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政府印發《關于調整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的通知》,提高污染物排放統籌標準,實施生態環境高質量指標考核獎勵。
根據此次調整,江蘇將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總磷、總氮、揮發性有機物等7項考核掛鉤標的統籌標準分別提高500元,即蘇南、蘇中、蘇北分別按每噸(總磷按每百公斤)2000元、1700元、1500元收取污染排放統籌資金。同時,對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PM2.5年均濃度、地表水達到或好于Ⅲ類水體比例、地表水功能區達標率四項指標達到省定任務的市、縣(市、區),分別按收取該市、縣(市、區)統籌資金總額的15%、10%、10%、10%進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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