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環境法“硬起來”:建立最嚴格環境法律制度

時間:2014-11-20 09:40:00 作者:  來源:學習時報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強立法并保證法律的實施,為生態法治建設描繪了路線圖。

“無牙”的環境法:環境污染遏制不住的重要原因

“GDP”“達標排放”“九龍治水”,換來的是霧霾天、醬油水、毒土壤、被污染的食物鏈,環境污染向我們敲響了生命的警鐘。

從上個世紀70年代初到今天,審視我國過去制定并實施的30多部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和千余件法規、規章,我國的環境法治體系遠未形成,“病癥”是法律的執行力不足,“病因”是法律的定位與立法決策不盡合理與科學,“病根”是唯GDP的經濟增長觀。

讓環境法“硬起來”:建立最嚴格的環境法律制度

按照十八大報告提出的“建設美麗中國”的愿景,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用最嚴格的制度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案》,該法將于2015年1月1日實施。該法建立和完善了環境保護法律機制,為實施嚴格的法律監管,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建立環境與發展協調機制。明確宣示環境保護是一項基本國策,確立“保護優先”原則。建立了政府、企業、公民、社會分享權力(權利)、各擔義務、共同參與的“多元共治”體制。

統一監管機制。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職權,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建立了生態紅線等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公眾參與機制。明確了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政府和企業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公益訴訟等制度。

決策實施機制。建立和完善了生態補償、企業環境保護責任、區域限批、排污許可、有毒有害物質控制、農村農業廢棄物處置、重金屬污染防治等全過程控制等制度。

責任追究機制。明確規定了政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企業和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

保障環境法實施:落實四中全會精神任重道遠

四中全會提出要形成“高效的法律實施體系”,保障法律實施,需從如下方面著力。

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立法,切實提高環境立法質量。一是盡快填補一些重要的環境資源立法空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二是抓緊進行相關法律修訂工作,迅速啟動對《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修訂,把《環境保護法》已經規定的各項制度加以細化,把與建設“美麗中國”相關的要求變成法律制度安排。

加強環境執法,確保有法必依。切實消除保護領域的選擇執法、扭曲執法、懈怠執法、越權執法現象。加強環保依法行政,加強各級政府的環境保護法治意識和執法能力建設。

充分發揮環境司法的功能,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結合司法體制改革,加強環境資源專門審判組織與審判程序建設,確保公民環境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的實現;保證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受到法律的追究。

加強環境法治文化建設,形成“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的生態文化,讓公民能夠自覺地保護環境,能夠利用環境法律維護自身和環境的權益,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同時,也要促進環境保護公益性社會組織的發展,集聚環境保護的社會資源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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