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
時間:2008-08-05 來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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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環境是相對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與其一中心事物相關的周圍事物稱為這一中心事物的環境。中心事物不同,環境的概念也就有差異,相對于人類而言,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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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環境問題與貧困等其它的社會問題交叉在一起,又有形成惡性循環的趨勢。環境問題在當今世界各國有著不同的表現形式,但是從總體上來看,我們可以歸納出這樣一點,富國的環境問題主要是與污染物相關的環境污染,而窮國環境問題主要是與自然資源相關的環境破壞,前者比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復,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復則要困難的多。我國的環境問題也有類似情況,在平原、沿海及大城市等經濟發達的地區,環境問題主要以以環境污染為主,如今經過不斷地治理正在不斷有所緩解;而西部相對貧困地區,環境破壞引起的生態環境惡化十分嚴重,且日益呈現出環境問題與貧困同步深化,形成惡性循環的趨勢。
二、對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幾點思考
環境法制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其包含著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筆者就對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作以下幾點探討即對我國環境問題作幾點法治化的思考:立法觀念的轉型與立法實踐的加強、執法與司法的改進、法律監督的強化、公民環保意識與守法觀念的強化、對環境構成物的物權歸屬思考。
(一)立法觀念的轉型與立法實踐的加強
我國環境保護法頒布二十多年來,法律的調整范疇基本上未發生什么重大的變化,環境法在立法上升也未轉型,依然是以環境污染防治法為核心的傳統型環境法體系。事實上,環境保護不僅包括對已有污染的治理,還包括對現有環境的保護。然而我國的立法長期忽略了這一方面,這也是造成我國目前自然資源保護不力的一個重要原因。國家環境總局負責人在談到西部環保工作時強調,“一定按照江總書記,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要求,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并重,生態建設與保護并舉,城鎮污染治理與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并重,統籌兼顧綜合決策的方針,力爭實現西部環境事業的跨越發展。
環境保護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執行的關于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范和總稱,即把環境保護納入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軌道,對于中央立法而言,就要本著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立足于全面統籌兼顧的原則,遵循法制統一,確立環境管理體制,建立高效的組織機構即環境管理機構來承擔指導和協調任務,通過立法明確有關機構的設置、分工、職責和權限以及行使職權的程序,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并進步確定有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和違法責任,只有對違法者實施制裁,才能使受害人權利得到有效保護。目前,我國環境立法中對污染環境罪與國家環境立法主要是全國性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國家環境立法具有根本方向性與原則性,是全國人民的環境活動法則,是地方立法的依據,是環境立法的關鍵。如今,我們國家存在著規定污染防治規范多而生態資源保護措施少的缺陷,這應該是今后環境立法修改的重點。
地方環境立法是享有立法的地方權力機關和相應的地方行政機關制定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和規章法規,它是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的主要手段,又是貫徹執行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管理本地環境保護事務的保證措施。地方環境立法必須堅強化環境管理,突出重點,兼顧其它的指導思想,堅持為環境管理服務,以環境保護工作的中心為環境保護立法的重點,具體說來,有如下原則:①建立大環境立法體系的原則,如前所述,國家環境立法存在著污染防治規范多而生態資源保護措施少的缺陷,與此對應地方環境立法中也存在著側重污染防治立法而忽視生態環境保護立法的現象,從而造成了實際工作中重污染防治而輕生態環境的保護,使環保工作缺乏全局性考慮。堅持大環境的立法原則是要求在地方立法中運用生態學觀點將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作為一個有機體考慮,以保護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各類災害等規范組成一種標本兼治的大環境體系,②強化污染責任制原則,進一步明確和加強污染者的法律責任感。地方立法應將國家立法中污染者與責任具體化明確化,誰污染誰治理,這本來就是環境保護的一個基本原則。在市場經濟的體系下,市場主體具有趨利性,往往出現一些企業為了眼前短暫的經濟利益寧愿被罰也不去治理污染的現象。因此,加強地方環境立法,強化污染者的責任已刻不容緩,這應該說也是權利義務原則在環保法中的體現。③堅持現實性與超前性相結合原則,各地方的污染狀況不同,環保的具體任務也不盡一樣,這就要求地方立法以本地事實為依據,堅持國家立法的原則性與本地實際的靈活結合。同時,由于總結性立法往往帶有明顯的滯后性,而社會關系不斷發展,地方立法應在科學預見基礎上超前立法,以彌補國家立法的滯后性。
(二)執法與司法的改進
我國環境保護一直強調以行政為主導,政府起到主導作用。從近幾年的發展趨勢來看,我國的環保行政主導一直呈現出不斷加強的趨勢。目前,環保工作的重點是加大環境執法的力度,這使環境行政主導的特色更加鮮明,行政主導固然有其優勢,如具有較高的效率,能適應我國生態環境復雜的特點,但其局限性也很明顯。首先,它主要適用于污染防治,而對自然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建設則另當別論;其次,行政主導具有嚴格的隸屬關系,很容易出現部門分割,條塊分割,不能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造成體制上的混亂;再者,行政主導的方式降低了環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環境執法的功能,使司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要實現環境法治,必須改進執法與司法。但是應當如何改進執法與司法呢?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發展,將現行大量的行政處罰上升為具有刑事責任性質的處罰,檢察機關應積極參與其中。
其次,生態保育要逐步擴大民事保護的范圍而縮小刑事責任的范圍,這要取決于民法物權的完善,與取決于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關系的正確處理以及大眾環境意識的提高等各種因素。
再次,建立起以檢察院為主體的公益訴訟制度,檢察院代表環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起訴訟。現行環境侵權訴訟是由民法通則規定的,由于環境侵權的受害民眾較廣,在訴訟中容易出現“搭便車”現象,不利于共同訴訟人的共同求償,而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能夠克服此弊端,并且在當今我國公眾法律意識普遍淡薄的情況下實施此舉不失為良策。
最后,要正確理解和掌握加大環境執法力度。筆者認為,在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系統工程中,執法是末端環節,前面的問題不解決而僅靠末端一刀切,無異于以堵口子治洪水,是治標不治本,甚至會激化矛盾,為環境法治的發展埋下隱患。
(三)法律監督力度的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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