定。
5.7.2氣壓給水設備應根據泵坑液位信號以及回用水系統壓力信號綜合控制水泵啟停,并采用先開先停、先停先開的方式輪換運行。
5.7.3 當尾水排放管路較長時,宜在管路上增加若干中水回用接口。
5.8 地下箱體結構
5.8.1地下箱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于100年,結構設計安全等級應按一級執行。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地下箱體結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的規定。
5.8.2地下箱體應考慮抗浮設計。
5.8.3當進行地下箱體受力計算時,屋面種植土覆土重度宜取30 kN/m2,抗浮計算時,宜取15 kN/m2~16kN/m2,地下箱體外墻側向土壓力取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工程構筑物設計規范》GB 50069的規定。
5.8.4地下箱體構件應采用防水混凝土。地下箱體底板及側壁防水等級應為二級,地下箱體頂板防水等級應為一級。
5.8.5地下箱體構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巖土錨桿與噴射混凝土支護工程技術規范》GB 50086和《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 50838的規定。
5.8.6基坑開挖范圍為深厚的淤泥層、淤泥質土、砂層等,圍護墻宜采用地下連續墻。
5.8.7地下箱體應考慮抗震設計,抗震設防烈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規定,地下箱體結構的抗震等級應為二級及以上。
6.0.1 地面層建設不應影響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安全穩定運行。
6.0.2地面層設計應與地下廠區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結合城市整體開發建設需要,承接服務城市內部周邊區域的功能,統籌考慮公共設施、商業街區、主題公園、相關科技展館及公益體育等綜合利用;并與周邊環境景觀相協調。
6.0.3地面層雨水收集與處理宜結合當地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進行設計。
6.0.4 采光井應結合地面層建設模式設置,且滿足地下廠區自然采光的要求,采光井周圍應采取有效的隔離、保護措施。
6.0.5 風井及排氣筒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氣筒高度及防護距離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
2 應在周圍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3建筑造型宜結合周邊景觀綜合考慮。
7.1 工藝管道
7.1.1 地埋式城鎮污水廠內各種管道溝渠應合理安排,避免相互干擾。
7.1.2處理構筑物間輸水、輸泥和輸氣管線的布置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 50187的規定,并使管渠長度短、損失小、流行通暢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
7.1.3當管道布置復雜時宜設置管廊,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廊內宜敷設儀表電纜、電信電纜、電力電纜,給水管、污水管、污泥管、再生水管,壓縮空氣管等,并設置色標;
2管廊內應設通風、照明、廣播、電話、火警及可燃氣體報警系統、獨立排水系統、吊物孔、人行通道出入口和維護需要的設施,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規范的規定。
7.1.4管道防腐等防護措施應符合本導則第7.10節的規定。
7.1.5應對各工藝段配水渠和回流渠應進行除臭與通風,并應符合本導則第7.8節的規定。
7.2 電 氣
7.2.1 供電系統的設計宜按一級負荷設計。
7.2.2 變電所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 50053和《35kV~110kV變電站設計規范》GB 50059的規定,且位置宜接近負荷中心,方便進出線、設備運輸;
2變配電間頂部應高于周圍頂面,并做好防水滲水措施;
3宜增設獨立除濕裝置;
4 宜采用獨立的新風系統。
7.2.3 電氣設備機房不應設置在易水淹處,安裝于潮濕環境的電氣設備應采取防潮防凝露措施。
7.2.4高低壓配電設備、變壓器不應采用油浸式設備,宜采用節能型干式變壓器。
7.2.5 地下廠區消防設備纜線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用耐火電纜,其他設備纜線應選用阻燃電纜;
2橋架材質宜選用鋁合金;
3有防腐、防爆要求的用電設備布線,應采用穿金屬管布線、暗敷。
7.3 自動化系統
7.3.1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應設置含綜合信息化管理系統、生產工藝控制系統、環境控制系統、安防系統、語音通訊系統等綜合信息自動化系統。
7.3.2綜合信息化管理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
1 數據優化及數據分析功能;
2 報表及曲線功能;
3 遠程工藝及設備監視功能;
4移動APP應用功能;
5風險監控及事件預警功能;
6廠網聯動調度指揮功能;
7 應急響應功能;
8 設備管理功能;
9 接口協議管理功能。
7.3.3 生產工藝控制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
1 自動控制及儀表檢測系統宜由中央控制和現場控制組成,應具備下列功能:
1)中央控制系統應具備生產監視、過程控制、數據管理、報警管理、事件處理和報表及打印輸出等功能;
2)現場控制系統應具備污水污泥處理設備的自控和數據采集功能。
2電力監控系統應多整個廠區的電氣系統實施中央監控。
7.3.4 環境控制系統應具備對通風、照明、溫度、濕度和易燃易爆及有害氣體監測等輔助附屬設備進行智能化管理控制的功能。
7.3.5安防系統由視頻監視系統、移動巡檢系統、門禁控制系統和火災報警系統等組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移動巡檢系統應具備人員巡檢監管考核、巡檢數據管理、巡檢數據查詢、巡檢內容專家庫指導、巡檢設備狀態自動化監測、聲音圖像上傳功能等;
2門禁系統應具備出入管理控制和防盜報警等功能。
7.3.6 語音通訊系統應具備通過固定通訊、無線通訊等方式保證工作人員即時溝通交流的功能。
7.3.7 自動化系統供電系統設計應符合《城鎮排水系統電氣與自動化工程技術標準》CJJ/T 120和本導則第7.2節的規定,主要控制設備應采用冗余結構,包括控制器冗余、電源冗余、通信網絡冗余及數據傳輸冗余。
7.3.8 PLC應采用模塊化結構的具有防腐蝕性涂層冗余結構的控制系統。
7.3.9網絡線纜和數據線纜等應接入地下箱體,實現地下箱體內運營商網絡信號覆蓋。
7.3.10各信息系統應實現全系統的容災備份。
7.3.11各信息系統的數據應通過ETL傳輸至統一的數據倉庫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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