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評價制度改革:摘“紅頂” 簡審批 強參與

時間:2015-03-31 09:10:00 作者:齊添  來源:中國經濟導報

環保部部長陳吉寧3月17日主持召開環保部黨組會議,會上原則通過了《環境保護部關于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方案》和《環境保護部黨組關于嚴格廉潔自律、禁止違規插手環評審批謀取私利的規定》。陳吉寧此前承諾,環保部所屬事業單位的8個環評機構,今年將率先從環保部脫離,其他地方的也要分批分期全部脫離,逾期不脫離,一律取消環評資質。此舉引發廣泛關注。

環境保護部原總工程師、中國工業環保促進會會長楊朝飛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把“紅頂中介”的紅頂摘下來,環保部門的態度相當堅決。這一做法有效地保證了環評市場的公平公正。

環評機構頂“紅頂”被腐敗侵蝕

今年2月,中央第三巡視組向環保部反饋專項巡視情況,指出該部存在的問題主要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方面:未批先建、擅自變更等環評違法違規行為大量存在,環評服務市場“紅頂中介”現象突出,環評機構資質審批存在“花錢辦證”情況,把關不嚴、批而不管、越權審批不僅導致污染隱患,而且加大權力尋租空間等。

楊朝飛對記者表示,此前,多數環境技術評估與服務機構依附于政府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隨著經濟發展變化,‘紅頂中介’問題越來越突出,這是環評多年存在的問題。環保部采取了幾次措施,但都沒有奏效!彼J為,“紅頂中介”帶來3個問題:一是在環評技術服務和咨詢單位間形成了不平等關系;二是“紅頂中介”有特權,環評的質量會出現問題;三是因為有特殊關系,腐敗尋租更加便利!斑@既影響了環評市場的公平公正競爭,也影響了環評報告的質量,還增加了官員腐敗機會!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曹明德也表示,在現有的環保體制下,由于環評機構不獨立,缺乏公信力,環評工作很難開展。他進一步解釋說:“一方面環評機構作為事業單位,基本都隸屬于各地環保局,跟環保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而另一方面,由于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是委托方,導致環評工作的買單人事實上是企業或項目業主!币虼耍蠖鄶淡h評項目基本都會順利通過也就不足為奇了。這大大損害了環評機構和由它們發布的環評報告的公信力。

環評制度改革方向:過程要簡化

楊朝飛對記者表示,雖然上世紀80年代環評制度就已經設立,但是現在污染狀況還在加劇,可見其預防污染產生的作用沒有真正發揮出來!斑^去對項目環評只是針對單個項目,但是經濟發展總量大,作為個體的項目都達標,但是把眾多項目放在一起,產生的污染超標了。環評改革僅從微觀上進行項目審批已經不能控制污染總量了!

既然現行環評制度被如此詬病,那么究竟要怎么改革?

楊朝飛認為,現階段需要加強規劃環評和戰略環評。首先,在規劃環評中,計算出一個區域內可以承受的污染總量,達到這個峰值就不再批準新的項目。其次,環評制度要和其他制度銜接好,F在環保監管制度數量過多,有三同時制度、排污申報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總量控制制度、排污交易制度,等等,但是這些監管制度的效率現在看來都不高。我國環境監管是按環節來監管,但國外是過程監管,用一個排污許可證把整個過程管理都監管起來。“用一項制度管住企業比十項制度要好。一是行政成本低,二是避免制度間扯皮,三是大大減輕了企業的負擔。”

楊朝飛建議,將環評制度改革與環保改革結合起來,按照國務院要求減少行政審批、許可,為企業減負,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監督!耙巹澓蛻鹇原h評就是政府向市場購買服務,一個地區如果需要上馬項目,那就要按規劃環評的要求去做。而企業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就相當于企業到環評市場所購買的服務,企業的環評影響報告書不再是報環保部門審批,而是作為自己加強環保工作的指導性文件。”他表示,將來要實行環評影響報告書備案制,如果環保部門在企業上報后10天內沒有異議,項目就可以上馬。這樣就減輕了企業的負擔,多數企業都能按規劃環評要求制訂報告書,辦理許可證也就方便多了。個別企業違反了規劃環評要求,環保部門接到備案后,發現有問題再去制止。環保部門靠排污許可證一個制度就把問題都解決了!碍h保部門應從現在就做好制度改革的頂層設計!

還需加強公眾參與

當然,杜絕環評工作中的權力尋租、腐敗隱患,還需要加“消毒劑”——公眾參與。

曹明德對記者強調,環評法對于違反公眾參與有關原則性的行為并沒有相應的處罰,因此,在實施過程中往往流于形式,參加環評聽證會的代表往往并沒有充分代表利益相關方,利益相關方的訴求并不能影響最終的環境決策,因此,有必要對其加以改進。“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十分重視公眾參與,專門撰寫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可見其重視程度。但是,對違反此條規定的行為并未規定任何法律責任,因此,環境保護法并未解決這一問題。”曹明德表示,為了使公眾和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對環境決策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應當有必要在環境影響評價法上對其具體化,“例如,在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法時,規定對公眾反映強烈的項目選址等問題或利益相關者擔憂、關切的問題,建設單位應當充分與其溝通、協商、爭取達成共識。如果公眾或利益相關方強烈反對,相關部門就不應批準該項目的環評報告。”

楊朝飛則表示,公眾參與不僅是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措施,甚至是整個環境監管最重要的措施,“我國的環境管理一直非常強調政府監管,政府監管的確非常重要,但忽視了公眾監管。只有把公眾動員起來,賦予他們知情、監督和參與權,環境違法事件才能及時發現查處。”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青也表示,從環評報告開始編制起就應向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征求意見,審批環評報告的機關應當全文公布環評報告內容!彼J為,環評法應全面修改有關公眾參與的條文,充分擴大公眾對環評程序的參與范圍、監督范圍,以及環評報告的公開范圍,以符合現行環保法律體系的發展趨勢。

曹明德還認為,全文披露環評報告只是第一步,還應該在環評過程中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尊重公眾的意見!安荒茏屨疀Q定建設項目后只是簡單地告訴民眾,否則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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