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從修正到修訂 環保法扎根發芽!

時間:2014-02-13 10:44:17 作者:  來源:中國環保設備展覽網

霧霾頻頻來襲、水污染日益嚴重、“毒地”越來越多……當身邊環境變得愈來愈糟糕,甚至深度嵌入人們生活時,大家的環保意識也逐漸被喚醒。

從修正到修訂 草案還需更進一步

2012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了《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2013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2013年10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第三次審議《環境保護法(修訂案)》。

歷經三次修改,《環境保護法(修訂案)》的四審將于今年進行,并且不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一次,會有哪些變化,會不會是一次全面修訂?

到底怎樣才能保護好環境,找回往昔的碧水藍天?盡管經常為環境惡化心憂,但大家也沒忘了呼吁和建議全社會共同應對。

百尺竿頭,更進一步。三審過后,社會各方面對環保法修改草案給予了不錯的評價:相比以前“進步較大”,“越改越好”。

法律銜接不暢易被誤讀是關鍵

草案定位為基礎性法律,要與其他相關部門法銜接好。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毅認為,法律銜接問題在修訂草案中比較突出。

如法律責任中關于“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由于侵權責任法只能解決個人人身財產損害問題,解決不了公共環境被侵害的問題。因此,環保法如果僅規定承擔侵權責任法上的責任,將不利于公益訴訟的開展。

王毅認為,本屆人大常委會已經在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11部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這些修改都要以環保法為依據,因為環保法應當給這些法律留些空間。

除法律銜接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和黃獻中等認為,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應該寫入法律。比如“生態紅線”和國務院發布的多項環境保護決定,包括污染責任保險(放心保)、建立監察體制等等,政府已經做了大量工作,并且經國務院批準,都已經是完整的,可以很好推動的。如果環保法中沒有對這些內容加以規定,將很難追究相關職能部門的“瀆職”責任。

由于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各方面普遍要求對環保法進行“大修”,到三審時,環保法修改幅度作了調整:由之前的“修正案草案”變為“修訂草案”。這就意味著大家的意見促成了環保法修改從“小修小補”向“開刀動大手術”轉變。顯然,這樣的一個轉變,是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結合的完美體現,也為高質量環保法的出臺奠定了基礎。

落實環保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

在我國的環境管理體制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所有的環境法律中都被定位為對環境保護工作或者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但長期以來,環保主管部門只有抽象的統一監督管理權,對于如何實現統一監督管理尤其是如何處理環保部門和其他部門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關系方面,法律并無具體規定。

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的角色是由環境保護工作的特點決定的。環保主管部門作為新型社會管理機構,管制的領域范圍不同以往。舊的管制機構往往針對一個單獨的行業。新型的社會管制機構則會調整多個行業中的某一方面的問題。

美國環境保護署(EPA)是聯邦立法創立的獨立機構,受托監督美國經濟活動的各個具體部門。它和其他新型社會管理機構一樣獨立于內閣各部之外,兼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職能,往往被稱為第四政府部門。

國情不同,自然不宜照搬,但對于思考我國環保部門的定位應該有所啟示。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其原因在于安全生產和食品安全也涉及到多個行業、多個環節,僅僅通過單一機構難以實施有效管理。

這種統一監督管理的模式對于跨越多行業的環境保護十分必要。

通過這種方式,環保部門對其他有關部門涉及環境保護的決定加以指導或者監督,可望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統一監督管理”。

精雕細琢方無愧于人大立法責任

事實上,當前我國環境污染形勢十分嚴峻,空氣、水源、土壤等都在不同程度地遭受污染。

對此,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列席人員在分組審議時呼吁,環境治理和環境保護要有硬措施,要本著“能具體就具體、能明確就明確”的原則,制定一部世界上最嚴格的環保法,不下這樣的決心,治不了本。有的常委會委員甚至放出這樣的狠話:“要制定一部高質量的、有威懾力的、‘長牙齒’的環保法!

對于做好環保法的全面、深度修改工作,任茂東委員說出了委員們的心聲,“這是一個巨大的挑戰,也是一個能夠改善我國環境問題的歷史機遇!蓖瑫r,“這部法律關系到我們每個人和子孫后代,因此修改法律必須要精雕細刻,才無愧于人大的立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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