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實施在即:企業依法公開政府從嚴監管
時間:2014-12-25 09:57:00 作者: 來源:中國環境報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信息公開主體和范圍、公開方式、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強制公開、法律責任、獎勵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要求環保部門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公開環境信息。在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中,環保部門首先應當監督、保證有公開義務的企業嚴格公開環境信息,做到應公開盡公開。
這里的“應公開盡公開”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從公開主體上講,按照《辦法》,有公開義務的企業都應該開展環境信息公開工作。《辦法》詳細規定了強制公開的主體,環保部門根據自己掌握的情況,確定強制公開環境信息的企業名單,對其進行監督指導。
二是從公開內容上講,按照《辦法》,分為強制公開內容和鼓勵公開內容。《辦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了強制公開內容,第十三條規定了鼓勵公開內容。企業公開的某些環境信息很可能會引起社會較大反響,甚至造成公眾不安和社會失穩,因此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必須嚴格依法依規,科學有據。環保部門有責任對企業的公開內容進行監督。
打開山西省環保廳的網站,“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欄目就放在首頁最醒目的位置。
“山西省環保廳網站上公開的企業環境信息主要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政府公開的企業環境信息,這部分信息的公開發布需要經過政府的核實、審查;另一部分是企業自行公開的環境信息,這部分信息由企業自行審查。”山西省環保廳副總工程師杜斌介紹說。
在河北華電石家莊裕華熱電有限公司門口,一個不斷變換數字的顯示屏格外引人注目,這是公司設立的環境監測實時數據顯示屏。
“監測污染數據并公開的工作極為繁瑣,但意義很大。”邸向東對這項工作的感觸很深,他是石家莊裕華熱電有限公司生產技術部副主任兼調度主任,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工作主要由他負責。
對于日常的環境信息公開工作,邸向東表示,一部分是上傳數據到河北省環保廳網站,另一部分則是在廠區門口的電子顯示屏進行公示。所有的數據實時監測實時上傳,由于數據使用無線傳輸,難免會有數據丟失現象,因此需要工作人員及時補充。
對此,杜斌表示:“一般來說,企業公布的數據為小時均值,而環保部門監測的數據為日均值,數據量和對數據的要求都不一樣,另外,監測數據要經過專業的鑒定,才能成為環境執法的依據。而企業自行公開的數據信息并沒有經過這些程序,其法律效力有限,也無法成為執法的可靠依據!
在環保部門引導企業公開環境信息的過程中,另外一大難點是企業環境信息的來源問題。
企業的數據是自行監測,還是請第三方監測?目前大部分企業都沒有完善自身的監測能力建設,沒有監測實驗室的儀器、設備等,不具備化驗條件,企業是否具備自行監測的能力是個大問題。
對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法律責任,《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不公布或者未按規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代為公布!
而《辦法》第十六條則規定:“重點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公開,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開或者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時限公開環境信息的;(四)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在第四十條規定了企業不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可按日處罰的條款:“重點排污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公開企業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四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公開。逾期不公開的,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企業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如何保障數據真實有效?邸向東表示,公司的污染物排放監測由第三方完成。公司所在地的欒城環保局監測站,工作人員有資質,監測出的數據有法律效力,每周出具監測報告發布到網上,每季度委托河北省監測站進行季度核查。對于煙氣連續在線監測系統的維護工作,由河北省環保廳指定的第三方進行,企業不會擅自改動。
而山東省青島市自今年9月起施行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則規定,擅自篡改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將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宣傳和引導公眾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將企業環境信息掛在網上的目的就是為了引導公眾參與,只有把公眾監督工作做好了,才能推動環保事業向前走,光靠環保部門是管不過來的,發動大家力量反而是好事兒!倍疟筇寡浴
環保部門對于公眾意見的反饋,是引導公眾有序參與的一個重要環節。
“企業公開環境信息后,來自公眾的,不管是來信、來電還是網絡等渠道的反饋,環保部門都會按照信訪的流程一一處理!倍疟笳f。
《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則對這一流程進行了更加詳細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公眾可以采取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向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提供政府環境信息。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收到申請后,能夠即時答復的,應當即時答復;不能即時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答復;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答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答復期限,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對于許多企業不愿意公開環境信息的畏難情緒,邸向東說:“打鐵還需自身硬,只要企業自身能夠做好治污工作,將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標準范圍內,環境信息的公示對企業來說有利而無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