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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出臺環保新政:領導干部損害生態環境將終身追責

時間:2018-03-12 來源:衢州發布 作者:呂望舒

經衢州市委、市政府同意,《衢州市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近日印發施行!都殑t》明確提出,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輪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細則》適用于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的領導成員,市、縣(市、區)有關工作部門及其有關機構的領導成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認定、權責一致、終身追究的原則,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1責任追究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縣(市、區)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的責任:

1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問題突出或者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的。

2“五水共治”、美麗衢州建設考核連續兩年不合格的。環境質量考核目標連續兩年未完成的。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連續兩年不合格的。

3作出的決策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

4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突破資源環境生態保護紅線、城市綠線、城鎮開發邊界等,不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

5作出的決策嚴重違反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規劃的。

6違反國家、省和市土地管理、城鄉垃圾管理等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7縣(市、區)和部門之間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協作方面推諉扯皮,主要領導成員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8本地發生主要領導成員職責范圍內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或者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處置不力的。

9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的問題重視不夠、解決不力,致使問題反復發生,引發群體性事件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10對公益訴訟裁決或資源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要求執行不力的。

11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論需追究責任的。

12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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