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考核指標
● 建立5~10個不同城市類型的城市水環境質量改善與生態修復技術綜合示范,總結編寫邊界條件清晰的適用性報告;
● 創建10~15項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在解決城市水環境質量改善與生態修復中發揮核心作用的關鍵技術;
● 建立由關鍵技術帶動的4~5個重大集成技術系統;
● 開發5~10套成套技術設備;
● 產生50~60項發明專利;
● 建立5~10個城市水環境改善研發平臺和示范基地;
● 培養水環境改善專業人才1000名以上,為城市水環境改善體系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專業化隊伍;
● 建立城市水體環境安全保障管理機制和運行模式,為全國提供技術與管理示范。
示范城市的選擇范圍為全國主要區域有代表性的、有城市水環境治理與改善強烈需求并具備課題實施條件的城市。備選范圍包括:深圳市、廣州市、天津團泊新城、南昌市、揚州市、拉薩市、合肥市、廈門市、大連市、西安市、長春市、武漢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