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三大難關 受理案件呈下降趨勢

時間:2014-12-25 10:07:00 作者:  來源:中國環境報

2015年1月開始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資格進行了明確界定,將成為環境監督的一個重要法制舉措。所謂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將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近年來,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嚴峻,被曝光污染環境的案件也呈上升趨勢,我國法院成功受理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卻呈整體下降趨勢,立案受理難、證據收集難、判決執行難成為環境公益訴訟面臨的三大難題。

新環保法助力環保公益訴訟

12月16日,江蘇泰州備受關注的1.6億元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二審再次開庭。訴辯雙方圍繞污染物傾倒數量、環境修復費用等問題繼續展開答辯。結果是,污染企業當庭道歉,并詳細介紹了治污措施。此案法院將擇日宣判。這是我國環境公益訴訟中迄今為止提出賠償額最高的一起案件。

在12月4日、12月16日兩次開庭共8個多小時的攻防激辯中,雙方就“環保聯合會作為社會組織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企業排污與環境受損之間有無因果關系、損害結果如何認定”等三方面進行了多輪答辯。

據了解,由于此前我國對環境公益訴訟并沒有完備的機制,我國環保公益訴訟實踐常遭遇“有法可依”但“有法難依”的窘境。不少公益訴訟案件,法院均以原告主體不適合為由不予立案。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等六家單位的代理律師在法庭辯護中也一致提出,于2014年2月份成立的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不具備啟動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但從二審兩次開庭的情況看,環保組織具有訴訟資格、行為與損害存在因果關系兩方面極有可能得到確認。不少人將此次可能的“確認”與即將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聯系在一起。

耗時近3年、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并數易其稿,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并將于2015年1月實施。

按照新環保法規定,明確 “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初步統計顯示,基本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將超過300余家。主體資格不明將不會再成為環保公益訴訟的門檻。

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督察訴訟部部長馬勇認為,今后通過環境公益訴訟來遏制企業對環保的破壞和損壞將會是一個常態,用法制化的方式去推動環境保護也將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發展方向。

馬勇指出,今后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應放在訴訟實務及程序設置上,比如如何取證,如何分配責任,如何進行損害鑒定和評估等一系列可能面臨的實質性困難!叭绾芜\用貨幣化方式給出最終污染行為造成損害的量化的標準,可能是將來環境訴訟面臨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環保公益訴訟面臨三大難題

據了解,像江蘇泰州案這樣的環境公益訴訟案,屬鳳毛麟角。中華環保聯合會統計顯示,環境糾紛進入司法程序的不足1%,絕大多數都是通過行政部門處理。環境糾紛量持續增多和環境公益訴訟量很少之間形成了巨大反差。

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十余年來支持的500多起案件中,有四成案件懸而未決,在無法立案、無法審判之間徘徊。專家指出,我國針對環保公益訴訟的司法保護制度不足,導致通過訴訟解決環保糾紛難、耗時長。

一是立案受理難。據統計,從2000年到2013年,全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總計不足60起。從起訴主體看,絕大多數是行政機關和地方檢察院等公權力機關,環保組織起訴的案件很少,個人訴訟更是難上加難。多位環保組織負責人告訴記者,一些地方法院認為涉環保糾紛應由政府部門解決,法院審理起來非常困難,而不愿受理立案,即使能夠受理立案,也因難以抵擋地方政府的干預而不了之。

二是證據收集難。對于環境污染受害者來說,搜集證據幾乎是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如果地方政府支持污染企業,當地環保局根本就不會為公益訴訟原告提供有關污染的數據。此外,原告請求賠償,需要鑒定單位評估損失額,這樣的要求往往遭到拒絕。而缺乏損失額的評估依據,經常成為法院判定原告敗訴的重要理由。

三是判決執行難。一些基層環保工作者說,環保公益訴訟極少會立案,立案之后極少勝訴,而即使是最終宣布勝訴的案件,按照勝訴判決如期執行也是難上加難。一些企業以虧損為由拒絕履行環保賠償義務,有的環保糾紛官司一打就是十幾年,曠日持久的“拖”和“磨”中,大量環境違法行為得不到處罰,我國生態環境總體持續惡化的趨勢得不到遏制。

民間環保組織不得不面臨的是:由于我國對環境公益訴訟沒有完備的機制,仍將遭遇各種意想不到的窘境。現實中自身的薄弱能力和來自各方的限制,資金、律師、技術各方面的問題,一直嚴重阻礙著其功能發揮。

因環境污染證據搜集技術性強,需要運用高科技檢測手段,目前,我國民間環保組織數量日益增多,但多數處在初創階段,缺乏專職的環境科學技術人員和環境法律專家,收集環境污染證據的能力和應用環境法律訴訟的能力不足,只能在公益律師的幫助下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多位專家學者和環保人士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是以司法手段維護全社會環境權益的重要法器。當前推進環境公益訴訟時機成熟,但在具體操作層面依然面臨許多困境,建議制定更為細化的政策執行細則和司法解釋,讓公益訴訟在我國環境保護事業中發揮更大作用。

司法檢察機關探索環保公益訴訟制度

為破解環保公益訴訟案件“立案難”、“取證難”、“判決難”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7月3日宣布成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

在7月3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的設立,對于促進和保障環境資源法律的全面正確施行,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遏制環境形勢的進一步惡化等方面,必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環境資源審判庭第一任庭長鄭學林說,隨著最高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的成立,各級法院將成立相應的專門審判機構,進一步暢通環境資源類案件的訴訟渠道!拔覀儺斍爸攸c研究解決的就是暢通有關機關和社會組織環境公益訴權,該立案的一定要立案,符合法定條件的,法院就不能拒之門外!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說,環保案件取證難,公民個人、民間組織在這方面有困難,由法院出面調取證據,力度加大,便于解決“取證難”。這對排污者也是一個壓力?傊辛谁h保法庭,環保公益訴訟案件審理會更順暢,也促使企業守法。

鄭學林介紹,環境資源審判庭還探索在環保公益訴訟中加大對原告的司法救助。同時,對原告勝訴的案件,被告對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師費、調查費用、鑒定費用、評估費用,統統都要由被告來承擔,這樣可以加大對被告的懲罰力度,增加其污染環境的成本。

去年開始施行的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將公益訴訟制度寫入法律,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出臺了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又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擴大了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加大了環境違法責任。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制定出臺為環境資源案件審判進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據。

為了糾正行政機關在環保案件中屢屢不作為的弊病,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10月20日,貴州省金沙縣檢察院將該縣環保局告上了法院,訴由是環保局不處罰逾期繳納排污費企業。集中管轄赤水河流域環境案件的遵義仁懷市法院受理了該案。根據檢方的解釋,這是考慮到一些涉污企業拖欠排污費現象較普遍,損害了公益,由檢察機關采取訴訟方式督促行政部門依法履職社會效果更好,遂將此案作為探索行政公益訴訟的試點。

“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是對公益訴訟制度的重要完善,同時也對檢察制度的發展創新具有深遠意義!弊罡呷嗣駲z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處長王莉告訴記者,提起公益訴訟拓寬了檢察機關的監督范圍,過去主要是查處、追究違法行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現在則可以通過訴訟活動,對違法行政行為本身進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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