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修訂,字斟句酌含義深

時間:2014-04-23 10:09:01 作者:  來源:中國環境報

4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

在本次常委會上,環境保護是最受關注的話題之一!董h境保護法》的完善,直接關系著每一個人未來能不能呼吸到清新的空氣,喝到潔凈的水。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于《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每一個字的意見和修改都十分謹慎。針對草案四審稿作出的多處修改,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中,提出了多項意見和建議,對于一些值得討論的條款,大家也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1 解決了環境保護法的定位問題

信春鷹(委員):

《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前兩審是以修正案的方式,后兩審改為修訂草案,這個轉折主要是因為在審議過程中發現修正案方式有局限性,根據大家意見最后改為修訂草案。本次審議稿中有如下幾個亮點。

第一,準確解決了《環境保護法》的定位問題。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有20多部,執法大部分依靠單行法,對于《環境保護法》在眾多環境法律中處于何種地位的爭議長期以來一直存在。這次修法明確了《環境保護法》是環境領域的基礎性法律,規定的是基本的環境制度。

第二,恰當地處理了《環境保護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A性法律與其他法律如何分工,一直是多次審議中不斷涉及的問題。盡管不同環境領域的執法依靠各單行法,但是本次修法在基本制度上有了進一步完善和突破。審議結果報告中說,本法修改之后,與本法不一致的要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由此可以預測其他環境法律會陸續提上修法日程,這部法律中的制度設計將起到很好的引導作用。

第三,有針對性地解決了多年來制約我國環境保護的一些突出問題。比如明確了環境監察制度,這實際上是環境執法問題,這次修法明確了其地位和權限。另外明確了環境監察部門、環境執法部門有一定限度的由法律直接授權的行政強制措施權。環境違法成本低的問題,也是本次修法要著力解決的一個問題,我國環境立法數量不少,但環境形勢日益嚴峻,就是因為違法成本太低。

2 故意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嚴懲重罰

王云龍(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第六十三條列舉了4種情形,規定予以拘留,除第一種情形外,其他3種情形,按本條處罰都顯得輕了,應該加重。

這3種情形是: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使用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卻拒不改正等。這些行為已經造成污染,且后果嚴重。特別是通過暗管、滲井排放有害污染物,不僅污染地表水,更重要的是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治理起來花費巨大。

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上述3種行為應被認定為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從重進行經濟處罰,這樣才能更好地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更好地體現習近平總書記“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要嚴懲重罰”的要求和精神。

溫孚江(委員):

目前環境污染狀況已嚴重超出了環境自身的凈化和承載能力。近幾年這種現象尤為突出,嚴重影響了生產生活和人們的幸福指數。因此對故意破壞生態環境者,要從重處理。

第六十三條列出了拘留10日以下的4種行為,規定這4種行為都是“尚不構成犯罪的”。

但我認為這4條行為中的后兩種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不應當列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級別。

這兩種行為是目前我國農村地區污染的重要來源!巴ㄟ^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檢測數據”、“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等都屬于故意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居民身體健康。通過甘肅的水質事件,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

這兩種行為是目前非常突出的問題,應重典治理,建議將其列入第六十四條應該懲處的內容中。

3 保留環評驗收非常必要

王毅(委員):

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環評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建設,目前環評雖然存在很多問題,但是如果沒有環評的話可能問題更大,特別是環評設施驗收規定必不可少。所以建議恢復原來的“并經過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和閑置”。

之所以要保留這一條,第一,過去環評要求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往往得不到落實。第二,目前我國環境監管能力不足,應加強對相關建成設施的驗收。第三,長遠看可以和排污許可證有機銜接。目前階段,保留對環評設施的驗收非常必要。

第四十四條,關于總量控制制度,提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分解落實”。目前的指標分解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區域分解的,沒有考慮環境的特點,建議根據環境特點進行分解,比如根據水的流域特征和大氣的區域特征劃分。

第四十八條,危險廢棄物的管理問題,應該規定對這些物品進行登記和相關信息披露,這項規定比第五十五條的一般性污染信息公開更為重要,所以對有毒有害危險品的登記和披露制度非常關鍵。

