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津政務網獲悉,《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于2018年4月1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市政府令第5號發布、施行。其中,5部本市環境保護相關規章作出了修改,2部本市環境保護相關規章予以廢止。
1.《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實施辦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2.《天津市城鎮私房交易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法》(津政發〔1998〕45號)
3.《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4.《天津市非國家所有檔案管理規定》(200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
5.《天津市城鎮街道綜合整修管理規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
6.《天津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
7.《天津市外環路管理規定》(2004年市政府令第65號)。
8.《天津市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89號)
9.《天津市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
10.《天津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號)。
11.《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12.《天津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
13.《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
14.《天津古海岸與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201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
15.《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201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
1.《天津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
2.《天津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
3.《天津市關閉嚴重污染小化工企業暫行辦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
4.《天津市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
5.《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
對《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實施辦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作出修改。
(1)第四條修改為:“在下列區域內,不得設置拆船廠:
(一)飲用水源地;
(二)鹽場保護區范圍內;
(三)依法確定的一類水質海區和二類水質海區;
(四)重要的漁業水域;
(五)海水淡化取水點;
(六)海水浴場、風景名勝區;
(七)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2)第五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或擴建拆船廠的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拆船廠,不得開工建設。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3)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嚴重污染環境的拆船單位,限期治理。”
(4)第九條修改為:“對擅自在本辦法第四條所指的區域內設置拆船廠并進行拆船的,由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關閉或者搬遷!
(5)刪除第十條。
(6)刪除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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