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萬天價訴訟費,讓常州“毒地”事件再登熱搜,環境公益到底該如何推進?

時間:2017-02-24 來源:水世界訂閱號 作者:馮茹

水世界導語

據去年4月常州“毒地”事件被媒體廣泛報道引發輿論關注以來,半年多時間過去,該事件再次登上熱搜,而與之前拷問“毒地”污染,誰該背責不同的是,作為新環保法實施以來,第一例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敗訴案,2017年1月25日,該案一審宣判。讓兩原告方意外的是,常州中院駁回其所有訴訟請求,且由兩原告承擔案件受理費189.18萬元。此次輿論導向更多關注的是環境公益訴訟未來之路何去何從?

常州事件始末回顧:

2016/01

2016年1月新華網就常隆地塊進行土壤修復時引起常州外國語學校部分學生身體不適進行了報道;同年4月,隨著央視等眾多媒體就這一事件的廣泛報道,常州“毒地”事件一時間成為輿論關注焦點,由此將本就逐漸受到關注的“毒地”土壤修復推至風口浪尖。

2016/04/29

4月29日就這一事件,自然之友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常州“毒地”修復責任公益訴訟案立案材料,隨后綠發會作為共同原告加入,兩組織要求常州三家公司承擔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環境修復責任,向公眾賠禮道歉,承擔原告因本訴訟支出的各項費用。

(常州市中院對該事件判決書)

據悉,常州中院于去年5月16日立案,12月21日開庭審理,并于今年1月25日開庭宣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令由兩原告共同承擔1891800元案件受理費。對于該判決結果,兩組織仍在積極準備上訴,水世界從自然之友官方微博獲悉,其已于昨日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材料;另據相關報道,綠發會擬進行公開募捐,自然之友表示在結案前不會發起公眾籌款活動。

新法落地 環境公益訴訟情況如何?

所謂環境公益訴訟,水世界小編通過查閱資料得知,其是指為了保護社會公共的環境權利和其他相關權利而進行的訴訟活動,是環保的重要武器。

2015/01

2015年1月新環保法落地,其中第五十八條指出,對環境污染、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至此,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得到了進一步完善。據統計,僅2015年由環保組織和檢察機關作為原告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就有44起,其中由社會組織提起占37起,故亦被業內成為“環境公益訴訟元年”。

水世界小編看到自新環保法實施以來,由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占大部,不禁在想,全國有資格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有多少,又有多少真正參與到了其中?查閱相關資料獲悉,據民政部門公布數據顯示,符合要求的社會組織約有700余個,但在2015年僅有9家成為了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中國環保聯合會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除具備法律規定條件外,還需具有資金、專職人員等其他條件。

 

(圖片來源:自然之友官方微博)

“天價訴訟費”下的環境公益訴訟 路在何方?

新環保法實施以來,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相較之前有了大幅提升,但面對嚴峻的資源環境形勢,數量仍較少。其雖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有放開,但就社會組織而言,由于環境公益訴訟與其他訴訟相同也存在著敗訴的巨大風險,且受自身條件和高成本訴訟的影響,加之目前環境公益訴訟仍面臨著取證難、立案難、賠償難的困境及挑戰,有能力并愿意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并不多。

這一事件之所以再度受到關注,一方面為由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敗訴第一案,另一方面則是法院判決書上出現的“天價訴訟費”。就媒體相關報道可知,環境公益訴訟自開展以來,被駁回或法院裁決不受理的情況屢見不鮮,確少有敗訴的情況出現,但這并不代表不會有敗訴出現。此外,對于兩組織需承擔的“天價訴訟費”,相關法律人士也表示,因法院訴訟費計算方式比較復雜,每一檔有不同比例,出現189萬余元的案件受理費也不足為奇。

至此,拋開敗訴不談,面對“天價訴訟費”也暫不論其合理性;單就這一事件反映出的現象,水世界小編以行業領域經驗理解做了些許思考:這一事件會不會給日漸參與進來的社會組織在積極性予以沖擊?推進是否會帶來困難?推進過程中,環境公益訴訟之路又該如何走?

首先 ,就目前主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僅有的幾家社會組織來看,雖有3家在新法落地前就已有實踐,但覺不可否認的是,社會組織是有想要參與進來的意向,只是由于各種因素的限制,心有余而力不足。這次事件的發生,無論以何結果告終,也許可以提供一個契機,讓已參與和還未參與進來的社會組織能夠靜待相關部門動作和這一制度循序漸進般走向完善,從而嘗試或決定試水;也許可以從某一個點或一隅間接的提高參與積極性。

事物的發展處在不斷變化中,誰也不能預言下一秒會發生什么,就如該案件會出現連原告也不曾想過的敗訴和要承擔的高昂訴訟費;作為環境公益訴訟中的一個案例,在大環境發展下,其勝敗并不能阻止環境公益的整體推進。此時在想,如果這一案件一審以勝訴告終,帶給大眾是否僅僅是:在環保日漸受到重視的今天,一樁環境污染訴訟案勝利是理所當然的,而后被大家遺忘于某一角落…直到出現另一個環境公益訴訟敗訴案件引起像如今輿論這般的重視和相關反思。如果從這一角度看,個人倒覺得敗訴是一件好事。

其次 ,對于環境公益訴訟未來之路,相關環保組織和學者也提出了不少建議。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倡導總監葛楓曾在接受相關媒體采訪時表示,社會組織擔當公益訴訟的原告需要有效的資金支持機制和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以解決社會組織提起訴訟需要較高成本的現實難題。此外,社會組織與檢察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實踐中的角色定位與分工也需要進一步厘清;環境保護法與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新老法如何銜接也亟需明確。環境公益訴訟中的生態環境修復和損害賠償費用的使用、管理及監督機制也需要建立起來。各地法院應充分認識到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價值及意義,勇于嘗試,積累經驗。

總結來看,水世界小編大致歸納了幾點,即:

社會組織在專業化程度上需要進一步提高;

需對擔當原告的社會組織建立有效的資金支持機制和制度設計;

社會組織與檢察機關分工待進一步明確;

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及政策需制定和完善;

相關社會組織和執行部門應積極嘗試和探索,積累經驗。

結語

過去環境公益訴訟的門檻高,使得全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數量少之又少。新環保法中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成為其一大亮點,也對訴訟門檻有所降低,對此,有相關人士表示,環境公益訴訟有望成為制約企業環境違法、迫使企業履行環境責任的一把利器;堅信也相信環境公益訴訟迎來曙光指日可待。但現實是骨感的,任何一項新事物的產生和發展必將經歷一定的陣痛期,面對現今存在的困境和難點,想必在政策出臺、機制完善、經驗積累上均需做足功課,路究竟會如何走,還需拭目以待。

參考資料:自然之友微信、新華網、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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