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危廢違法案件近年多發 管理高成本怎化解?
時間:2015-02-04 10:04:24 作者:沃飛 陳霖 來源:中國環境報
涉及危險廢物的違法案件近年來多發。雖然各地打擊力度不斷加大,但在一些地方,危險廢物非法倒賣、處置仍然屢禁不止。僅靠嚴厲打擊是不夠的,有關部門還要換位思考,關注其背后隱藏的問題。尤其是危險廢物管理成本問題,值得關注和深思。
在危險廢物管理成本背后,存在一系列隱憂。
一是危險廢物處置成本高。企業對自身“三廢”妥善處置負有不可推卸責任,但是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處置成本高也是事實。如工業廢水每噸處理費用在幾元到幾十元之間,但危險廢物處理費用一般在1000元~3000元之間。對這樣的賠錢買賣,企業當然心不甘情不愿。
二是危險廢物社會成本高。焚燒能力不足、填埋資源緊缺、綜合利用受限等因素推高了危險廢物處置的社會成本。規范化處置需求大幅提高,導致市場關系轉變,很多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原先的不飽和經營變成壟斷性經營。由于缺乏競爭機制和監督機制,出現了超量處置、加價處置、選擇性處置等現象。個別還存在地方保護主義,擾亂了正常市場秩序,增加了企業環境保護成本和難度,也增加了廢物非法傾倒、相互倒賣和私自處置的市場和利益空間。
三是危險廢物認定成本高。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定義,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然而,相對于種類繁多的化學物質,目前危險廢物名錄細化度遠遠不夠。明確危險廢物定性結論及出具結論的法律主體,成為危險廢物鑒別面臨的最大問題。另外,危險廢物鑒別過程中送檢樣品的代表性、多因子分析針對性和全面性等難以確定,存在鑒定周期長、費用高等問題。
四是危險廢物監管成本高。尤其是“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后,環保部門牽涉危險廢物違法案件所占比例較高,危險廢物監管責任重大。在一些地方,相關部門出于規避責任風險考慮,跳過規定環節,擴大危險廢物監管范圍,主觀上將一些疑似危險廢物直接作為危險廢物管理。這無形中加大了監管部門的精力消耗,加重了企業負擔和社會處置成本。
危險廢物違法行為產生固然有相關企業、人員環境意識和法律淡薄,為經濟利益鋌而走險的主觀因素,也有危險廢物規范化處置能力不足、成本過高、利益空間巨大等客觀誘因。因此,打擊危險廢物違法行為,不能一抓了之,而要多措并舉,在保持高壓態勢同時,相關部門也要更多審視服務和責任意識,為危險廢物更合理化、科學化、人性化管理尋找出路。
首先,增加危險廢物處置能力。政府應提高責任和服務意識,發揮主導作用,加大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建設。危險廢物處置項目環保審批權已經下放,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加大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對于危險廢物處置項目立項難、選址難、落地難的地區,可依據《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相關規定,與周邊地區建立合作機制,構建區域危險廢物交易平臺,利用其他地區富余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實現危險廢物處置資源優化共享。
其次,健全危險廢物處置市場。要減少危險廢物處置市場的行政干預或行政限制,清除地方政策壁壘。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引進良性競爭機制,避免出現區域行業壟斷。環保、工商、物價等部門要加強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管聯動,建立公開透明監督機制,打擊哄抬價格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委托審計部門或第三方會計事務所開展危險廢物處置成本核算,并向社會公示以接受監督。通過多種手段,擠干危險廢物處置價格水分,規范危險廢物處置市場。
第三,提高危險廢物處置水平。首先應充分利用國家政策和法律支持,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防止和減少危險廢物產生。其次,對于部門產生量大、危害小、組分簡單、環境風險可控、利用度較高的危險廢物,可嘗試突破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要求,開展定向再利用或資源化。最后,要加大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技術研發,研究推廣低成本安全處置方式,減少危險廢物處置周期,提高處置效率,降低處置成本。
第四,適當簡化危險廢物管理程序。要明確危險廢物概念,不宜隨意外延或擴大化。盡可能綜合文獻資料、科研成果、已有鑒定結論等,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典型危險廢物專項鑒別研究,完善和細化目錄內容。要提高危險廢物鑒定標準和流程操作性,尤其是明確危險廢物定性認定的責任主體,充分發揮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的專業檢測和評估作用。
作者單位:環境保護部華東環保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