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利用職務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1限制、干擾、阻礙生態環境和資源監管執法工作的。
2干預司法活動,插手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具體司法案件處理的。
3干預、插手建設項目,致使不符合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得以審批(核準)、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4指使或授意篡改、偽造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調查和監測數據的。
5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1干擾、阻礙、不配合責任追究調查,或者拉攏、收買調查人員的。
2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3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投訴人、證人和調查人員的。
4未正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后果,被兩次以上(含兩次)問責的。
5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的情節。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1如實報告、主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避免問題(事件)惡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后果及不良影響的。
2積極配合責任追究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3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
2責任追究方式
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輪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
責任追究方式有:
1通報、誡勉、責令公開道歉。
2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
3黨紀政務處分。
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輕或者相互替代。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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