4 重視環境對人體健康影響應貫穿始終

馮淑萍(委員):

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钡竺娴木唧w內容還顯得不夠充分。

這次修改增加第三十九條:“國家鼓勵和組織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边@一修改是一大進步。

重視環境對人體健康的影響,這個理念應該貫穿本法始終,這不僅僅涉及到第三章的內容,各章都應體現這一理念,建議把第三章第三十九條調整到第一章總則中作為第十一條。

5 應建立環境與健康調查、監測、風險評估機制

馮長根(委員):

當前,關系到群眾健康的環境污染、環境風險問題比較突出,公眾對環境健康風險過度反應的現象也比較突出,比如PX項目事件。環境與健康交織在一起的問題日趨嚴重。

盡管長期以來粗放型增長方式的大背景是客觀存在的,但是相關法律規制的缺失,也是我們面對環境與健康問題無法作出及時反應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具體法律條款的制定上,還缺乏對人體健康保護的基本考量,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定,來支撐環境與健康管理工作的開展,這些與中央領導對環境民生的高度關注還很不協調。

如果本法對建立環境與健康制度作出一些基本規定,就會有利于在實際工作中依法開展環境與健康工作,防范相關風險。

建議將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改為“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調查、監測與風險評估制度”,這樣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環境與健康調查、監測、風險評估規范和信息共享機制。

增加這一條是必要的。首先,政府有責任對可能存在的環境與健康問題開展常規性的調查、監測工作,不能等到群眾反響強烈了再來做工作。

其次,環境健康問題一旦產生,后果很嚴重,而且造成的損害很難消除,因此需要制度性地開展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工作,以落實預防原則。

其三,常規性開展上述工作是掌握相關問題實情,把握處理主動權的基礎。環境與健康調查、監測、風險評估,需要大量的信息資源支撐,需要在頂層整體規劃和統一部署下,整合多業務領域信息、多部門配合才能完成。其中,部門間信息共享交流是關鍵保障。另外,面向社會的有效信息共享和交流有利于引導普通公眾理解、接受一定的環境健康風險,特別是正確認識工業發展的環境健康風險,這是公眾支持政府決策的基本保障。

6 信息公開的形式和時間應增加限制性條款

李大進(全國人大代表):

環境事件中的信息公開是近年來被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之一,信息公開應有3個要素:公開什么內容,什么時間公開,采取什么形式。

本法對信息公開的內容規定得相對完備、詳實,但是對在什么時間公開、采取什么形式公開卻沒有明確規定。

現實社會中已發生的多起環境事件,引起公眾不滿很多都是因為信息公開不及時造成的。因此在第五章信息公開中應當加上以什么形式進行公開和在什么時間進行公開的限制性條款,這樣信息公開的內容就完善了,也便于執法。

7 國家應鼓勵和支持對環?萍嫉难芯亢烷_發

張云川(委員):

第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這一規定非常好,建議在這三大類產業發展的前面增加一條內容,即“國家鼓勵和支持對環?萍嫉难芯亢烷_發”,然后才是鼓勵這些產業的發展。

第二,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眰人認為這一條的語言剛性還不夠。總量控制可以是控制減少,可以是控制維持在當前水平,也可以是按計劃逐漸增加某些總量排放,這3種類型都可以說是總量排放在控制當中。應在其他法規中對“重點污染物”進行科學的界定,建議起碼加上“嚴格的總量控制制度”,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總量控制。

8 建議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手段

董中原(委員):

考慮到中國目前嚴峻的環境現狀,第一,建議在本次修訂中適應形勢需要制定重典,確立解決問題的各種機制和模式,將環境保護真正放在突出位置。第二,建議在目前草案第二章中增加有關制度內容的表述。

一是在行政強制法的立法權限范圍內,增加政府即時強制內容,比如責令停業、封存、查封、扣押等。

二是在處理投訴舉報問題上,建議明確接到投訴后多長時間內應到場處理,明確調查后多長時間內應作出處理。

三是在執法手段上,建議增加公安部門與各執法部門聯席工作機制;探討環境保護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銜接關系,提高環境執法的執行力。

