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體的污染控制與治理-管理機制(初稿)

時間:2006-12-11 來源: 作者:

   在重點綜合性示范課題的實施中,課題的實施需要以環境責任的承擔者作為課題的組織者和服務對象,讓責任主體成為課題的承擔主體。緊密圍繞國務院制定的水環境目標,研究單位對組織實施的各級政府負責,由政府對課題的環境目標負責。使政府、產業界、科技界通過課題實施紐帶形成科技服務社會的整體。這樣將便于考核,注重實效。從各個責任主體所面臨的技術問題出發,組織確定研究內容,而不是從具體承擔研究任務的科技單位確定研究內容。

   項目的課題實施總體上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是服務于國家戰略目標與管理層次的內容,重點是建立國家級的檢測平臺、績效平臺、技術標準體系和信息系統的建設。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具體需求并組織實施,科研承擔單位對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政府主管部門對項目領導小組負責。

   第二類是服務于地方綜合示范區的城市人民政府,以地方政府的申報為基礎,選擇代表性的區域進行示范,針對水環境保護、水生態修復、用水安全、污水處理等關鍵問題提出綜合解決方案。結合地方環境目標的實現,由地方政府提出具體需求并組織實施。地方政府作為第一負責單位,科技單位對地方示范政府負責;地方政府對項目領導小組負責。

   第三類是服務于市場化、產業化的企業主體,由提供環境服務的主業企業提出需求,組織產業不同環節的企業共同實施,考核目標的核心是服務效率的提高。可以嘗試“基于產出”的科技后期補貼方式,研究的成果不是開發出產品,而要獲得市場,形成產業,如果完成了任務則給予扶持,否則國家不予支持。

   第四類是服務于國家的技術儲備,是立足與科技領先的基礎性研究,需要在制約行業的重大技術領域獲得突破。這類項目需要以科技先進性作為考核。鑒于從“七五”到“十五”四個五年科技計劃幾乎都是圍繞這一核心,因此,這一類是項目的主要內容但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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