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完善公眾參與機制 保障公眾參與途徑

時間:2015-03-02 08:48:46 作者:周長軍  來源:中國環境報

我國相關環境法律法規對公眾的環境權利和義務已作出明確規定。但要讓公眾有效行使環境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履行好環境保護義務,當前,應完善公眾參與機制,保障公眾參與途徑。

第一,取消限制規定,擴大公眾參與范圍。

一是取消范圍限制。如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對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作出了限制,確定公眾的范圍是以環境利害關系為前提,如建設項目征求意見的公眾范圍包括受建設項目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再如,在公眾申請環境信息公開過程中,由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未明確做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異地申請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一些管理部門常以不在地域范圍、不符合防護距離要求為由,拒絕環境信息公開。

限制公眾參與環境保護范圍的,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公眾參與熱情,甚至侵犯公眾的知情權與表達權。筆者認為,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是環境管理由末端走向事前控制的重要方式;公眾獲取環境信息,是參與環境保護的基礎。因此,建議取消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范圍限制,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

二是調整時間限制。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規定,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項目單位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過程中,公開有關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征求公眾意見。這一規定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時間作出了限制。公眾如果能較早參與,既可以較早了解規劃和建設項目,也能提出一些有意義、有價值的建議,對規劃部門和建設單位的幫助就越大,避免公眾參與環評的形式化。因而,任何環境決策、規劃和建設項目應在立項可行性研究階段,全面公示立項內容,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從源頭預防矛盾發生,從而把對環境的影響、對群眾生活的影響降到最低。

第二,明確環境保護義務,規范公眾環境行為。

目前,我國環境法律法規對公眾應履行環保義務的行為未作出具體規定,公眾履行環保義務僅憑主觀自覺。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公眾應履行的具體義務提出兩方面內容:一是采取低碳、節儉生活方式的義務,二是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的義務。

筆者認為,徒法不足以自行。對公眾在生活中產生的環境污染問題,環境法律法規應明確公眾具體的環保義務,規范公眾的環境行為,增強全民節約意識、環境意識和生態意識!端廴痉乐畏ā贰ⅰ洞髿馕廴痉乐畏ā返葐涡蟹煞ㄒ,應結合社會生活情況和環境污染情況,逐步確定公眾環境保護義務。如針對霧霾天氣,《大氣污染防治法》應確定機動車輛所有者不僅要承擔資源稅、排污費的義務,還要履行汽車尾氣達標排放、停車熄火的義務等。

第三,規范程序,細化公眾參與的操作措施。

相關環境法律法規規定,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形式主要包括在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參與調查、論證會、聽證會,查看建設單位項目公開的環境信息等。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環境法律法規對受規劃、建設項目影響的范圍劃定未作出規定,什么是便于公眾知悉的公開方式未作出說明,導致公眾參與環評的調查、論證會、聽證會,未能全面覆蓋受影響人群,或出現以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為由,發生拒絕公開具體環境信息的現象等。

筆者建議,環境法律法規應明確規劃、建設項目影響參與人群范圍的劃定方式,聘請第三方組織召開論證會、聽證會。具體說明規劃、項目環境信息的公示方式,保障信息公開的覆蓋面。相關部門應細化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環境信息的界定標準,避免借口、扯皮現象的發生。

第四,完善救濟途徑,保障公眾環境權利的有效行使。

對妨礙、影響公眾行使環境權利的各種行為,環境法律法規應完善救濟途徑,保障公眾的投訴權、建議權、監督權等環境權利的行使效率。

對公眾檢舉揭發的破壞環境、貽害他人的違法行為,應規范環境污染和環境問題投訴處理制度,加大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時追究刑事責任。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眾依法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或沒有依法履行主動公開義務的國家機關,公民可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申訴和提起行政復議。將不公開環境信息行為納入司法審查范圍,由司法部門裁定是否公開。擴大公益訴訟的范圍、客體和主體,對于破壞環境行為,可以借助司法途徑來保障公眾環境權益。

作者單位:江蘇省射陽縣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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