四是建議進一步明確政府的執法手段,建議專章規定政府監督檢查手段、權力和程序,包括現場檢查權、抽樣權、封存權、責令停業權、調取材料權、合理懷疑即可采取臨時管控措施的權力以及處罰權等。

五是建議在草案第四十一條中專門規定企業證明責任。在環境執法中,最大的困難是調查難、取證難。這個問題如果不解決,政府執法將會遭遇極大阻礙,政府主導作用也得不到有效發揮。為此,建議在立法中明確有關制度,包括企業違反自行監測、記錄義務的重罰制度,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不利推定制度,確立企業監測記錄長期保存義務,明確“企業如不能證明未造成污染,則視為其造成了污染”的規則,即行政執法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如果能將這一制度引入到行政執法環節,將極大提升企業自主監測的積極性,并降低政府執法成本,有利于執法活動順利進行。

六是環境保護調整范圍中,建議增加對產品生產企業的責任,比如汽車生產企業生產汽車的標準要有利于環境保護,國家制定的汽車生產標準要達到較高的環保標準。石油、汽油、柴油生產企業生產的燃料要達到較高的國際標準等,并將此納入《環境保護法》中。

9 明確環境監察機構執法權限

張玉珍(全國人大代表):

根據《環評法》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條例》,違反環評“三同時”制度的行為很多,實踐中大量違反環評“三同時”制度的違法行為都是在建成、投產、使用產生污染后才被發現,而不是在建設過程中被發現查處的,因此對第六十一條建議具體修改為,一是在“擅自開工建設的”后增加“和已建成并投入生產使用的”,以及對應這個方面,在“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后增加“或者停止生產、停止使用”。

對于第六條,環境保護工作不是環保部門一個部門的責任,而是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分內的事情,長期以來環保工作存在職責不清、分工不明、責任不落實的現狀。因此建議根據目前我國環保工作的現狀,實行“一崗雙責”,強化政府責任。也希望通過這次環保法的修改能夠明確環境執法機構的執法類別。

建議在第十條第一款后增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環境監察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行政管理職責”。因為目前我國只有少數省份環保部門環境監察機構、環監局屬于行政單位。從目前環境形勢來看,環境執法工作應當大力強化,而不是削弱。如果環境監察機構作為一個事業單位,獨立的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將很難落實,希望能明確環境監察機構執法權限,強化環境執法工作。

10 誰來監督環境執法部門不作為

楊澤柱(全國人大代表):

第五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職的,有權向上級機關和監察機關舉報。此處還應增加有權向新聞媒體投訴,相關部門和單位對投訴和曝光應當作出及時回應和處理。

這主要是解決誰來監督環境執法部門不作為的問題。當前環境保護中的問題,既有企業、公民自身環境意識不強、工作不力的問題,同時也有環境保護執法部門本身不作為、執法不嚴的問題,所以建議增加一條解決“誰來監督環境執法部門不作為”的問題。這一條要作出硬性規定。

草案新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這有利于執法。一直以來環境監察部門承擔著大量日常的執法工作,沒有名分,現在終于名正言順了,完全贊成。

——劉振偉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這一條很難落實,因為它不是一個機制,既然是機制應該制度化。

——陸浩

現在跨省的區域性污染問題和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越來越多,建議跨省的應該明確是由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來協調解決。

——王中丙

這部法到底是不是一部違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的法?到底能不能調動公眾真正參與到環境監督和保護工作中?這兩個核心問題,目前的草案看不出有根本性突破。

——陳吉寧

關于生態保護紅線,建議把對土壤的保護納入紅線保護范圍內。

——王麗梅

11 執法人員不作為和瀆職要追究責任

包克辛(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

草案對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制度都作了法律規定。同時對環保部門的權力,包括前置審批權、現場檢查權、項目限批權、限產停產權也都明確授予。問題是標準有了,權力給了,再出現大范圍嚴重超標怎么辦?

