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觀點:污水處理費的利用將有更多通知出臺
時間:2015-01-14 09:34:02 作者: 來源:中國經濟導報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住建部聯合發布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下稱《管理辦法》),就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繳庫、使用管理等條款作出規定,該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國家級層面第一次專門就污水處理收費和使用出臺明確的管理辦法,之前各省各市辦法不統一,《管理辦法》的出臺,結束了這一混亂局面,利好污水處理事業發展!鼻迦A大學環境學院環保產業研究中心副主任薛濤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盡管《管理辦法》在某些地方仍有待完善,但總體上說,值得肯定。”
《管理辦法》規定,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一般應當按月征收,并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顚S。
專家表示,《管理辦法》依據新預算法要求,厘清污水處理費屬于非稅收入的收支使用,統一明確污水處理費“收支兩條線”。
“新預算法中明確了稅收和非稅收入的使用差別,稅收用于一般公共預算。非稅收入納入基金預算管理,污水處理費也在其中。而新預算法中關于預決算管理、中長期財政規劃和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采購公共服務尤其是重資產型PPP項目的支付信用,保證購買服務支付的可靠性,從而大大提升污水處理費的支付信用!毖硎。
行政性收費屬性“展露”鼓勵第三方運營《管理辦法》提出,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專家指出,這一規定基本明確污水處理費應歸于行政性收費范疇,而非經營性收費。
所謂經營性收費,是指經營單位或個人以盈利為目的,通過提供勞務性服務而收取的費用,由成本、利潤、稅金構成。
而行政性收費,則是指國家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以上財政部門的規定行使其管理職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之前國內大部分地方省市都將污水處理費歸于行政性收費,也有部分地區如廣州、浙江、吉林等將污水處理費規定為經營性收費?紤]到經營性收費一般不需上交財政,基本已確定污水處理費屬于行政性收費范疇!毖J為。
“倘若污水處理費屬于行政性收費范疇,就會產生很多好處。第一,企業無需納稅;第二,可將污水處理明確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范疇,從而支持政府采購公共服務(如PPP、本地國企企業化專營等模式)!毖硎。
2014年出臺的《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規定,要推進市政基礎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其中,要推動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事業單位向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化管理轉變。
“這意味著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應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在污水處理領域就表現為,由傳統大量存在的政府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報銷制事業單位型’運行的低效模式逐步向高效的企業化運作轉變,即通過提高自身效率獲得正當利潤的‘承包運營’。”薛濤認為。
記者近日也從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人士獲悉,關于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管理,下一步將會有更多通知出臺。目的是要推進污水處理行業的進一步市場化公共化。
《管理辦法》指出,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并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關于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管理辦法》指出,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管理辦法》中的按照污水廠‘正常運營’的標準進行征收,這個‘正常運營’其實定義較為模糊。比如污水管網的建設、污水廠的折舊、地方轉移支付,這些是不是都要納入其中考慮。目前來看,污水處理費當下仍存在很大‘缺口’,倘若只是運營,費用在1.5元/噸左右較為合適。而如果將上述污水廠折舊、管網建設維護、中央財政轉移支付這些因素都納入考量范圍,那么費用則需提高至2元/噸才能覆蓋成本。這其實留有比較大的彈性空間!毖嘎。
“作為環境綜合服務商,我們和一部分地方政府進行的水務合作中,確實有讓我們承擔建設污水管網這部分成本的現象發生。這對企業來說,往往會很為難。因為的確這部分成本非常大,會影響資本運作周期!苯痂I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透露。
“當然,考慮到這是一個國家層面的指導文件,各地在具體開展工作時,還需根據自身情況設定不同標準,因此留有彈性空間也是常理。但是,這一‘空間’會不會在后期執行過程中產生新的問題,還有待觀察!毖J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