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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出臺環保新政:領導干部損害生態環境將終身追責

時間:2018-03-12 來源:衢州發布 作者:呂望舒

黨政領導干部利用職務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1限制、干擾、阻礙生態環境和資源監管執法工作的。

2干預司法活動,插手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具體司法案件處理的。

3干預、插手建設項目,致使不符合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得以審批(核準)、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4指使或授意篡改、偽造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調查和監測數據的。

5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1干擾、阻礙、不配合責任追究調查,或者拉攏、收買調查人員的。

2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3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投訴人、證人和調查人員的。

4未正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后果,被兩次以上(含兩次)問責的。

5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的情節。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1如實報告、主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避免問題(事件)惡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后果及不良影響的。

2積極配合責任追究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3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

2責任追究方式

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輪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

責任追究方式有:

1通報、誡勉、責令公開道歉。

2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

3黨紀政務處分。

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輕或者相互替代。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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