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補償面臨重要轉折點

時間:2013-12-05 10:40:21 作者:  來源:中國環境報

環境保護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所長高吉喜談生態補償政策走向。

記者:《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出臺對實施生態補償會帶來什么樣的影響?

高吉喜:《決定》的出臺無疑將加大生態補償實施的力度,我們也期望能成為生態補償的一個重要轉折點。但有兩點必須強調:一是在《決定》出臺前,我國生態補償已在實施。二是《決定》出臺后,并不意味著生態補償就能一步實施到位。由于生態補償具有復雜性,必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十八大和三中全會精神為生態補償奠定了堅實的政治保障!稕Q定》的出臺,對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提出明確要求,將加快國家、部門、地方生態補償條例的制定與實施,整合生態補償制度與措施,提升生態補償對生態安全格局構建、生態環境保護和區域可持續發展的保障作用。

記者:早在2011年,由國家發改委牽頭制定的《生態補償條例》已形成草案初稿,國家發改委還同步擬定了《關于建立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幾年過去了,緣何遲遲沒有出臺?目前,我國如何實現生態補償法制化?

高吉喜:這也反映了生態補償的難度和困難。我國生態補償具有涉及領域廣、影響因素復雜多樣等特點,建立健全生態補償制度難度很大。

生態補償的法制化,至少需解決兩個基礎問題,一是強化對生態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如各級政府對生態保護沒有正確的認識,若仍唯GDP論,生態補償即使有制度也難以執行;二是建立生態補償法制化的科學基礎。就生態補償本身而言,補償范圍界定、補償標準確定等科學基礎薄弱,往往會導致生態補償實施效果不盡如人意。

以補償標準為例,生態服務功能價值評估、生態資產核算是生態補償標準確定的主要依據。目前,除《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評估規范》(LY/T1721-2008)這一標準規范了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評估的數據源、指標體系、評估方法等工作流程外,其他類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評估指標均未統一,即使同一地區不同的人計算出的結果也不同。如不同研究對鄱陽湖濕地生態服務價值的評估結果有5.17×1010元、3.63×1010元,5.78×1010元等,最大相差200多億元。

記者:據了解,《生態補償條例》將按照森林、草原、濕地等幾大生態系統,分別制定各領域生態補償實施辦法,明確各領域的補償主體、受益主體、補償程序、監管措施等,形成獎優罰劣的生態補償機制。對此,您怎么看?

高吉喜:按森林、草原、濕地等生態系統實施生態補償具有分類明顯、易于操作等優勢,但不宜反映所補償對象提供的生態功能和服務。因此,我個人更傾向于按主體功能區劃分進行生態補償,即根據所提供的生態服務類型和生態資產價值進行補償。

因不同區域生態服務功能和承受的人類干擾存在較大差異,補償主客體、補償標準、補償方式,以及補償效益的監管措施也應各不相同。因此,應該分別制定不同的補償辦法,以增強生態補償對區域發展與生態保護矛盾的協調能力,切實發揮生態補償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

獎優罰劣的對象可以生態服務功能的提供方和受益方為主。如防風固沙區,當地政府、牧民通常是生態補償的受益方。因此,補償的獎優罰劣可根據落實禁牧、休牧措施,年末牲畜存欄數量(綿羊單位)與上年相比減少量,以及實現草畜平衡等進行科學核算。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簡化程序,按照生態功能區主體功能的保護成效實施獎優罰劣政策。

記者:《決定》強調了市場力量。有人認為,政府花錢買環境,只能補償到平均水平。只有發動企業等一起參與,才能有效改善山區人民的生活。您如何看待這個觀點?

高吉喜: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也是制約各地政府和公眾保護生態環境積極性的主要因素。從我國目前現實情況來看,很多生態環境好的地區經濟都欠發達,當地百姓的生活水平都不高,這也是政府提供生態補償的目的之一。但按目前的生態補償措施確實解決不了生態效益問題,更準確說,也解決不了生態與經濟效益的雙贏問題。

對此,我建議:一是建立以生態資產為依據的生態補償價值核算體系。生態補償必須按照三中全會提出的資源價值進行合理價值核算,以使補償能確實反映出保護的價值。

二是必須改變單純以資金作為補償方式的做法。應以通過拓寬當地人民就業渠道,提高人民生存技能,改“輸血式”生態補償為“造血式”生態補償。

三是充分調動社會參與,從被動保護變為主動保護。首先,企業參與可以降低財政壓力,加大生態補償調節力度;其次,企業是資源利用、污染排放的直接方,企業參與有助于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量,還可以為山區人民提供就業崗位,增加山區人民收入。

但必須明確的是,鼓勵企業參與生態補償,同時獲取一定的收益回報,但前提條件是,任何活動都不能以犧牲生態功能為代價。

記者:實現生態補償制度動態化,能夠反映生態修復成本的變化,反映生態環境損害疊加累積的效應。您認為,應該如何推動生態補償動態化?

高吉喜:受生態環境狀況、物價指數、經濟社會發展、財政收入、居民消費水平,以及環境保護要求等因素影響,生態服務功能和生態補償制度均具有動態性特征。因此,應該積極推進生態補償制度動態化。

首先,建立重點生態功能區等生態環境狀況監測評估、生態服務價值測算技術體系,動態核算生態環境保護效益、生態環境損害疊加累積效應;其次,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物價水平和居民消費水平變化,動態測算生態保護與建設的工程投資、機會成本等,科學合理地確定生態補償標準;再次,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戰略規劃和區域環境保護目標,動態界定生態服務受益方的支付標準。例如,《蘇州市生態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每3年調整一次生態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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