據了解,很多國家對企業采取承諾制,將監管作為環保部門的主要職責,企業一旦超過承諾排放就嚴格實行重罰。政府對環保部門執法人員的不作為和瀆職,一旦發現也要重罰并且嚴厲追究法律責任。草案法律責任部分,對這個問題規定比較含糊。

提3條意見。第六十五條,講的主體是機構,評價機構、監測機構、維護運營機構,弄虛作假、負有責任的,應予以處罰,承擔連帶責任。這個規定不夠,對機構處罰是比較困難的。建議在第65條“除”字后面增加“對其責任人和機構負責人”,把機構責任落實到人。第六十七條,是對環保部門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的處分規定。那么不作為、瀆職算不算違法?很難界定。坐在辦公室不下去檢查算不算違法?建議在“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后面加上“瀆職、不作為”。第六十八條第四項,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件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這樣規定,太容易推卸責任了。只要說我沒發現,或沒接到舉報就沒有責任了。建議刪去“發現或者接到舉報”這幾個字,改為“監管不力、未及時查處的”。

12應賦予監察機構行政強制權

劉振偉(委員):

草案新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這有利于執法。一直以來環境監察部門承擔著大量日常的執法工作,沒有名分,現在終于名正言順了,完全贊成。

但在第二十五條中,沒有賦予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只能去現場檢查,不能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既然明確其法律地位,可以到現場進行檢查,也應該賦予其行政強制措施權,有利于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13環境影響后評價不可忽視

車光鐵(委員):

草案第十九條主要對項目環評作了明確規定,但對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沒有提及。

對于此項工作,主要是針對項目開工建設后,因工程內容及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前期環評不夠準確全面等原因,開展的后期評價工作。通過開展此項工作,可以深入準確地了解掌握整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變化和實際情況,對于有效加強建設項目管理和環境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但是從目前此項工作開展情況來看,明顯缺乏硬性約束,一般均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開展,僅需經環保部門備案即可,不需審批,且即便不做,也不會承擔任何相應的法律責任。

建議在第十九條第2款中新增“對需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項目,必須通過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14建立環評機構和環境監測機構終身責任制

郭鳳蓮(委員):

第六章法律責任中硬度不夠,懲罰力度有點軟、有點弱。

建議,第一,環評機構不深入現場問題依然存在,有的環評機構不深入現場調查,外借資質證,人員也胡亂掛靠,環評文件編制質量不高。上項目的時候,這個項目是誰編制?誰認證?應當是有責任的,現實中并不規范,有的機構為了得到評估資質,想辦法另走門路借資質,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建議建立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和環境監測機構的終身責任制、現場調查考核制度和機構人員考評制度、環評文件編制質量考評制度和機構退出制度。

第二,強化專家責任制,為保證參與建設項目環境技術評審的公正性,應建立專家回避制度,避免一些專家既是環評機構負責人,又是投資人、股東、環保技術評審專家。為保證建設項目技術審查的公正性,解決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問題,建議在法律責任中增加“建立和完善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專家庫制度,與專家所在機構單位有關聯的建設項目應當實行專家回避制度”。

15對土壤保護也應有紅線

王麗梅(全國人大代表):

草案第二十九條,關于生態保護紅線,建議把對土壤的保護納入紅線的保護范圍內。

以黑龍江為例,黑龍江糧食雖然連年增產,但是黑土層、腐殖層每年大約以5毫米的速度在減薄。另外,有73個農牧場存在水土流失,水土流失面積達9080平方公里,占墾區16.39%。

土地土壤肥力也不斷減弱,土壤有機質是土壤肥力的重要量度,不容忽視。黑土在變薄、變瘦,為了增產,加大了化肥使用量。

根據黑龍江省農委定點監測檢測數據,2012年黑龍江化肥施用總量(純量)是240.3萬噸,每畝平均化肥施用量是11.48公斤。2012年比1982年增加了3.7倍,但糧食單產僅提高了1.55倍,上世紀60年代農民施用一公斤氮肥可以增產15公斤~18公斤糧食,到2012年同樣投入只能增產5公斤~7公斤糧食。

