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環保約談要找準對象 牽住“牛鼻子”
時間:2014-06-27 09:01:00 作者:賀震 來源:新華網
環境保護部近日發布《環境保護部約談暫行辦法》,對環境保護部組織的環保約談的定義、需要約談的情形、約談的對象、約談的內容、約談的組織形式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確規范。這是環境保護部在總結近年來多地環保約談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出臺的又一項具有示范性、導向性的有效措施。
如果說查封扣押、限期治理等是針對具體環境違法企業的有力處罰措施,那么,集體約談、掛牌督辦等,則是解決行政區域內存在突出環境問題的強力手段。相較于其他措施、手段,環保約談運用事先提醒、告誡的方式來推動地方政府治理區域環境問題更有價值。畢竟防患于未然之時比發生重大環境事件或生態破壞后,再總結教訓、查處責任人更有意義。近年來,江蘇、浙江、安徽、新疆等地都對環保約談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有的收到了良好效果,有的卻引起了下級環保部門的怨憤。分析總結近年來各地環保約談的得失,結合《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約談辦法》的起草,筆者以為,要確保環保約談不流于形式,切實解決問題,須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約談要找準對象,牽住牛鼻子。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得很清楚,政府對一個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因此,環保約談的對象應是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相關負責人,而不應是下級環保部門負責人。實踐早已證明,環境問題的本質是經濟結構、生產方式和發展道路的問題。當前,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發展,常常把環保要求視為招商引資的絆腳石,甚至主動充當污染企業的保護傘,環保部門想管不讓管、想管管不到的情形屢見不鮮。因此,要真心實意解決環境問題,環保約談就要牽牛鼻子,約談地方政府主要領導或相關分管領導,切不可只是把環保局長叫過來訓一頓了事。當然,環保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環保工作的主管部門,地方政府負責人接受約談時,可以讓環保部門負責人一同參加。
第二,約談要一針見血,不留情面。環保約談要打有準備之仗,事先要對約談方行政區的環境管理摸清問題、找準原因、開好藥方。指出問題要有的放矢,剖析原因要一針見血,分析根源要直擊要害,要讓被約談的地方政府負責人 臉紅、出汗、坐不住,真正有所觸動。
第三,約談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外部性是環境問題一個最顯著的特征。環境問題事關民生,涉及公眾健康和幸福,政府決不能關起門來搞內部解決。組織環保約談,政府要敞開大門,歡迎或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環保行風監督員、媒體和公眾代表列席,讓公眾了解環保部門對環境問題的態度、解決環境問題的難度、推動地方政府解決環境問題的力度,體諒環保部門的苦衷,從而贏得社會和公眾對環保部門、環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運用媒體特別是新興媒體,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借助社會和公眾的力量倒逼環境問題的解決。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在制定約談辦法時,在4個環節上規定了信息公開,值得借鑒。一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約談前在省廳門戶網站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廣而告之。二是正式約談時,視情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環保行風監督員、媒體和公眾代表列席。三是約談后形成的紀要在省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四是被約談方逾期未落實整改承諾,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的,啟動問責機制,并在省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通過媒體公開曝光。
第四,約談之后要盯住問題抓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應嚴肅問責。如果上級環保部門只是滿足于講丑話,而不跟蹤抓整改,有關地方政府在接受約談后只是象征性地作秀,并未把問題整改到位,甚至根本就無動于衷,約談的作用、威力都將大打折扣。長此以往,約談難免變成流于形式的空談,甚至下級政府不再把約談放在心上。對此,筆者建議,應明確規定信用承諾制、跟蹤督導制和行政問責制。在約談中,被約談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對落實整改要求作出信用承諾。約談之后,申請約談的環保機關具體部門負責督促被約談的地方政府將約談要求落實到位。被約談的地方政府逾期未落實整改承諾,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的,啟動問責機制。予以通報批評、掛牌督辦、區域限批、停止行政區內生態環保創建考核驗收,提請紀檢監察機關按有關規定追究地方政府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在省環境保護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并通過媒體公開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