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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技術導則(試行)》發布

時間:2020-06-08 16:00:19 來源:水工業市場雜志 作者:

2.0.4 生態綜合體 ecological complex

生態綜合體是由自然生態系統、人類系統、社會系統、居住系統和支撐系統五大要素,通過系統的組合構筑在一個特定區域的人居環境體系。在此體系中,突出強調了自然生態與人類生活的和諧統一。

2.0.5 地下箱體 underground box

位于地面以下,由鋼筋混凝土的底板、頂板和若干縱橫墻組成的,形成中空箱體的整體結構。

2.0.6 雨季流量 rainy season disge

降水集中的季節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可能出現的最大流量。

03 基本規定

3.0.1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規模應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污水專項規劃,結合水環境質量要求、污水再生利用和現狀調查資料等因素合理確定;通過綜合經濟技術比較,統籌考慮分期建設銜接方案。

3.0.2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和現行地方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排放標準》DB/33 2169的規定。

3.0.3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工藝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進水水質和出水水質要求,優先選用技術先進、運行可靠、適當超前的污水處理工藝;

2 合理利用土地,提高環境質量并符合城市長期規劃;

3主體工藝應綜合規模、處理目標、設備數量、構筑物占地等因素進行選擇。

3.0.4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設施應確保安全,重點進行除臭通風、抗浮、抗震、防澇、消防、防滲等設計,同時應做好衛生和防疫措施。

3.0.5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宜選用智能化控制系統,減少人工操作,做到自動化控制。

3.0.6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綜合利用廠區地面層土地資源,結合其他公共基礎設施建成生態綜合體,地面層生態綜合體應與地下廠區做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04 總體布局

4.1 一般規定

4.1.1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宜建設于經濟發達、用地緊張和鄰避效應突出等地區,其地面層土地應進行綜合利用。

4.1.2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應選擇高標準出水要求項目。

4.1.3地埋形式應優先采用全地埋雙層加蓋和半地埋雙層加蓋形式。

4.1.4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相關環保標志牌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GB 15562的規定。

4.1.5 應采用豎向分層和橫向分區布局形式,在豎向布局上可分為地下箱體層和地面層,在橫向布局上可分為處理區、深度處理區和污泥處理區。

4.1.6在滿足污水處理工藝要求的前提下,整體設計應緊湊合理,地面層與地下廠區應做好銜接。

4.2 構(建)筑物布置

4.2.1結構柱網的布局應結合工藝設備、構筑物,宜結合導流渠、隔墻進行設置,確定獨立柱的設置數量,并宜結合上部構(建)筑物設置。

4.2.2污水處理構筑物布置應考慮工藝運行要求和減少占地面積,采用疊合布置和集成共壁技術;構筑物之間應減少水頭損失,采用渠道連接。

4.2.3高壓配電間、管理用房和中央控制室宜放置在地下箱體以外。

4.2.4應避免采用火災危險性甲類、乙類的處理工藝及設備,當必須選擇有關工藝及設備時,應布置在地下箱體以外。

4.2.5分期建設的地埋式應預留遠期擴建地下通道接口。

4.2.6 當所使用藥品的危險性等級屬于甲類或乙類時,應將其獨立置放于專用房間,且不應放置于地下。專用房間應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主交通道路,并設置為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建筑形式。

4.3 交通組織

4.3.1地面層道路設計建設應與城市道路相協調。

4.3.2地面層至地下廠區車行道出入口不宜少于2個,且出入口分別設計、互不干擾。

4.3.3地面層與地下廠區連接坡道的坡度不應大于0.08,最小凈高不宜低于4.0 m。

4.3.4當對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地面層進行綜合利用時,其出入口應與污水廠出入口完全分開,并有效隔離。

05 地下廠區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地下廠區內構筑物應結合實際環境影響,工藝要求,操作維護及安全防護等因素加設蓋板。

5.1.2 地下廠區內構筑物應設置適用的欄桿、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5.1.3地下廠區應考慮工藝設備的吊裝、安裝、檢修的交通和空間要求,設置吊裝孔,吊裝孔應靠近地面層道路,與地面景觀設計需要協調,并做好防水等防護措施。

5.2 進水單元

5.2.1進水泵站的設計流量應按納管范圍內的污水規劃流量確定。

5.2.2進水方式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采用泵站提升泵輸送進水模式,設置斷電緩閉閥門,與提升泵實現聯動;同時閥門宜采用電動和液壓機械雙驅動方式;

2 采用重力流進水的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單元除設置進水速閉閘門外,宜加裝電動或液控速閉閥門等安全保障措施。

5.3 預處理

5.3.1 宜設置粗格柵、細格柵、超細格柵等多道格柵;當選用MBR工藝時,應明確超細格柵間隙參數。

5.3.2沉砂池的設計應符合《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的規定,宜兼具去渣、除油的功能。

5.3.3沉砂池排砂方式宜采用砂泵或空氣提升泵排砂。

5.3.4宜建立收集砂水分離設備、壓榨設備等產生廢水的廢水泵房,選擇不易堵塞的水泵,并宜根據實際情況放大選型。

5.4 生物處理

5.4.1生物反應池頂板宜設置用于觀察、取樣及檢修的孔洞,孔洞蓋板應選用熱浸鋅鋼、玻璃鋼等防腐材質。

5.4.2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宜采用單層或雙層矩形二次沉淀池。矩形二次沉淀池宜采用配水孔布水,配水孔大小、過孔流速、間距宜根據試驗資料確定。

5.4.3當采用膜生物反應器時,膜池寬度的確定應考慮結構柱網間距及膜組器尺寸。

5.4.4膜池應設計起吊裝置,起吊裝置軌道的布設應地下空間結構柱距相優化、協調,并考慮實際膜組器安裝數量。

5.4.5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鼓風曝氣系統的曝氣器,應選用充氧性能高、布氣均勻、阻力小、不易堵塞、耐腐蝕、操作管理及維修方便的產品,宜采用吊裝形式進行安裝。

5.4.6 使用MBR等膜過濾處理工藝宜設置膜組器離線清洗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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