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環境不再是“小事一樁” 解讀7起典型案例

時間:2014-09-12 09:12:00 作者:  來源:姑蘇晚報

昆山法院召開環境保護案件審判情況新聞發布會,發布會講述了7起已審結環境保護典型案例的始末,依次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起震懾作用。記者了解到,自去年11月11日昆山法院成立環境保護合議庭至今,共受理環境保護案件13起,其中刑事案件4起、民事案件1起、行政案件2起、非訴執行審查案件6起。目前,已經審結8起,其中刑事案件1起、行政案件1起、非訴執行審查案件6起,對環境污染行為起到了良好的懲戒效果。

1、倒垃圾把自己倒進了班房

——淀山湖危廢傾倒案

案情回顧:

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林某、朱某以營利為目的,先后多次向昆山市淀山湖鎮垃圾填埋場西北角傾倒化工垃圾,其中2013年3月至5月期間,共傾倒鐵桶裝的化工殘渣100余噸,經鑒定,上述化工殘渣屬于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損害值達人民幣388.17萬元。2013年11月,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林某、朱某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2013年6月,兩高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如何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作出明確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或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屬“嚴重污染環境”;致使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宣判結果:

3位被告因傾倒有害物質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80余萬元,后果特別嚴重,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終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犯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被告人林某犯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獵捕203只青蛙被刑拘

——野生青蛙非法狩獵案

案情回顧:

2012年9月28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顏某、潘某、沈某攜帶獵捕工具從浙江省嘉興市開車至昆山市某村一菜場附近,非法狩獵野生青蛙203只,后被查獲。經鑒定,上述青蛙為黑斑蛙和金線蛙均屬國家保護動物。2013年4月,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對顏某、潘某、沈某以涉嫌非法狩獵罪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狩獵罪以“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公布的《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在禁獵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即構成該罪。

宣判結果:

3位被告共同在禁獵區狩獵野生動物203只,情節嚴重,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最終依法判處被告人顏某犯非法狩獵罪,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人潘某犯非法狩獵罪,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人沈某犯非法狩獵罪,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扣押的野生青蛙二百零三只,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扣押的作案工具編簍三個,竹竿三個,電筒三個,予以沒收。

3、魚塘里的螃蟹跑了要怪你

——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案

案情回顧:

被告昆山某路橋公司在原告郭某承包的魚塘邊施工和通行,郭某于2009年3月發現其承包的魚塘有蟹外逃和死亡現象,向某村經濟合作社進行了反映,但均未由權威機構對魚塘中蟹外逃及死亡的原因進行專業檢測。2009年11月,郭某在魚塘中僅抓到100多斤的蟹,以63元/斤的價格出售,他便認為蟹外逃是昆山某路橋公司施工挖通了魚塘與外部水溝間的窯廠舊煙道所致,蟹死亡也是施工產生的噪聲和粉塵所致,要求被告承擔特殊侵權責任,賠償當年水產養殖的所有投入和適當利潤等各項損失共計168640元。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以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原告無需進行舉證,相反,民事訴訟原告必須就其訴訟請求相關事項及請求權依據作出初步的說明。在涉及環境污染的侵權糾紛案件中,該初步的說明就是對其損害結果屬環境污染所致承擔舉證責任。

宣判結果:

郭某認為蟹死亡是環境污染所致,而環境污染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應由被告舉證證明其行為不是引起蟹死亡的原因。不過,本案中原告郭某未提供初步的證據證明蟹死亡原因涉及環境污染,因此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郭某要求被告昆山市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賠償損失168640元的訴訟請求。

4、他把環保局告上了法庭

——行政許可發放案

案情回顧:

2012年3月,袁某擬在昆山市玉山鎮某小區沿街商鋪開設酒吧,向昆山市環保局提出行政審批申請。由于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滿足“與鄰近的居民住宅邊界的直線距離不得小于30米”的相關規定,同年4月環保部門向袁某發放了許可。

王某為該小區居民,他認為酒吧所在的大樓外墻邊界至小區6號樓外墻邊界之間的直線距離并不符合法規強制性規定,于是提起撤銷該許可的訴訟,把昆山市環保局告上法庭。

宣判結果:

經認定,環保部門測定的酒吧至居民住宅邊界距離有誤,但是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的合法性毋庸置疑。法院認為,一方面被告昆山市環保局在事實認定中出現的錯誤并沒有影響到國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為所追求的實體正義,同時行政許可在實體正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法理上允許存在事實瑕疵的空間。

5、蘇州地區首張“禁止令”

——行政處罰申請強制執行案

案情回顧:

2013年7月,申請人昆山市環境保護局在對被申請人昆山某五金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經環境保護主管行政部門的審批,擅自建設一個化學鎳車間、兩個陽極氧化車間及一處硫酸剝漆點,導致廢氣直接排放、廢水直接外排、廢漆渣露天堆放。同年9月6日,環境部門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共罰款10萬元,同時責令其停止擅上項目生產。

不過,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也沒有履行行政處罰的義務,被昆山市環保局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宣判結果:

今年3月19日,昆山法院作出準予執行的行政裁定書,并于3月20日制作蘇州地區首張“禁止令”:立即禁止昆山市某五金公司在其住所地的環境違法行為。

同時“本禁止令發布之日起,昆山市某五金公司如繼續生產,本院將依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關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應予以處罰的規定,予以處罰”。

6、全國首張“環境保護執行令”

——行政處罰申請強制執行案

案情回顧:

2013年9月,昆山市環保局在現場檢查時發現,昆山某工藝品公司正在生產的電鍍車間內有5套廢氣治理設施,雖然正在運行,但均無法達到中和酸性廢氣的效果,故上述廢氣治理設施均屬不正常運行,導致廢氣直接污染大氣。

2014年1月6日,環保部門依法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公司罰款13萬元,同時責令其恢復大氣治理設施正常運行,但該公司沒有在規定的三個月期限內履行義務,且不復議或訴訟,無奈之下環保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對于環保部門作出的責令大氣污染設施正常運行的行政處罰,人民法院基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可以發布執行令,載明拒不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

宣判結果:

今年6月12日昆山法院作出準予執行的行政裁定書,同時制作了全國首張“環境保護執行令”,要求昆山某工藝品公司在其住所地的生產,除依法報經昆山市環境保護局批準之外,應始終保持大氣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

同時,“本執行令發布之日起,該公司如繼續違法生產,本院將依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關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應予以處罰的規定,予以處罰!

7、非法捕魚還忽視罰款

——行政處罰申請強制執行案

案情回顧:

2013年11月12月,姜某在太倉市城廂鎮鹽鐵塘水域內使用電瓶進行電力捕撈,后被太倉市漁政監督大隊現場查獲。經勘查,姜某當天捕到漁獲物(雜魚)十公斤。

今年3月3日,漁政監督大隊認定姜某實施電力捕魚的違法行為,嚴重破壞國家天然漁業資源,損害漁業水生動物資源生息繁衍的生態環境,處以沒收漁獲物十公斤、罰款3000元的處罰。但姜某在法定的三個月期限內既不履行義務、又不復議或訴訟,太倉市漁政監督大隊向昆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違法行為直接侵害的客體是國家資源,但最終損害的仍是環境生態系統。行政機關對該類行為作出處罰后,如受罰者未主動履行,可向法院申請執行。另外該類違法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將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

宣判結果:

今年7月22日,昆山法院作出準予執行罰款3000元、加處罰款1600元的行政裁定書。

微信推廣

本期回顧

返回頂部
 
免费a级毛片18以上观看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