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施行后 公益訴訟會出現濫訴現象嗎?
時間:2015-02-04 09:26:10 作者:賀震 來源:中國環境報
隨著新《環境保護法》的施行,近年來飽受社會關注和爭議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問題塵埃落定。但是,有些人擔憂可能會出現因濫訴而浪費司法資源的問題。
2013年初實施的新《民訴法》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但是自實施以來,這一制度并未發揮預期作用,由社會組織提起訴訟并立案的環境公益訴訟案屈指可數。誠然,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法律對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沒有具體說法。但在有了明確說法之后,環境公益訴訟會形成井噴式增長嗎?筆者認為,環境公益訴訟肯定會有所增長,但是無須擔心濫訴現象的出現。
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尚處于起步階段。據悉,從2000年到2013年,全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總計不足60起,而且起訴主體絕大多數是行政機關和地方檢察院等公權力機關,環保社會組織起訴的案件很少。其中原因,除了社會組織訴訟主體資格不明確之外,還因為環境違法案件非常專業和復雜,取證和舉證艱難,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成本非常高,這些都需要付出大量的資金和時間成本,因而訴訟難度極大。
當前,我國環保社會組織發展很不充分,力量較為薄弱。據民政部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符合新《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社會組織僅700多家。一位民間環保人士估算,真正有能力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民間環保機構全國范圍內不足30家,平均一個省(市、區)尚不足一家。而有提起訴訟的能力,并不等于有提起訴訟的意愿,有能力又有意愿的肯定更少。
現實告訴我們,在法律之外,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必須具備三大能力,即財務支撐能力、環保專業能力和法律專業能力。同時,須對曠日持久的訴訟有一定的耐受力?梢姡⒉皇蔷邆淞酥黧w資格的社會組織,想提起訴訟就能提得起的!皼]有金剛鉆,攬不了瓷器活”。沒有相當實力的社會組織要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很難,甚至不可能進入訴訟程序,完全無法開打環保公益官司。因此,現在讓人擔心的不是濫訴,而是誰會提起、誰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前不久打贏1.6億元天價賠償環境公益訴訟案的泰州環保聯合會,之所以敢于提起并打贏這場訴案,在于其具有足夠的能力和底氣,并且具有通過司法手段推進環境保護的強烈愿望。泰州環保聯合會是具有明顯官方背景的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時得到了政府和環保部門的大力支持。無論是環保知識、法律知識、訴訟技能,還是資金支撐、輿論支持,都不是問題。顯然,一般的、純民間的環保社會組織很難做到這些。
由此可見,環境公益訴訟能力尚不健全,又何談濫訴?當下,要使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落地實施,推動環境公益訴訟真正走進春天,有關部門應重視和培育環保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能力。
一是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專項資金。一方面,應對民間設立的此類基金給予鼓勵和政策上的扶持;另一方面,應在設區的市以上政府層面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專項資金,重點用于墊支立案前環保社會組織委托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的費用,以解決訴訟啟動階段的資金困擾。同時,為訴訟活動和后期的環境修復提供大力支持。據悉,我國首家民間環境公益訴訟支持基金不久前成立,專門用于資助和支持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增強民間環保組織的訴訟能力。基金采取滾動支持模式,即基金資助的個案勝訴并被判獲得相應辦案成本補償的,基金支持的辦案成本部分應回流至此項基金,用于滾動支持下一個公益訴訟個案。這一環境公益訴訟基金的設立,對更多的民間環保組織具有示范意義。
二是組織環境公益訴訟專項培訓。環境公益訴訟涉及的案情比較復雜,專業性較強,訴訟難度較大。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既要有相關環保知識,也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由于缺乏相關培訓和實踐經驗,有些符合條件的環保社會組織即使想提起訴訟,也不知從何處下手。因此,有關部門應組織開展專項培訓。通過培訓,教會環保社會組織如何取證、對損害事實委托鑒定評估、選擇和聘請律師等,從而解決好“怎么提起訴訟”的問題。鑒于環境公益訴訟的專業性,還可以探索建立環境公益律師隊伍,培養和支持專業化的環境公益訴訟人才。
三是構建聯合訴訟制度!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后應當公告案件受理情況,“有權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社會組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參加訴訟,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列為共同原告”。這一規定非常符合我國環保社會組織發展現狀。目前,我國環保社會組織力量較為薄弱,短期內難以獨立提起有影響力的環境公益訴訟。“眾人拾柴火焰高”。一些具有環境敏感性及環保熱情的環保社會組織,可以進行跨區域的聯合與協作,形成互補優勢。對同一個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及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由多個社會組織聯合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四是構建檢察機關等支持訴訟制度。相對于環境違法企業,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環保社會組織往往顯得很弱勢,難以與其抗衡。即使對于有著官方或半官方背景的環保社會組織來說,通常也是如此。因此,需要有影響力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來參與或支持環境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是我國憲法確定的國家公訴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可以就環境監管向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建議。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涉及環境污染、侵害環境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依法支持或督促有關單位起訴。因此,檢察機關可以探索直接介入環境公益案件審理,派員出庭支持個案環境公益訴訟,在維護訴訟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給作為被告的環境違法企業以有力震懾。
五是組織經驗交流。視情況不同,組織環保社會組織、環境法庭工作人員、環境司法鑒定專家、政府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共同探討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請曾經提起訴訟的環保社會組織人員和曾經審理過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員現場說法,探討得失。通過借鑒、復制以往訴訟案件的好經驗,以提高環境公益訴訟起訴的質量。
作者單位:江蘇省環保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