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公共經濟學視角探尋環境污染原因及對策

時間:2015-04-01 08:00:00 作者:  來源:中國財經報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環境問題也日趨嚴峻,環保成了街頭巷尾的熱門話題。筆者試著從財政及公共經濟學的視角探尋環境污染的原因及對策。

外部效應與懲戒不力是形成污染的主因

由于政府治理污染外部效應的存在,導致地方政府治理污染積極性不高。在環境保護方面,環保部門由于工作成效不明顯而飽受詬病,但這卻有較深的制度因素。目前,我國各級政府都設有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轄區內的環境治理和保護工作,是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主體。各級環保部門在機構隸屬關系上直接隸屬于本級地方政府,可以說,這一隸屬關系的劃分是當前環境治理力度不足的直接原因。由于大氣污染、水域污染等污染事項的波及范圍較廣,其產生的危害往往超出了當地政府的行政管轄區域,本地政府并不承受污染的全部成本,污染成本由更大的范圍承擔。但是,如果對某些污染企業采取如關閉污染源等治理措施,則會對地方的經濟造成直接損害,危害地方就業及財政收入等各項經濟指標,即治理污染的成本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擔。可見,治污具有很強的外部效應。由于其外部效應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地方政府在污染治理上不夠積極。

由于企業治污成本與政府處罰力度不匹配,導致企業缺乏治污的動力。除了地方政府治理污染積極性不高,導致污染嚴重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則是由于當前在環境污染方面的處理處罰措施較輕,排污費的收取標準較低,企業排污所受的處罰明顯低于企業安裝除污設備的成本。如在新環保法出臺前,針對水污染等嚴重污染行為的最高罰款限額是100萬元,其他很多都在10萬元以下,違法成本極低。但一般的企業大型除污設備價格多達數百萬元,守法成本較高。這種不匹配,導致了企業普遍缺乏主動進行污染治理的動力,不可避免地加重了污染程度。

完善治污事權與加大處罰力度是手段

通過治理污染事權的合理調整,將政府治污收益內部化,消除政府治理污染的外部性。地方政府對排污行為的縱容,是一種以鄰為壑的做法,有利于本地經濟爆發式增長,卻損害了更大范圍內的整體利益。因此,對中央政府來講,需要從大范圍乃至全國的角度,考慮環境污染的整體成本,并以此為依據制定和執行環境治理政策。這就必須對當前的環境保護事權進行調整,把目前隸屬于各級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機構在行政關系上劃為環保部的直屬機構,成為中央機構的一部分,而不是地方政府組成部門,使其不再單一從地方的角度考慮環保執法成本,從而消除環保執法的外部性,強化執法力度。

通過完善對企業排污行為的收費及處罰力度,增加企業排污成本,促使企業主動治污。治理污染并不是徹底消除污染,這在當前的技術手段下是無法實現的。我們的目標,應該是通過微觀上企業的污染成本與收益的平衡,達到宏觀上全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污染承受度的整體平衡。具體來說,就是要通過科學詳細的論證,設置合理的排污費及污染行為處罰收費標準,使企業在治污和排污之間,進行經濟上的權衡,并在權衡后,對污染水平進行有利于政策目標方向的調整。同時也促使企業提高生產技術,降低單位產量的排污量,最終降低整體的污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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