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關注:解讀“史上最嚴”新《環境保護法》
時間:2015-01-12 09:40:00 作者:原建猛 來源:發展導報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環保法》備受矚目,這是1989年我國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后的首次修訂,被稱為“史上最嚴”環保法。其體現出六大亮點:立法理念創新,技術手段加強,監管模式轉型,監管手段強硬,鼓勵公眾參與,法律責任嚴厲。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簡稱新《環保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1989年我國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后的首次修訂。新環保法規定,每年的6月5日為環境日。此外,違反新《環保法》4項規定將被行政拘留。
這一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律,將給我們的生活環境帶來怎樣的變化?連日來,記者走訪省城的專家學者以及環保法務工作人員,為您帶來新年的“環保暢想”。
新《環保法》實施,政府角色轉型首當其沖。新法強調,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新《環保法》提出了環境規劃、環境標準、環境監測、環評、環境經濟政策、總量控制、生態補償、排污收費等一系列制度,同時提出了限期達標、按期達標的制度。而且,地方政府保護環境不力,將面臨區域限批。
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委員、《中國環境觀察》副總編陳文俊說:“新《環保法》明確強調了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其需要執政理念的轉變以及法制觀念的樹立。地方政府對企業要有斷奶意識,不能再大包大攬。以往,一些企業出現環境違法問題,特別是被環保部門發現后,通常會找到當地政府,請政府出面協調,以逃避處罰。如一些企業以設施檢修等為名逃避處罰等。新《環保法》實施后,凡此種種已不是借口,只要排放不達標,法律規定環保部門就可處罰!
新《環保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己私Y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環保不力有可能影響到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的政績乃至政治生命。
新《環保法》實施后,將給監管部門帶來更加嚴格的問責。其一是加重了行政監管部門的責任,規定了嚴厲的行政問責措施。如該法不僅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權,同時也對違法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為設置了嚴格的問責條款。其二明確了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例如,許多企業沒有環評許可、規劃證明和土地證明,但卻持有工商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也將層層問責,相關責任部門將難逃其責。
山西省環保廳宣教中心主任李景平介紹,“去年11月,因未落實APEC會議期間大氣環境質量保障秸稈、垃圾焚燒工作,太原市三個街辦(鎮)的一、二把手共6人被該市紀檢委約談。
李景平強調說,新《環保法》賦予環保部門一些新的職責和權限。環境監察機構可以進行現場檢查,授權環保部門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設施設備可以查封扣押,對超標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可以責令限產、停產整治。這對及時解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違法問題意義重大。
同時,新《環保法》規定了引咎辭職制度,有“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等8種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另一方面,新《環保法》也規定了對環保部門自身的嚴厲行政問責措施。對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包庇環境違法行為等九種行為,新《環保法》規定對政府或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
近來,針對新《環保法》的實施,以鋼鐵企業為代表的一些企業人士表示,今年起實施的這部新法,將對國內鋼鐵等產業構成一種資源環境底線上的“新常態”。未來即使非經營不善的污染企業,也會因環保不達標而被淘汰出局。據介紹,新法有關企業提法有42次之多,企業環境義務的規定多達24條。
新《環保法》在環境與發展的關系上作出重大調整,由“環保應當與發展相協調”修訂為“發展應當與環保相協調”。有媒體披露,地方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及實施細則、考核辦法也將陸續出臺。鋼鐵企業較為集中的京津冀、長三角等地區,則制訂了更為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當然,新《環保法》的一大亮點是加大懲罰力度,對污染企業按日連續計罰,罰款將上不封頂。這都是有史以來中央和地方最為嚴格的環保法律和政策,將是未來污染產業面臨的“新常態”,將加速污染行業的快速洗牌,環保設施不到位的污染企業將加速出局。
針對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新《環保法》設計了罰款的按日連續計罰規則;針對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過暗管排污逃避監管等違法企業責任人,引入治安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人形象地稱之為:“以前是罰票子,現在蹲號子”。
這其中對企業更為嚴格的,則是對環境違法行為按日計罰、上不封頂。這在現行環境行政法規體系中,是一個創新性的行政處罰規則。這一處罰,將極大地提高違法成本。新《環保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從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此外,新《環保法》還增設了治安處罰和連帶責任。規定對“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種行為,可給予治安拘留處罰,這將極大震懾違法行為人。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應當與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改善環境僅靠環保部門單打獨斗是行不通的,環境公益訴訟可以對非法排污或執法不力的企業、政府形成壓力,對杜絕環境違法行為、保護環境是件好事。”山西省環境文化促進會秘書長王瞡表示。
王瞡告訴記者,新《環保法》改變了以前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門單打獨斗的傳統方式,推動多元共治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各級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企業承擔主體責任,公民進行違法舉報,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
新《環保法》第六條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義務。今后,群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得不到地方政府受理或者被消極對待的情況,則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同時規定凡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新《環保法》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成為激勵公眾參與環保的有效途徑。新《環保法》特別作出規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
此次新《環保法》在環境保護與社會發展的關系上作出重大調整,由“環保應當與發展相協調”修訂為“發展應當與環保相協調”,這意味著環境保護變為了基礎性的要求,經濟的發展不能超越環境所能承受的限度,社會各方面的發展都要優先考慮環境,與環境相適應。
保護優先就是要求從源頭上進行保護,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所謂的紅線,即為不能逾越的邊界。給經濟開發劃定禁區,不得侵入這些地域,保護會更為徹底!柏瀼貙嵤┬隆董h保法》,要求社會各界樹立環保法治思維,從嚴履行環保職責,攜手同心向污染宣戰,共筑生態環保防線!崩罹捌奖硎尽
我們相信,隨著一系列法律法規的修訂或出臺,環境法律的理念將更新,措施更實,要求更高,處罰更嚴,責任更明,權力更清,環境保護實踐將在法治道路上不斷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