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執法:關于法條競合與數罪并罰的思考
時間:2014-09-15 10:11:00 作者: 來源:中國環境報
目前,我國行政法體系中還沒有法條競合與數罪并罰的概念,但在環境保護執法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類似于刑法中的法條競合和數罪并罰的情形。比如在一次檢查中發現同一當事人多個環境違法行為,各地處理方式不一,有的是分別立案處罰,有的則是根據其中較重的進行處罰。為此,筆者認為應當學習參照適用刑法中的做法,對相關情況作出統一規定,以免出現各地對同一類環境違法行為適用法律法規不一的情況。
法條競合是指一個行為符合數個法律條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而由于數個法律條文之間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包容或交叉關系,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法律條文,其他法律條文不能再適用的情況。數個法律條文可能表現為不同法律中的法律條文,或者表現為同一法律中不同的法律條款,因此法條競合的表現形式主要分為兩種:一是不同法律之間的法條競合;二是同一法律之中的法條競合。
筆者認為法條競合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適用原則主要有以下兩點:一是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指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不同的法律規定,既符合特別法規定的犯罪構成,也符合普通法規定的犯罪構成,適用法律時以特別法規定處理的原則。如某養豬場向水渠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致渠道廢水超標排放。當事人的行為同時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1款規定。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分別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和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筆者認為這時應適用《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因為相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來說,此條例專以調整畜禽養殖污染問題,屬特別法。
二是特別條款優于一般條款的原則。指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條款,適用法條時以特別條款規定處理的原則。如船舶向水體排放廢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可依據此法第七十六條和第八十條之規定進行處罰。船舶水污染防治是水污染防治的特別條款,有專章規定,在此時應適用此法第八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數罪并罰是指對一個人所犯數罪合并處罰的制度,即在分別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原則,解決數個宣告刑與一個執行刑的關系,也就是確定一個實際的刑罰問題,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數罪并罰的法律適用原則主要有3項,我國刑法已確定了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并科原則為補充的并罰適用原則。
筆者認為,環境保護執法中數罪并罰的法律適用也應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和并科原則為輔,不同行政處罰種類不能相互吸收的法律適用原則。環境行政處罰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種類。不同違法行為的罰款、行政拘留宜適用限制加重原則決定執行,但行政拘留最終執行時間不能超過法定最長期限;對于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等,不同違法行為宜適用吸收原則執行,因為適用并科或限制加重原則,均無實際意義;關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應根據標的物區別對待,標的物相同的適用吸收原則處理,不同的適用并科原則處理。
此外,要對同一當事人的數個違法行為是否存在吸收和牽連關系進行分析。諸如上述情況,我們宜參照刑法的處斷原則,應“從一重處罰”,即重的處罰吸收輕的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如某化工廠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導致廢水超標排放,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1款規定,可依據此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之規定進行處罰。筆者認為這時應適用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因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是導致廢水超標排放的主要原因,兩者之間存在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系,應當以廢水超標排放加以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