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境保護法》:用法治思維規范公眾參與
時間:2015-02-06 08:26:18 作者:王景龍 來源:中國環境報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次《環境保護法》修訂的一個重要亮點是專門設立了一章,規定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相關內容,保障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環境保護工作。
公眾參與環境保護與環境公共利益的本質特征相一致。環境利益是人民群眾最切身的利益,公眾以主人翁的積極姿態參與環境保護是每個公民應有權利和責任。讓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是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問題的措施之一。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才能使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成為過街老鼠,政府對自身應當承擔的環境責任才不敢有絲毫松懈。
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并非易事。把幾個群眾請來座談一下容易,但起不到什么作用。這不是本質意義上的公眾參與環境保護。要將這一活動做實,真正起到既反映民意,又讓人民群眾以主人翁的身份和姿態參與監督,就應當以法治思維制定具體的實施規范。
用法治思維規范公眾參與,應主要從3個領域加以明確。
首先,監督權利授予或確定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前提條件。
監督是一種權利。只有法律、法規的授權或確權才能行動有據、有法可依,理直氣壯,形成公眾參與監督氛圍。一旦授權不明、依據不足,就會出現各種阻力和不協調、不配合的情況,會使監督落空。要做到公眾能以主人公姿態,變應邀參與為主動進行監督,必須具有以下權利。
一要確立知情權。不是當事方想讓知情才能知情,不想讓知情就不得知情。而是公眾想要知情就必須能知情。只有明確了這個權利,公眾才能理直氣壯地獲取有關對環境污染破壞的相關信息。相關當事方才能尊重公眾的監督權利。
二要賦予參與調查權。公眾要把事實搞清、搞準,必須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這就要對這些活動做出授權規定,即公眾有權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當事方及具有監管職能的部門以及環境受損方進行了解、調查,以及請有監測資質的第三方對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只有具備這個權利,才能查明事實,將監督深入到位。
三要有投訴和舉報權、事實公布權。目前,公眾沒有處理決定權,調查的結果只能報告行使公共權力機構處置或向社會公布。鑒于此種情況,應明確公眾有向環境監管部門以及紀檢、監察、公安、檢察機關投訴、舉報的權利,有在媒體上公布調查事實的權利。只有明確公眾的法定權利,才能使公眾進行監督時具備必要的法治條件。
其次,要對被監督對象作責任性規定。
公眾能否順利參與環境保護,確權是前提,創造監督條件、消除障礙是關鍵。監督對象之一的政府職能部門掌握大量信息,能否公開、公布,是否能敞開襟懷接受監督至關重要。此外,如何消除對環境造成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形成的各種各樣的阻力,也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
解決以上問題,應當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對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加以明確。比如,各級政府及環境監管部門應明確公開相關環境事項。要將公眾關心的環境狀況、環保工作情況、重大規劃、重大開發項目等情況定期或適時進行公布,便于公眾及時了解情況。政府及職能部門、被監督單位應及時提供公眾在監督活動中需查詢、了解、索取的資料信息。政府及職能部門要將管轄范圍內產生環境影響的企業和個人是否接受、配合公眾監督納入環境日常監管范圍,以消除他們對公眾環境監督的阻力和障礙。對公眾環境監督提出的舉報、控告,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要及時接待、聽取、受理、查處,并把結果告知公眾。
把以上這些職責加以明確,落實到每級環境監管職能單位、崗位,違者以失職或瀆職論處,公眾參與監督的社會環境才能形成。
第三,公眾環境監督行為要嚴格規范。
有權利就應有約束,公眾行使監督權也應依法受到一定的約束,關在籠子里。應劃定公眾行使環境監督權的規范,使公眾的監督權不得濫用、亂用、無序使用。
一是信息公布、公開的范圍要限定,凡法律、法規規定涉及國家機密和單位的商業機密、知識產權機密事項的不予公開。對索要的資料也應有上述限制。
二是對于需要進入企業、單位調查的,應有一定的程序,絕不能成為無序活動,影響企業正常生產。
三是制定嚴格的違規糾正與懲罰制度。在鼓勵、支持公眾發揮監督正能量的同時,對濫用監督權利、挾私報復、敲詐勒索、弄虛作假、制造虛假輿論的行為要嚴格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