過多使用化肥造成了土壤板結硬化程度加劇,耕作層變薄,犁底層變厚、變硬、上移,耕地質量變差,土壤蓄水能力降低,加大了水土流失。所以,對土壤保護也應該有紅線。

16應禁止從城市向農村轉移污染企業

鄧秀新(委員):

草案個別條文有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感覺。提幾條具體建議:

第一,這部法律應該明確寫上以更嚴格的標準強化政府的環境責任,明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第二,關于城鄉一體化問題,這部法講城市多,講鄉村少,應該把城鄉一體化放在更高的高度來看待,建議增加有關禁止從城市向農村轉移污染物及有污染的企業的規定,F在大量企業往中西部轉移,不少是高污染、重污染企業。第三,第十九條,關于環評,沒有說明項目環評由誰來評價,什么資質的機構可以評價。對于不同項目的環評應該有相應資質和級別,才能落實監督的責任。對于環評單位和人員應該終身追究責任。

17應規定推廣使用清潔能源

黃獻中(委員):

關于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問題,法條中治污講得很細,但清潔能源講得不足,尤其是對清潔能源推廣使用,法律層面上基本沒有硬性要求。另外普及宣傳不夠,像清潔能源、核電,政府很支持,群眾卻比較排斥,建設核電項目,老百姓擔心對環境污染太厲害,甚至威脅生命安全。實際上這是對核電生產過程和當前生產狀況不了解。

草案僅僅講了企業可以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但是對優先使用清潔能源的也應該給予鼓勵,甚至給予必要的獎勵,從法律層面給予支持,對于推廣清潔能源的使用會起到很好的作用。

18 生態補償制度應具可操作性

陸浩(委員):

關于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的問題。這里提到“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實際也在這樣做。但是“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這一條很難落實,因為它不是一個機制,既然是機制應該制度化!皣抑笇芤娴貐^”,我們國家大了,大江大河,流域范圍很廣,協調起來難度非常大。

另外,這一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又不一樣,第二十條“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這樣就能落實了!扒翱钜幎ㄒ酝獾目缧姓䥇^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這個關系非常清楚,首先是上級政府協調或者是由雙方協商解決,這也是個制度規定。

去年就生態補償制度建設問題,環資委進行了廣泛調研,到了4個省,各省都反映這個問題。我認為應當明確一個省內的、不跨流域的、上游和下游之間的,省里負責協調解決;一個市范圍內的,市里解決;一個縣范圍內的,由縣里來解決?缧姓䥇^的,比如跨縣的,就由市一級協調解決;跨省的,由中央政府來協調,這樣才有權威性,也才有解決的可能,不然各省之間會扯皮。生態補償制度這一條應該仿照第二十條來寫。我們劃定了主體功能區,有的地方限制開發、禁止開發,補償政策又不落實,那就是很大的矛盾。既然是一個機制、是一個制度,就要規定得比較合理,而且能管用。

第四十四條,“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焙竺孢@句話比較軟,“應當遵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這樣對企業就沒有太大約束。首先要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標準是應該執行的,但是后面還有總量,總量超標就不能排放甚至該停產的停產,或者根據排放總量來確定生產周期、生產小時數,均衡生產。對企事業單位特別是重點污染物排放的企業也要核定排放指標、控制指標,有這個才能管住。沒有這個,只是“應當怎樣”,就沒有約束或者約束力不強。建議這一條作一些修改。

王中丙(全國人大代表):

現在跨省的區域性污染問題和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越來越多,建議在第20條里面加一段話,即“對于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問題,由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調解決”,相對應的這里面已經有的,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在前面加一行字,即“前款規定以外的省級行政區域內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也就是說在省級行政區域里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是比較有效的、高效的,跨省的應該明確是由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來協調解決。

19應引入環境教育理念

馬瑞文(委員):

