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體的污染控制與治理-管理機制(初稿)

時間:2006-12-11 來源: 作者:

(三)必要的支撐條件   國家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給予足夠的支持及宏觀引導作用,并為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國際合作,引進、消化、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產品等創造必要的條件。

   建設部作為主管部門,提供全面指導和有效的調控,創造有利的政策環境和實施條件。

   選擇的示范城市和示范項目必須具備較強經濟實力、有明確具體的與專項示范內容緊密關聯的發展目標與規劃(計劃);示范工程所在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在政策、資金、組織協調、示范工程建設與運行費用等方面提供全力支持與保障。

   專項的實施,尤其是綜合示范的實施,要與國家及地方的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節水工程設施建設計劃和國際合作計劃密切結合。例如,《“十一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十大重點流域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及污水處理工程建設規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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