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補償怎能總在尷尬中徘徊?

時間:2013-11-21 10:15:45 作者:  來源:中國環境報

榆林市向長慶油田催繳的巨額水土流失補償費,其實是一個生態“大罰單”,只不過這合計8.5億元的金額著實不小,才使得長慶油田難以接受,進而提出質疑。

我國2010年修訂實施的《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確實做出了收取“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規定,且指出收取使用管理辦法應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但目前,“水土流失補償費”暫無全國通行收費標準。陜西省的收費標準,是經省人大同意,由陜西省有關部門自行制定的區域性標準。雙方爭執的焦點就在于此。

榆林開出的巨額罰單是否合法,長慶油田的抗辯是否合理?這些問題都可以暫放一邊。雙方為了“水土流失補償費”而對簿公堂,折射出的正是我國生態補償制度的缺失。

常說中國的改革要“摸著石頭過河”,但當改革進入深水區時,就不一定能“摸得到石頭”了。事實上,2007年起,國家就開始推進生態補償試點工作。2010年,國務院更將研究制定生態補償條例列入立法計劃。六七年的時間過去,我國的生態補償制度建設還處于探索階段,加強國家層面的規范和指導,也依舊是各地實踐生態補償后最強烈的呼聲。

值得欣喜的是,剛剛結束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我國要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

不管是一億元還是一元,只要使用了資源,就要有相應的付出或補償。但這種補償行為不能僅憑受益者的自覺自愿,更需要一個切實有效的制度來保障。

近年來,“生態文明建設”被納入頂層設計的視野,生態補償制度正漸漸從紙面走向現實。

一方面,國家將對“自然資源資產的所有權人不到位、所有權人權益不落實”的生態保護短板進行制度設計,厘清自然資源資產的所有權之“權利”和監管權之“權力”。

另一方面,國家對自然資源的認識更為深入,對于其管理也體現出清晰的層次:誰使用自然資源,就必須回報“所有權人”;誰對自然資源造成生態損傷,就必須有所補償或賠償,甚至刑事處罰。自然資源保護遵循“誰受益、誰付費,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有利于保障各主體的發展機會和規則的公平。

方向明確了,但細節仍有待逐步完善。生態補償的定義和原則、領域與補償對象,以及補償的標準等問題都需要一一解決。有專家表示,建立生態補償制度的難點在于補償標準難以統一,因為生態補償不僅僅是環保問題,更是涉及到利益調整的問題,這跟其他任何改革一樣,利益固化的藩籬很難突破。

我國的環境法律法規中僅有《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法》對生態補償有原則性規定,尚沒有全局性的、強制性的法律法規來保障生態補償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實施,而具有說服力的生態損害評估和有效的財政轉移支付的缺失,更使得生態補償經常處于尷尬的境地。

一個社會,自然資源是合理開發還是肆意攫取,是有效利用還是揮霍浪費,皆要依靠制度。生態補償知易行難,但相信隨著國家對相關制度的進一步制定和細化,長期以來不斷開發利用黃土高原資源的長慶油田,終究要繳納自己的“水土流失補償費”。

水土流失補償費7.4億元賬單至今還在拉鋸

長慶油田被判罰 拒絕繳納為哪般

近日,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向中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下稱長慶油田)送達了《執行裁定書》,要求長慶油田向陜西省榆林市水土保持監督總站繳納2009年7月至2012年3月期間在陜西榆林境內開采石油、天然氣水土流失補償費7.4億元,以及1.1億元的罰款。同時凍結了長慶油田23個賬戶。

但長慶油田質疑陜西省制定的“水土流失補償費”的合法性,拒絕繳納此巨額款項。

據了解,長慶油田與陜西省、榆林市兩級政府為了這份億元環保賬單已經“拉鋸”一個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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