建議在修改中引入環境教育理念,本法第九條講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但是層次不夠,因為環境保護的宣傳普及更多的指普及環境保護知識,而環境教育不限普及知識,應當是全社會教育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保證《環境保護法》能夠有效實施的一個基礎工作,同時體現了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結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過一部地方性法規,叫環境教育條例,對整個自治區環境教育,從政府職能到社會組織、企業、學校、教育部門,一直到媒體,都有相應規定。應該把環境教育理念引入法律,放在第九條,表述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教育工作”,后面的可以作為對整個環境教育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20對環境有影響項目應多次論證

黃志明(全國人大代表):

草案第十九條,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議把“對環境有影響”這幾個字刪掉。增加“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在規劃過程中進行多次論證!爆F在建房子都要求有環境評估報告,而這里說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進行環評,反而縮小評價范圍,突出了影響環境的項目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要多次論證,看能不能建,在規劃編制時盡可能限制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從源頭抓起。

第十九條建議修改為: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項目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在規劃過程中進行多次論證和評估。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21 我們需要一部違法成本高的法律

陳吉寧(委員):

這部法到底是不是一部違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的法?到底能不能調動公眾真正參與到環境監督和保護工作中?這兩個核心問題,目前的草案看不出有根本性突破。

比如在解決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問題方面,經濟處罰沒有,是不是將來放在其它法律里寫?關于刑事處罰,還是由最高法以造成人身直接傷害來解釋。由于環境污染不一定直接造成人的死亡,它是造成持續的長期傷害,如果按照造成死亡來算,基本上沒有刑罰。我們需要的是一部真正的違法成本高的法律。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怎么能解決環境問題面臨的挑戰越來越多的狀況?

具體有幾點建議: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建議加上“地方政府”。比如污水處理設施,如果不建的話,地方政府沒有責任,建了不達標,地方政府就有責任,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規劃……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到底誰管誰?因為在規劃過程中,有很多沖突,怎么解決?這部法沒規定清楚。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不應是國家鼓勵,而是國家就應該開展環境基準研究,這是國家環境標準制定的基礎。

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只有做了規劃、做了環評以后才知道影響有沒有,不能先預判,建議改成“對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規劃、建設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钡诙鍡l,“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問題是什么叫“嚴重污染”?沒有界定。造成污染可以不處罰,造成嚴重污染的可以處罰,誰來界定什么叫“嚴重污染”?

第二十八條,“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限期不達標又怎么辦?許多地區就是不達標,有什么辦法?

第五章關于信息公開,F在信息公開,都是給一個綜合的統計數據,統計數據公開意義不大,國家應該依法對各監測站的環境質量和污染源排放監測數據進行全面公開。

關于環評驗收的第四十一條,提出“三同時”,它的制度保障是什么?只規定在開工時要求必須有環評報告,完工后誰來做環保驗收?沒有規定。投產之后就沒人管了。建議這一條加上“對建設項目國家要建立環保驗收制度”。

22處罰太輕影響法律嚴肅性

康耀紅(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草案在法律責任方面處罰太輕、概念模糊。個人認為,處罰太輕對違法者不能形成威懾,概念模糊影響執法效率。對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部門違法排放污染物處以罰款,只有對情節嚴重的企業責令停業或關閉,只有對拒不改正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部門負責人實行拘留,處罰太輕,因為環境破壞危害影響很深遠。

有些概念偏模糊,比如情節嚴重!捌笫聵I單位違法超標超量排放,情節嚴重”,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很難掌握。尤其第六十三條規定,出現4種情形可以對直接主管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下面還有一句話,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像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評,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還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檢測數據等的,很難想像這3種情形中還有較輕情節的。沒有取得環評就開工,不僅違法而且拒不執行。建設項目沒有進行環評已經很嚴重了,造成后果已不可恢復,責令改正還拒不改正,后面如果還有一個情節較輕的規定,我認為處罰力度不夠,在實際操作中空間很大,影響法律嚴肅性。

第六十八條,尤其對監管部門的處罰,講到出現以下情形的對直接主管人員記過、記大過或降級處分,其中有一句話是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個人認為直接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該要講清楚。如果出現這樣一些情形的應該是“非常嚴重”的幾種情形,監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負主要責任。希望這部法律把出現的情形規定得越詳細越好,再有要加大處罰力度,要不然形不成強大的威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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