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管專員:查處一個 震懾一批 教育一片
時間:2014-12-12 09:32:00 作者: 來源:中國環境報
環境監管執法涉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等領域,涉及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眾多環境要素,因此,環境監管執法不僅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一家的責任,其他政府相關部門也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職責。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也明確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他現行的一些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也對農業、林業、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的環境監管執法職責做出了規定。
《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考慮到不同層級和地區的機構設置和職能分工有差異,兼顧到征求意見反饋情況,將各相關部門的環境監管執法責任界定交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做出,是較為合適的。地方政府應以不留監管死角、不存執法盲區為基本要求,因地制宜劃分監管邊界,規定“建立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認真梳理并明文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形成合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落實《通知》有關要求,建立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認真梳理、明文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向社會公布,并監督執行。
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為的執行情況,是環境監管執法成效的直接表現。長期以來,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執行命令不到位、接受處罰打折扣、整改不徹底等問題。為此,有必要實施執法后督察,對具體行政處罰和行政命令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每一個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的執行情況,都直接關系到企業是否落實整改要求,群眾環境權益是否得到真正保障。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得到落實,監管對象的僥幸心理蔓延,將形成“法不責眾”的不利局面。環境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切實改正,環境風險持續存在,群眾的不滿持續上升,環境監管執法的難度反而增大,環境監管執法可能陷入惡性循環之中。實施執法后督察,是破除惡性循環,促使環境監管執法走向良性循環的制度設計,有利于樹立和維護法律權威,起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近年來,環保部門高度重視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為的執行,積極開展行政執法后督察,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對提升環境行政執法效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環境保護部每年組織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對環境保護部本級查處和重點督辦的環境案件開展后督察。
如2013年環境保護部對93起案件實施了后督察,向社會公開了案件情況,向相關省級人民政府通報了未完成整改的案件,督促加快整改進程。
各地環保部門也將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工作列入年度計劃。各級積極探索后督察機制,環境保護部門和商務、工商、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和機構聯動,對不履行環境行政執法決定的單位實施全面制裁,讓違法單位承受付不起的代價,促使企業做到積極履行環境執法決定,最終做到自覺守法。
實踐證明,實施執法后督察,是督促行政相對人落實整改措施的有效手段之一,要繼續完善和全面推行,充分發揮其在糾正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方面的作用。
《通知》要求,“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要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稽查”,這是落實層級監督、促進規范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效能的重要舉措。
第一,稽查的主體和對象;榈闹黧w是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稽查的對象是下級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通知》要求,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縣(市、區、旗)、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縣(市、區、旗)開展環境稽查。
第二,稽查的內容和方式;榈膬热菔桥c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相關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重點領域是否規范、到位。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可以通過案卷查閱、調查詢問和現場驗證等方式,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開展稽查。
第三,稽查結果的運用。要向被稽查單位通報稽查結果,對被稽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采取獎勵和懲罰措施,對稽查發現的問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積極改正,并要按規定追究責任。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通報稽查情況,以引起重視,解決行政區域內發現的重大問題。
從2012年開始,環境保護部連續三年開展專項稽查工作;橹邪l現,環境執法不規范的問題比較普遍。2014年8月,環境保護部印發了《環境監察稽查辦法》(環發〔2014〕116號),在系統內部開展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規范,進而規范環境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效能。下一步,將按照《通知》要求,在現有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加大稽查力度,拓展稽查內容,提高稽查水平。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多個地區和部門也建議在《通知》中明確各部門的環境監管執法職責,避免推諉扯皮。
近年來,部分地區也作了一些探索,2013年甘肅省出臺了《甘肅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規定》(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對環保、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牧、林業、衛生、監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統計、鐵路、電力監管機構等18個部門的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
莒縣人民政府出臺《關于建立環境保護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的意見》,明確了縣環保局、監察局、公安局、發改局、經信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局、工商局、水利局、農業局、衛生局、安監局、畜牧局、交通局、交警大隊、林業局、金融辦、國網莒縣供電公司、自來水公司等20個相關單位的環境保護執法監管工作職責。
這些地區的嘗試,都取得了良好效果,既可以避免一遇到問題就相互推諉扯皮的情況發生,也有利于形成監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